banner
蜀鼎论坛
蜀鼎论坛实录|印证证明方法论与行政犯辩护技巧
点击次数:589
日期:2022-07-19

            

蜀鼎论坛实录|印证证明方法论与行政犯辩护技巧


【编者按】  2022714日,由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举办的第20期“蜀鼎论坛”如期进行。本次论坛邀请中国刑事诉讼法研究学会副会长、蜀鼎刑事法律研究院名誉院长、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龙宗智教授担任主讲嘉宾,龙宗智教授以“印证证明”为主题,作了精彩的演讲。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蜀鼎刑事法律研究院院长魏东教授担任论坛主持人。在龙宗智教授主题演讲之后,论坛邀请了下列五名专家作为与谈人进行了与谈发言: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斌教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蜀鼎刑事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廖宏程律师,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蜀鼎刑事法律研究院副院长田维博士,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副会长、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红博士,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副会长、成都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自强博士。在论坛自由发言环节,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张晓远博士,西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汪灏教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国君律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梅松律师等参与了现场互动交流。
现将本次论坛嘉宾发言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Part One   


魏东教授(主持人):

各位律师同仁,各位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德高望重、全国著名法学大家龙宗智教授给大家讲课,讲授证据法理和刑事辩护问题。龙老师是四川大学法学乃至全校全国最耀眼的学术明星,是具有全国重大影响力的学术大家,曾经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育部法律教育委员会副主任,现在是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检察研究会副会长、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专家咨询员、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学学科评审组组员、系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中央联系的“国家级专家”,是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尤其是我们律师界的大咖级男神。热烈欢迎龙宗智教授!
这次论坛是蜀鼎论坛第二十期,因为有了龙老师的倾情参与、倾力支持,也因为蜀鼎论坛第二十期有了龙老师的讲座(今天讲座的题目是“印证证明方法论与行政犯辩护技巧”),极大地提升了蜀鼎论坛的学术品质和社会影响力。
其实龙老师对蜀鼎所一直关爱有加,龙老师亲临蜀鼎所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上一次是七年前,有点久了。201512月,龙老师和田文昌大律师一起来到了蜀鼎所,当时还有左卫民教授、张斌教授、韩旭教授、马静华教授、唐稷尧教授、邹佳铭博士(大律师)等,参与了当时举办的“刑事辩护独立性与有效性”论坛。2020年,我们成立蜀鼎刑事法律研究院和民商事法律研究院,龙老师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应邀出任蜀鼎刑事法律研究院名誉院长。可以说,龙老师对蜀鼎所的关心、支持是非常巨大的,是我们蜀鼎所的福星、恩人、贵人,尤其是对于我个人而言更是如此。龙老师是我的恩师、指路人、亲密朋友。亦师亦友的龙老师既有长者风范、高风亮节,又为人亲和,是我们崇拜的偶像级师友。这里,我代表蜀鼎所全体律师,向尊敬的龙老师表达最崇高的敬意、最诚挚的感谢!
我作为龙老师的学生,也可以说是铁杆的“龙粉”,非常荣幸担任这次论坛的主持人。同时,我们还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张斌教授到会担任与谈人,感谢张斌教授!这次论坛的与谈人还有蜀鼎刑事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蜀鼎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廖宏程律师,蜀鼎刑事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蜀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田维博士,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副会长、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红博士,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副会长、成都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陈自强律师。这次论坛还吸引了蜀鼎律师事务所和其他兄弟律师的数十名律师到现场聆听,还有高校老师以及公检法的人员,比如达州市检察院周玉成检察官等来参会。非常高兴,欢迎大家。
下面我们就以热烈的掌声,请龙老师开讲。


Part Two  主题报告


龙宗智教授(主讲人):

谢谢魏东教授介绍,也谢谢我们蜀鼎所的合伙人和各位律师,还有今天来参会的其他单位的律师和朋友们。那么炎热的天气、宝贵的时间,各位律师从百忙中抽出时间来听我讲课,我感到诚惶诚恐,生怕耽误大家的时间。今天讲的这个题目分成两部分,我讲印证证明问题,魏东教授讲行政犯的辩护问题,两个问题本来是不同性质的问题。我把印证证明问题做比较简略地介绍,谈谈我自己的一些认识、感想,特别是从律师的角度、从辩护的角度,有哪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作为我们今天讲的重点问题。
印证证明,国内我的研究最多,不管数量还是发表论文的层次。我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在将近20年前就开始了。在2004年我发表了关于印证证明模式的文章,在这之前基本上没有人对这个问题有研究;文章有相当影响,然后就有学者来一起谈论这个问题。印证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非常大,可以说那么多年来“有增无减”:所谓的“增”,过去很少有司法文件把它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来表述,后来不仅是写进司法文件,而且越来越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有大量的“印证条款”,而最突出的是,在2018年已经写入国家的基本法律——《监察法》,它对证据问题的标准,要求相互印证。从2004年开始,算是这个研究的第一个阶段,形成了一批文章。在2015年之后,有教授对“印证”进行了批判,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开启了关于“印证”研究的第二次高潮。《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有几篇文章都是研究这个问题的。很少有一个技术问题在中国的顶级学术刊物有那样多文章来关注。前些年就有统计,至少有300多篇文章来研究这个问题或在文章中论证了这个问题。可以说引起大家的充分关注、高度关注,主要原因就在于中国采用了印证模式,司法实践强调印证。我们都知道,一般有两种证明方式,一种是靠心证,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还有一种就是印证,是一种外部的方式,两个证据之间一致。国外比较重视心证,我们比较重视印证;当然,我们也属自由心证的体系,我们没有设定每个证据有多大的证明力,还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还是属于整个的自由心证体系。但是我们在自由心证体系中,重视印证、重视外部性、重视外部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照。
我最近又作了印证原理方面的研究,发表了印证的机理一文。还做了一个治理方式的研究,叫印证的治理,认为从根本上讲,印证是和我们国家治理的整体主义相关,只有印证才有共识、心证难有共识,这就是整体主义的思维,而不是“原子主义”。在整体主义治理方法之下,必然采取印证模式。所以说,印证的意义不言而喻。当然,印证的实践弊端也很突出,后面会谈到。
以上所讲的内容算是一个概述,介绍一些背景、研究的状况、司法适用的情况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看看我写的6篇专门讲印证的文章:
◆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龙宗智:《刑事印证证明新探》,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
◆龙宗智:《法学与史学印证方法比较研究》,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龙宗智:《比较法视野中的印证证明》,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6期
◆龙宗智:《事实碎片都闪耀着同一事实之母的光芒——论“印证”的机理》,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1期
◆龙宗智:《“印证”的治理》,载《法学家》2022年第2期
第二个问题,我讲一下印证证明的学理解释、适用对象和分类。
印证就是通过不同信息的对照比较来证明,强调证据信息相互之间的一致性,用一致性来证明待证事实。一致性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信息内容的同一及重合,比如行贿受贿,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送了什么包装物的多少钱款,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还有一种是信息指向同一、协调一致,比如被告人的口供、杀人的刀、现场的勘验笔录、物证、书证,有的属于直接证据、有的属于间接证据,有的证明作案手段、有的证明作案目的和动机,它们的指向都是一致的。大量的印证都是直接证据之间的印证,信息同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之间的印证一般称为信息指向的同一、协调一致。
从类型来讲,印证证明可以分成多种类型,也可以普遍适用于各种证明。事实判断需要印证来达到证据充分性,证据的充分性是以印证为基本条件。证据判断,证据的“三性”判断,比如客观性,还需要其他证据来综合证明它是客观的,它的证明也需要印证,合法性也需要印证。相关性一般是根据经验,和印证没有直接关系。印证是普遍适用于证据的分析和事实的认定。
作为具体的适用场合,印证适用于各种案件,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强调使用印证。从各国的情况来讲,最强调印证的就是人证的客观性补强。“证人不可靠”“证言需要补强”,国外用的是“corroborate”,补强的概念。人证的客观性是需要印证的主要场合。
当然还有一些场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有多种规定,比如口供的可靠性,刑诉法规定的口供补强规则是重要的证据规则。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没有口供,但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口供补强实际上就讲的是印证。
此外还有:
◆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这种情况下怎么判断呢?强调印证。
◆特殊证言注重印证,主要是指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缺乏正常的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供述,还有就是和被告人有亲属关系、密切关系所作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者是和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所作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等等。这些都属于特殊证言。
◆没有直接证据,仅靠间接证据定案时,强调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形成比较充分的证据才能认定案件事实。
◆根据口供发现隐蔽性证据,还是要有印证,口供和隐蔽性证据相印证,排除合理怀疑,就可以认定事实。
从印证具体适用的时机,印证的不同的方式、方法来讲,也可以做另外一种分类。我把它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两种特殊类型。一般的、通常的印证有两种形式:点式印证和链式印证。
什么是“点式印证”呢?就是一个待证事实,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它。比如,被告人杀人,有口供,也有现场目击,也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纹,都证明杀人的事实。如果缺了一些证据,就没办法证明。不同的证据都指向一个事实或事实要素,就是点式印证。因为犯罪构成是多个要素构成,可能有的时候指向一个要素,这个要素在证据法上我们称为“中间待证事实”或“事中待证事实”。最终待证事实就是犯罪构成事实(张三杀人),它的犯罪构成是多个要素构成,张三故意杀人,有主体要素、客体要素、主观要素等等,这里指向的是一个要素,是“次终待证事实”,是“最终待证事实”之前的“次终待证事实”。在这之前还可能形成“中间待证事实”,比如比较复杂的案件,多个“中间待证事实”证明“次终待证事实”,“次终待证事实”最后形成“最终待证事实”。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看一本《证据分析》的书,专门给从事实务的法科学生讲证据如何分析,概要法、图示法、“讲故事”的方法、根据时序的方法等等,很有实际的应用价值。比如遇到“涉黑”案件,很多事情和证据,有很多待证事实,分成很多个罪名,每个罪名又有很多事实,每个事实里有多少证据,哪些证据之间有矛盾,还有一些技术要求,用图示法进行分析,对这类案件的证据分析很有帮助。
还有一种是链式印证。比如L涉黑案,检察官称,证明L指使杀人,我们不是“证据锁链”,是“证据阵”,就是多个证据组成证明一个事实,其实“证据阵”就是我讲的“点式印证”,直接、间接证据都印证指使杀人。所谓“证据锁链”,就是链式印证,比如被告人受贿,有受贿款交接的口供,有作案动机,有赃款去向,有职务证据,有利用职务的证据,这其实是有前后的链条关系。先有动机,准备,送钱……一系列形成链式的印证,每个事实上又有点式印证。国外也实际上区分点式印证和链式印证,比如点式印证就是证据之间的补强或互相补强,链式印证在英美法中称为证据的聚合(convergence)。以杀人为例,杀人的动机、准备(包括买刀)、杀人后的行为,它整个行为链都需要证明。
这两种印证通常是交叉的,不是完全分开的。既要有点式印证作为基础,又要有链式印证形成完整的“故事”,形成完整的犯罪构成要素的成立。比如职务犯罪,不仅要收钱,也要有利用职务便利,虽然是链式关系,同时也形成整个犯罪构成事实。所以,点式和链式是互相交叉、相互共存的。一个完整的、可以认定的事实印证,是点式印证的充分性和链式印证的完整性的结合,才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充分证明。这也就是印证的分析模式。
当然,还有一种和印证有关的、相似的证明,叫“单纯补强”。印证讲的是相互印证,你印证我、我印证你。国外讲的“补强”,一般情况下是相互的,比如杀人的物证和口供相互补强、相互印证。但有的证据只是用来证明某个证据的可靠性,起到验证的作用,比如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举示出证人有精神病的医疗证明,这是一个“反补强”证据。但也有“正补强”证据,比如证明某人是“道德模范”,补强其证言。作一个区分:类似印证的补强关系,我把它称为“印证式补强”,就是相互之间的补强;还有一种是“佐证式补强”,就是单面补强,我们也要注意用“佐证式补强”来加强印证。
还有两种特殊的印证,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第一种,学者很少研究,但实务中经常遇到,我把它概括为“环式印证”。什么叫“环式印证”呢?我找几个相似的事实,完全同样的行为特征、同样的行为模式、同样的行为习惯,来证明一个事实。举个例子,某受贿案,有10多个行为人供述向其行贿,但受贿人一直都不承认、一件都不承认,所以对这个事情来讲,全部都是一对一。但这10多个人所述,特别是56个人说的很细致、很具体,整个行为模式都是一样的,形成了一个相似事实。相似事实在英美法中是一个证据规则,我们国家没有。相似事实构成了一个相互印证关系,我把它叫作环状、环式印证。它虽然是分别指向某一事实的证据,但是由于环上的每一个事实要素具有相似性(什么原因、什么方式、甚至什么行为习惯都有同样的指向),这种印证是一种特殊的印证模式,在实践中也有。这就是相似事实、惯习证据,但不是品格证据,品格证据和惯习证据不一样。这种印证就是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但要特别防止相似性是人为形成的;实践中有的案件或部分事实就是这样处理。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能涉及好几百人,不可能一一查证,但只要查了10多个人基本上都是这种模式,就视为这200多人都是这种模式,这种相似性就形成了这种特殊的印证。但是一般情况下不能用这种印证来定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讲的印证也不是这种意思,只不过实践中这样操作。有的司法解释搞“示范性证明”,有点这个意思;但专门讲证据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把它作为一种专门的类型来处理。
最后还有一种印证,我把它概括为“区块链印证”。“区块链印证”和一般印证不一样,一般印证是凭经验法则来判断,“区块链印证”中区块链上的存储需要绝对的同一,一点差异都没有,因为它是分布式记载、节点一致,没有任何区别,如果有区别了,就是区块链出问题了。区块链存证的可靠性、稳定性,就在于没有中心点、多个节点完全一致,要改一个点可以,要都改是不可能的,一改一个地方就说明区块链出问题了。这种区块链印证和我们讲的印证不一样,我后面要讲的印证规则也是“反区块链印证”的。我们的印证规则有一条,绝对印证是不可靠的,大家办案的都知道,什么都是完全一致,绝对是假的,两个人怎么可能说一样的话呢?比如有的职务犯罪案件,送钱的时间、地点、方式、包装物、数额完全一致……一般印证,如果没有一点自然差异,不正常;区块链印证就是一点自然差异都不能有。这种特殊印证,相互之间的完全契合,这种科技的、毫无差异的印证和我们说的印证不一样,这个问题大家可以继续研究。
我再讲第三个问题:印证证明的证据规则,实际上就是质证的规则
法庭上检察官举证在使用印证的方法,也是我们质证的方法。我把它概括为8条规则:
第一是证据能力前置规则。这是一个根本的基础,不能把非法证据、不合格证据、不应该用的证据拿来印证,首先要解决一个可以用的问题,所以要证据能力前置,否则再印证也不行。
第二是信息契合规则,也就是不矛盾规则。证据之间不能存在不能解释、不能解决的根本性矛盾。有矛盾正常,但有的矛盾不能解释、不能解决。比如指控某人作案,但作案时间其不在犯罪现场,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再多证据都没用。所以,信息契合和不矛盾是印证最基本的要求。
第三是证据可靠规则,也就是证据品质规则。这不是不合法问题,表面上看都可以用,但证据不可靠是说证据是“做”出来的。证据的获得要遵循自然法则,不要人为扭曲证据,这也是一个关键。我们实践中往往出问题就是这里,表面看到都印证,但实际上是“做”出来的印证。
第四是印证厚度规则。所谓厚度,就是证据要有适当的量,有的证据有两个就可以了,但越厚可靠性越高;当然并不是要无限的厚度,毕竟还有效率和诉讼成本的问题。特别是在出现矛盾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厚度,比如“二对一”,就很麻烦;但“三对一”,法官的心证就会强一些,再到“四对一”、“五对一”时,“一”就成了可以容忍的矛盾。
第五是最佳证据规则,主要讲的是客观证据,人证容易扭曲,客观证据不容易扭曲,科学证据相对不容易扭曲。客观证据相印证、客观证据和口供相印证,特别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提到的隐蔽性证据和人证相印证,这个就是最佳证据规则。比如,没有作案的人怎么可能知道刀在山沟里呢?根据口供在山沟里把刀提取到了,没有口供不可能提取到这把刀,这就可以证明了,但其他证据也不能相矛盾
第六是合理差异规则。合理差异是正常的,不能绝对一致。
第七是整体协调规则。这一条也非常重要,办案中我们经常发现,这个事是印证了,但是和整体事实不相协调。
第八是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印证证明确认的事实最后只有一个检验方法,排除合理怀疑。比如行受贿案件,没有所求怎么会突然行贿呢?要用经验法则、合理怀疑来质疑印证,这也是主要的一种方法。
这就是印证的八项要求、八项规则,我把它总结出来了,这也是我们质证的八个基点
最后我再讲一下印证证明的反思和辩护的注意。
印证确实是不可替代的,为了保证案件质量,一般不能单一证据定案,英美法系可能存在,因为其有陪审团审判。目前,强调印证但也存在印证简单化的倾向,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是在印证模式压力下,违法取证,强求印证,人为制造证据强求印证,这是一个最突出的问题。
第二是在印证模式影响下,过分看重印证本身,不注意印证事实和案件其他事实证据的协调,忽略综观式验证。
第三是忽略心证功能,违背证明规律。我们过去不强调心证,很多事情只有印证,心证作用不大。但在目前司法实践,缺乏心证,即便有了印证也不能相信;心证还是很重要,你一定要自己相信它,同时也要有印证。适当强调心证的作用,这是全世界的规律。这样做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针对这些问题,我提出四项主张,也是我们律师辩护要注意的:
第一,坚持印证主导。印证毕竟比不印证要好,印证主导毫无疑问。前些年,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勇在《检察日报》也写过一篇文章《坚持印证模式》,司法实践中不坚持印证是不可能的,有的否定印证作用的说法完全是纸上谈兵、书生见解。当然,也要改善印证。
第二,加强心证功能。不仅要相互印证,而且要排除合理怀疑,能够建立内心确信、能够符合经验法则、符合常理常情。律师辩护的主要方法也是不能建立心证、存在合理怀疑。
第三,注重追证作用。追证,就是追寻证据的来源。证据群的形成,特别是主要证据来源追寻,它怎么形成的,保障主要证据的可靠性,这是一个关键。
第四,发挥验证功能。印证的事实能够接受验证,我的说法是“合理地镶嵌于整体的证据构造”。印证总是管一个事实,是一个点,但要和其他链式印证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只讲这个点但整个证据构造不协调。


Part Three   主持人小结


魏东教授(主持人):

谢谢龙老师的精彩报告!在一个小时的时间里,龙老师讲解了印证证明方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尤其是谈到了印证证明方法的运用及辩护中要注意的问题。我相信大家与我一样,听了龙老师的分享后都很有收获。
关于印证证明理论,我在今天龙老师讲授之前就阅读过龙老师的文章,包括微信朋友圈里分享的信息。印证证明方法论、相对合理主义,可以说是龙老师创新性地塑造出来的鲜明的学术标签,在全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广泛的影响,深得人心,也震撼人心。按照我的理解,龙老师主张印证证明方法是中国刑事证明基本方法,蕴含了丰富的理论知识,印证就是要相互证明、彼此符合。它的基本特性是强调不同证据内含信息的一致和同一性,强调“事实碎片都闪耀着同一事实之母的光芒”,强调真理融贯论、真理符合论、归纳逻辑与溯因推理、点式印证与链式印证、环式印证、区块链印证等理论知识的贯通运用。龙老师还讲到了印证的八项规则等内容。我这里就不全面小结了,这方面的学术归纳和点评意见留给后面的与谈人来谈,分享他们的心得体会。
龙老师的学术论著作是非常多的,著作等身,我也读了很多,所以我还是认为自己是一个比较铁杆的“龙粉”。前不久,龙老师的“诉讼证明论”等三部曲一出版,我第一时间就学习了,我对诉讼法没有集中的研究,但是出于刑事辩护的需要,以及龙老师的人品和学品对我的吸引,他的文章读起来很有趣、很受启发,即使是艰涩难懂的理论,在龙老师的笔下都可以变得明白易懂,例如,融贯论、有效性等概念和知识,由龙老师阐释出来后就很好懂,因此我经常阅读龙老师的论著,收获很大。有些是我在刑法解释学研究中需要用到的理论,比如说融贯论,我最近将出版的书里面涉及这个理论问题,我开始的时候是写得最艰难的,看法理学者、哲学家写的论著,有的就看不太懂,分类也很复杂,但是后来我发现龙老师对相关理论的阐述、理解让我看完后豁然开朗,龙老师几句话就能阐述清楚一个艰深的理论问题,这是一种非凡的阐释能力。当我第一次看到龙老师的印证证明理论以及关于融贯论和有效性问题的论述,我就是这种感受。龙老师的文章和讲座,无论是法、检、公、司的人员还是律师人员都能够受益,使得我们的知识修养会得到一定的提升。
我作为主持人,再占用大家几分钟时间,针对行政犯辩护问题谈点体会。行政犯的重要法理主要有两个大的方面,并且行政犯的疑点、争议点、关键点也主要体现在这两大方面:一是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二是行政犯的违法性认识判断。违法性判断主要是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主要涉及证据事实、行政法原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等问题;违法性认识判断,主要是主观方面的心理事实认定与规范判断,也是主要涉及证据事实、刑法上的违法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错误原理等问题。就这两个方面的问题,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很难,到目前为止,整个刑法学界对这两个问题的争议仍然很大,值得法律人特别关注。
为什么呢?因为现在是行政犯时代,除了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自然犯以外,绝大多数都是行政犯。行政犯出现在判例中的争议点,例如掏鸟窝案、天津大妈摆地摊气枪案、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等都涉及行政犯问题,并且主要是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行政犯的违法性认识判断这两大问题。这两大问题应该说就是行政犯的要点、关键点,抓住这两个问题,围绕这两个问题来判断,基本上就抓住了龙头、核心。
因为时间关系,我不过多展开,通过两个具体案件来说一说。
第一个是“技改补贴款案”,成都市的案件,现在是再审期间,因此原一审判决是可以用作学术讨论的(即我这里不讨论该案的再审,而只讨论该案的原一审判决)。原一审判决所涉的相关案情是:某公司通过高科技产业技改项目,申请国家补偿。该公司当时申请的是五千多万的技改项目,国家补偿了大概一百多万。指控证据指向的是项目申报的时候:项目真实性存疑、很多合同是假合同、很多票据是假票据,因此认定是诈骗。发回重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项目的会计细目和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实际花了六千多万,比申报时还要多一千多万,那么这个还是不是诈骗?证据事实上如何判断呢?公诉人说当时申请项目的时候该公司的投资没有五千多万,但是这个当时与后面是什么关系,能不能说成是违法性判断,这是第一个。第二个,违法性认识,其一,该公司老总同意申报技改项目,安排员工办理,其二,假材料上盖有公司印章,公诉人根据上述认为老总同意员工盖章,就判断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这个案件我不展开,实际上这两方面都是证据的审查问题。
第二个“炮山甲饮片案”,内江市的案子,案情相较第一个案子来说更复杂一些,也是可以通过公开的一审判决来讨论的。相关案情是,重庆某公司倒卖珍贵濒危动物制品到成都某公司,成都某公司再卖给二十多家公司,倒卖产品为一种炮山甲饮片(内含穿山甲),大概总共价值几百万。重庆公司卖给成都公司时,产品是有绿标(绿标是野生动物可以买卖的标志)的,但是在案发时查明该绿标是假的,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成都公司老板称不知道绿标是假的,而且还拿着绿标去咨询过成都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说只要有绿标都可以卖,不需要其他许可证。原一审法院认为成都公司老总苏某构成侵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这个案件也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违法性判断,即成都公司卖有绿标的行为构不构成违法性行为,第二是主观方面的问题,重庆公司作假成都公司老板是否知情,也是个证据问题。在该案证据中,成都老板说没人告诉我是假的,而且所有全案的人包括重庆的人都没指控,判决书怎么来认定成都老板是故意的呢?是说包装规格只能包装两克、三克、五克、九克(我的记忆和表述不是很准确),结果实际包装是二十克、三十克、五十克,包装规格违规。但是包装规格违规是一个违法性判断吗?行政法有一个原理,是“许可即解除禁止”,只要有许可证,就解除禁止,至于符不符合工商管理规定,包装规格的问题是一般性违规,不属于行政法违法,不能以此为依据判断为行政违法。在违法性判断中,这个不能认定其是违法的,更不能由此推定其主观上是明知故犯,这个也是证据问题。
这两个案子,都关注到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是“地狱”和“天堂”的界分问题。其实他们的法理都集中于“证据”这一点,即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与违法性认识判断的证据问题。
违法性认识中有一个原理是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炮山甲饮片案”中,成都公司老板苏某以为产品是合法的结果是违法的就是典型的违法性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还有可避免性和不可避免性两个理论。如果有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没尽到注意义务,可能是放任也可能是过失;如果具有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那就没有故意,不应当承担责任。成都公司老板苏某陈述其始终不知道绿标有问题,还让公司质量管理人员拿着绿标去找成都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求证,认为其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那么,如果苏某的辩解事实成立,则苏某就成立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性,就应依法认定为无故意、无责任。当然,这些问题的准确判断,都必须以在案证据事实的判断、印证证明方法和刑法原理的运用为基础。
我就点到为止,主要是启发大家要运用龙老师讲的印证证明理论。印证证明理论在行政犯的辩护中是有很大的作用与意义的。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司法审判不能凭怀疑定罪,一定要用证据定罪。


Part Four 与谈人发言


张斌教授(与谈人):

很感谢龙老师的讲授和魏东教授的邀请,作为与谈人我谈一些感受以及引发的思考。
关于感受,第一,完全赞同老师的发言。印证问题来源于实务,是真正的实践性问题,又极具理论思考的必要性。许久未有机会听龙老师讲座,适才聆听老师讲课感触颇深,似乎一切未曾改变,而一切又有了些变化,老师的风格依旧亲切熟悉,老师的思考却在延续,理论在拓展。
第二,深深感佩老师的钻研精神。前面龙老师提到已就印证问题发表了六篇文章,从基础理论到运用规则、适用范围,很多文章还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期刊上发表,这是非常卓越、令人钦佩的理论成就。
第三,引发学界对此问题的热烈回应。印证模式是从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总结出来的真问题,很快引起学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我注意到龙老师有关印证问题的研究论文是近年来学界就此问题研究引用率最高的,没有之一,凡论及印证必然引用老师的论文,这些都是龙老师多年来不断深耕钻研的思想硕果,更是实务中办案经验的高度总结。如果没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或者对办案实务工作深入的观察,不太可能用印证二字准确、深刻地提炼出实务中存在的证明现象和基本问题。因此,无论你赞成抑或反对,印证作为一种法律现象问题在实践中已经客观存在,也成为了一个刑事司法研究领域非常值得研究,更是必须研究解决的难题。
下面再谈一谈思考,这是与谈人的职责。不当之处,还请老师包容和批评。
第一,印证能否算作心证的亚类型。这是老师在《法学研究》“印证与自由心证”那篇论文中提出的观点,这涉及到印证和心证究竟针对谁的问题。我认为,证据法的基本任务是对案件事实产生确定性认识,而这种确定性认识的生成既离不开判断的对象一一证据,包括对证据的组织运用即所谓的印证,也离不开判断的主体一一法官,即对组织证据材料进行判断所必需的知识框架。我认为印证的概括与总结似乎更偏重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即在刑事案件证明过程中追求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但讨论心证时更偏重于事实判断者法官,系针对法官认证的问题。因此,印证似乎还不能简单地与心证进行比较,在逻辑上也不是心证的亚类型。即使抛开适用对象这一区分逻辑,仅从当事人证明或者法官认证的角度看,既可以说印证是心证的亚类型,亦可以说心证是印证的亚类型,关键在于我们切入这个问题的视角与标准是以主观证据为准,还是以客观证据为准。英美法系中有心证是因为在法庭上的表现都是证据,法官对证人进行反询问,他的神态、情态都会影响法官的思考。因此,我认为从事实认定的角度来讲,如果强调视角印证与心证没有可比性,如果忽略视角印证与心证的关系就是一个语义约定,印证更偏重客观而心证更偏重主观,二者在逻辑上并不具有从属或者包含关系。
第二,退一步从当事人证明角度来看,印证在理论上作为描述或者分析手段,对证明方法类型化时不太容易把握或者解析。印证来源实践,是对实践的总结,这是老师的理论贡献。但如何将实践做法在理论上合理化,确系一个理论难题。方才龙老师对印证规则内容进行了深入的解析,细化为八个具体规则,让我产生了一个疑问:印证规则实际上和证明力的说法相当一致,印证的内容似乎是对证明力内容和本质的研究,那么印证究竟是证明的一个类型,还是等同于证明的全部,我认为这是有待进一步探讨的。
第三,如果再回到事实认定的视角,经验手段在印证和心证中都占有重要地位。证据判断本质上都是经验判断,描述、分析经验在证据判断中的基本过程以及要达到确定性认识所需要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仍然是证据理论的基本任务。尤其当前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比如被性侵儿童证言的判断,依儿童保护原则现场调查不太可能充分的情况下,认定结果会大相径庭。因此,印证不仅需要强调证据数量、质量及运用规则,也需要强调我们看待证据运用的知识框架和专业视野,即经验知识合理化、科学化的问题。
以上三点问题是在听完龙老师讲座后,自己的一些思考。


廖宏程律师(与谈人):

我有三点感受。
第一,龙老师是我们蜀鼎刑事研究院的名誉院长,魏老师是院长。我作为执行院长主要是从事务所管理职能这个角度给了我一个身份。今天,我与其他几名专家一起作为与谈人,而且坐在龙老师边上,我很忐忑。
第二,龙老师在2004年开创性地提出印证证明模式,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深远影响。经过数年,到2010年,印证这个概念或者说标准、方法才正式进入司法操作规则之中。今天,龙老师能亲自到蜀鼎来讲这个问题,是我们蜀鼎所的光荣。
第三,龙老师刚刚谈到了哲学问题,我认为印证也是一个哲学问题。我个人的理解是,不管是印证模式还是印证方法,当进入一个证据规范后其实都是为了认定事实,不管印证是作为定案的标准,还是作为证据能力的标准,还是证据采信的标准,都是为了还原客观事实。但是这个客观事实其实是没办法真正地还原的。何家弘教授的《证据短缺与模糊事实》这本书中大致有这样的话“我们永远无法再回到过去,过去发生的事实我们永远无法再看见它是如何发生的。”但就像龙老师刚才说的“事实之母”的问题,“事实之母”总会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呈现出来,这是客观的东西。印证主义模式或者说印证证明方法进入证据规则,要解决的就是犯罪事实的还原问题,但这个事实还原从根本上讲又是一个主观认知问题。是基于证据本身的客观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关系的客观性而形成的主观认知。刑诉法解释规定:证据之间存在相互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能够排除冲突和合理怀疑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这是法律规范关于印证的标准或者说内涵的表述。通过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来还原和认定事实,是一个主客体统一的问题,既要讲证据之间的印证,还要讲证据所构建的法律事实与我们主观认知之间的印证。这就是我听了龙老师所讲的专业问题后谈的一点感想。


田维博士(与谈人):

敬爱的龙老师,尊敬的张斌教授,各位专家学者和的律师同仁朋友们,今天机会很难得,能再次有机会现场聆听龙老师的关于印证证明方法的高深的学术思想。现场聆听老师的教学,与下来自己学习老师的论文相比,更有一种醍醐灌顶的感受,今天非常有幸再次聆听到龙老师的讲授,我简要的向大家介绍一下我的三点学习感受。
第一点,关于印证的问题。龙老师将“印证”从一个认识论的角度上升到了方法论的角度,既提炼了其中的关键问题,又非常精确的总结了其中的适用规则。尤其是在方法论的构建,向上追溯到了其中的整体性理论,并对其中的融贯性命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分析。刚才魏东教授也提到了关于刑法解释当中的融贯性的问题,融贯性对于我们大刑事法学研究实际上都是一个很好的方法论指引。我认为就刑法解释而言,实际上在融贯性当中,我们更关注的是一种目的性和体系性。实际上在这种印证的思想之下,我认为后续在法解释方面,对于这种融贯性的认识,我们可以试图将其提升到更精确、系统的规则层面。
第二点,关于印证方法论的问题。我也非常关注(因为我也是一个铁杆的“龙粉”)龙老师的思想动态和讲座,在之前龙老师关于新时期证据要素的一个讲座当中,我就关注到,实际上龙老师对于当前证据问题提出了二阶层的一个思想,这涉及到证据本身的印证,也涉及到证据整体性和个体性的结合问题。印证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方法,既可以适用于个别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也可以在后续适用于将证据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认定和采信中,它实际上是可以普遍适用于两个阶段的。
第三,结合龙老师和魏老师刚才讲座的一些问题,我谈一点自己的不成熟的看法。那就是在现有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当中,我们也深刻的体会到,实际上印证和心证在刑事司法实践当中同时存在一定的契合性和矛盾性。尤其是在一些个别案件当中,有一些矛盾体现得非常突出,比如说刚才龙老师所提到的关注于个别事实的认定但是忽略了综观性的验证问题。比如,在一些关键证据的认定上,很多公诉人比较迷信于个别证据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忽略了对于个别权威证据的印证。比如,在一些特别的法定犯当中,比如说非法采矿、其他的资源类犯罪的案件当中,对于符合合法的委托程序所委托的有权鉴定机构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报告,比如地质鉴定报告、勘探报告等,实际上公诉人、裁判者基本会不加质疑地进行完全认可和采信,直接作为了定案的依据。但实践中我们也遇到过,比如地质鉴定报告的鉴定人资格可能存在形式瑕疵、比如在鉴定报告当中缺乏形式上完整的资质证明和鉴定人的身份信息等,但是当辩护人对此提出相关的质证意见时,却无一例外的遭到了公诉人的否定。公诉人就仅以个别证据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由,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加印证的对该证据进行了完全的采信。基本上这种优势证据一旦被采信之后,对于辩护结果而言就是毁灭性的打击了。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当中,我们还是要关注对各证据——哪怕是权威证据和科学证据——均应注重印证的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证据中的经验法则和合理怀疑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冲突,比如说刚才魏老师所介绍的关于骗取国家技改补贴案件,当时案件庭审结束之后,公诉人拿着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来找辩护人进行交流,就提出了一个非常尖锐的观点,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提交的鉴定报告中技改投入的金额是有水分的。比如说公诉人认为在技改当中不应当存在比如说厨卫用具的相关费用,并直接提出其中马桶的购买费用不应作为技改成本,这很明显是辩护人人为制造的一个证据。但实际上,我们都知道相关的企业工厂,在重新确立厂区并安置好生产线之后,工人要在那里生活的,生产生活中必要的生活设施当然也是技改的必要成本之一。但是公诉人就通过其自身的经验法则和这个自由心证,认为上述成本不合理的,却恰恰忽略了对特殊案件的综观性证据印证,根本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我仅提出以上三点这个学习心得,谢谢。


李红博士(与谈人):

首先很感谢龙老师来蜀鼎所讲学。我虽然学刑法,但是有幸在读博期间选修了龙老师的证据法。我认为所有的法律人都应该去学证据法,对我们具体办理案件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就从我自己来说,选修了证据法之后当时我觉得直接应用到庭审部分当中还是有比较直观的感受,就是说从理论上增强了整体的质证效果今天听了龙老师的讲座,同时之前也学习了龙老师的论文,简单地谈两点感受。
第一个,就是从宏观上来讲,印证有特殊作用,即增强证据体系的证明力,增强法官对经验法则的判断与确信。一般绝大部分简单案件,从证据的整个体系来看,包括对案件的事实的证明作用,很容易得出比较客观的法律事实,所以说“印证”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不大,但是在特殊的疑难困难案件,从事实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里面,印证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预防冤假错案。
但是另一方面,龙老师也说了印证是一个方法论,从方法的角度来说,印证存在有一些缺陷与弊端,需要结合其他证明方法予以加强。从我们现在当前审判模式来看,国家强调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审判模式,而我们的刑事诉讼证据有一些特殊性,整个证据体系由侦查机关初步收集整理,由公诉机关整理之后呈现在法庭上的一个证据体系。那么从法官的自由心证来说,首先是看起诉书,他内心对起诉书这个所指控的事实,可能就是他预先设想的一个可能的法律事实,那么在审判过程中,通过整个审理的举证质证最终来实现能不能通过证据体系的判断得出法律事实的唯一结论,不能排除额合理怀疑,印证体系存在一些问题,可能需要结合一些证明模式或证明方法来最终实现法官对事实的判断。
第二个问题呢,就是结合魏老师今天讲的另外一个主题关于行政犯的辩护问题,谈一点简单的意见。关于龙老师说的点式印证、链式印证,其中点式印证中,案件核心关键事实的印证问题,极大依赖于客观证据的证据能力,比如说田维博士讲的非法采矿案数量的认定,在无法查明矿产品销售数量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来予以证明。那么这个鉴定从我们的认知来看,鉴定可能是对于数量认定的唯一标准,因为如果说没有其他客观证据来证明,那么这个鉴定就是唯一的一个证据。其他证据可能只能证明行为人进行了这个非法采矿的行为。一旦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存在问题,关于采矿数量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就无法确定。因此,印证模式需要建立在证据本身具备证据三性、具有证据能力的基础之上,其作用是增加证据的证明力。
这是我的两点感受,因为时间有限就谈到这里。


陈自强博士(与谈人):

谢谢主持人魏老师。尊敬的龙老师、张斌老师、张晓远老师,还有咱们蜀鼎所以前的各位老同事,非常高兴今天下午能有机会过来和大家学习,向龙老师学习,向在座各位老师学习。我也是看到魏老师的朋友圈,刚好今天下午也确实有时间,就过来聆听学习。魏老师点名要我与谈,我就简单汇报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
刚才聆听了龙老师关于刑事印证的专题报告,我也认真倾听学习了,不知不觉笔记都已经做了两页半了。龙老师也是我读书的时候教我刑事诉讼法的老师,虽然自己专业是刑法,博士也是学的刑法,但是刑诉法和刑法其实是一对姊妹法,互相是离不开的。今天再一次聆听确实受益匪浅,感觉醍醐灌顶,尤其是龙老师讲的印证的基本规则、印证的三个反思以及四项主张等等,我都表示非常赞同,真的是受益匪浅。我自己本身是搞刑事实体法的,在证据法、程序法方面基础比较差,可能“无知者无畏”吧,作为晚辈和学生,我想与龙老师进行一点点商榷,也请龙老师和其他各位老师和同事多指教。
龙老师前面讲的印证的基本原则、反思、主张这些我都非常认同,但是我想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龙老师关于刑事印证的观点、理念、具体的规则等在刑事司法实践和刑事辩护实践当中的适用性和采纳性究竟能有多高?事实求是地说,龙老师都算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顶级天花板了,我也有幸和龙老师一起办过案件。但是,我觉得我们提出来的关于证据质证方面的意见,包括不合乎前置规则、可靠规则、厚度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等,事实上为司法机关采纳的程度很低。在刑事辩护当中,我个人把辩护方法分成三种,即程序辩护、证据辩护和法律辩护,法律辩护就是实体辩护。我执业21年了,有一个很明显的感受就是,证据辩护一旦被采纳,注意我说的前提是证据辩护观点被采纳,那是最有效果的辩护,因为你否定了一个指控事实,或者至少把事实改变成了对辩护人相对有利的事实,那么法律辩护就水到渠成了,我相信这个逻辑是成立的。所以我认为证据辩护是最有效果的辩护,前提是被采纳。如果不被采纳那就很难说,所以也是难度最大的辩护。道理很简单,一个案件都是经过公安辛辛苦苦侦查出来,又经过检察院审查,又送到法院来。辛辛苦苦弄了大半天,你说这个规则那个规则把这个事实否定、改变掉,那前面的功夫不都白忙活了?对于司法机关,我们先不说证据规则本身能不能把它打掉,心理上他就已经是一个排斥态度了。我是学实体法的,我认为法律辩护相对而言能够为司法机关更容易接受一些。为什么呢?因为法律辩护你是建立在控方证据所认定的事实基本不改变的基础之上,对事实的性质、罪名、情节上所作的辩护,所以司法机关相对容易接受,但事实求是说,效果肯定没有证据辩护被采纳的效果好。扪心自问,我执业21年,能够在证据辩护上大获全胜,打掉控方关键证据并且引导法庭改变了事实认定的案件并不多,甚至可以说屈指可数。绝大多数的案件辩护在基本认同或者说基本不反对控方证据所印证成立的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之上的一种辩护,因为他相对容易为司法机关所接受。你要想改变控方证据体系真的太难了,尤其是职务犯罪。比如说前段时间我办的一个受贿案,我指出其中一笔,行贿人钱的来源没有,受贿人钱款的去向也没有,我说你这个证据确实存在问题,可能就属于龙老师前面讲的某部分证据的缺陷,但没有办法,行贿人和受贿人都认了,很难改变。最近我办理的某受贿案,监委《情况说明》里表述在留置他之前已经掌握了他多少多少的受贿,他被留置后如实主动供述了多少多少,就是一个《情况说明》,没有任何的支撑材料。我提出了这个《情况说明》严格地说都不算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只能算是一种对证据的解读或者说明。我说你是掌握了多少,他自己又主动供述了多少,是不是应该有相应的证据支撑材料予以证明。但这一切,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都很难采纳。所以我向龙老师汇报的就是,我们所有的证据规则也好、印证也好、心证也好,怎么样真正能够让司法机关更多地采信?龙老师所有这些闪着金光的印证规则和观点对于我们晚辈学生来说都受益匪浅,证据辩护是最有效果的辩护,但是在刑事司法当中,怎么能够让司法机关更多地得到采信,是我们下一步应当要考虑的。如何提高司法机关对于我们律师证据辩护的采信率龙老是不是以后有机会研究这个问题。现在法检系统包括律协都在搞“同堂培训”,我们热切期待龙老师能够经常在“同堂培训”中将印证思维、规则和观点与大家一起分享,共同提高。


Part Five 现场互动交流


汪灏教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

我的第一个感受是,证据的研究是一个刑法、刑诉法、民法、行政法都关注的问题。我在读本科的时候就关注到龙老师的文章,今天龙老师提出的八项规则,其实在民事诉讼中也是适用的,甚至已经进入了哲学价值的范畴。我的第二个感受是,讲课有四种境界,第一个是深入深出,虽然很有价值,但大家都听不懂;第二个是浅入深出,故弄玄虚;第三个叫浅入浅出,大家都听得懂但是没有真货;而第四个是讲课的最高境界,是深入浅出。龙老师今天的讲课就是深入浅出,龙老师的研究代表我们国内最高水平,但是考虑到我们的水平,精心进行了准备,内容非常精深,但我们都能听得懂,我今天有很多收获。


张晓远博士(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

首先非常感谢龙老师莅临我们蜀鼎所,给我们带来精彩的讲座,我本人深受启发。我是学习民法的,平时很少代理刑事案件,我想表达的意思和汪老师相同,龙老师讲的印证的证明方法,不仅仅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样的,对于我们办理民事案件也非常有启发。特别是龙老师最后提出的几项主张,强调坚持印证为主导、同时还要加强心证的作用,我本人理解印证和心证应该是相统一的、缺一不可的,主客观统一才能够达到真正的、更接近事实的证明。
我曾经代理过一个案件里面就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当时对方提交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盖了公章,后来经鉴定公章是真实的;同时,我们申请鉴定公章和文字的形成时间,但是鉴定技术无法得出结论。从这点来讲,这份盖了真实的公章的协议是对方的优势证据,我们推翻它非常困难;但是,我们也没有放弃,举了很多关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很多行为的证据,例如双方发函的内容与这份合同相矛盾,与其他证据都相互印证;同时,我们也提出违反了日常生活经验的法则,比方书写习惯、合同内容,包括在当时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不可能签署这份协议。最后,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以这份协议与双方的履行行为相矛盾,同时违反了日常经验法则为由,否定了这份证据,认为虽然公章是真实的,但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严格来讲,我们也检索了很多案例,公章是真的,最后被推翻的案例少之又少。龙老师刚才讲的很多内容,下去以后我们还要好好消化,对我们民事诉讼也有很大启发,再次感谢龙老师。


王国君律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

时间比较晚了,我的发言有两点:第一,我今年七月刚刚加盟蜀鼎所,在短短不到两周的时间内能亲耳聆听龙老师的教诲,以及魏东教授、张斌教授、廖主任、田维博士、李红博士等精彩的学术性发言,既是我本人的荣幸也是蜀鼎所的荣幸;第二,我本人接触刑事案件比较少,但是不管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印证都是非常重要的相通的问题,本人今天深受启发受益匪浅,期待能有机会继续向龙老师和各位学习,真诚感谢龙老师的精彩演讲和各位老师的无私分享,谢谢!


梅松律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专家律师):

首先感谢龙老师莅临!我今天的感受用十六个字可以概括,就是“八项规则,四项主张,及时指导,受益匪浅”。因为我现在正在处理一个刑事案件,昨天魏老师说我看得很细,但对于该案的证据印证思考尚不系统,今天听了龙老师的授课,真的是醍醐灌顶,我更有信心把这个案子做好了,谢谢龙老师。


魏东教授(主持人):

感谢各位专家、学者和律师同仁的积极参与,也感谢蜀鼎所行政人员和律师精心、细致、周到的会务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今天我们成功地举办了蜀鼎论坛第二十期,圆满地完成了这个任务。龙老师讲授的印证证明方法论及行政犯辩护技巧从理论高度、实务角度提出了富有启发性的真知灼见,与谈人和自由发言人也发表了很宝贵的意见,这是一场学术大餐,我们都收获了知识,学到了技能,论坛圆满成功。我提议,再次向我们主讲人龙老师、与谈人和自由发言人,向全体参与者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这次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文字整理:周海浪、赵祯茹钰、徐珊、金佳玲、邓浩岚


论坛完整视频链接

“第二十期蜀鼎论坛"完整视频百度网盘提取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80tXXiMvbL0f7p7EX0Il0g?pwd=1234

(复制连接后打开百度网盘自动弹出。提取码:1234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8602646486026465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