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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简评山东于欢杀死辱母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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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3-31

四川大学法学院 魏 东

    山东于欢杀死辱母者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和批评,从现有报道和了解看,其原因和道理可能就属于“地球人都知道”的一些基本常识,在一定程度上生动地诠释了陈忠林教授所提出的常识、常理、常情“三常”法理的正确性和重要性。于欢在被非法拘禁并且面临打骂和严重侮辱、警察离开缺位的时空现场所实施的砍杀并致一人死亡和多人受伤的行为,可能定性为防卫过当、判处较轻的有期徒刑更为合理,当然这一结论是否合法、恰当还有待于本案二审的依法公正审判,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那么,当我们在谈论于欢杀死辱母者案时,我们作为法律人在谈论什么、应谈论什么?我认为,本案值得法律人关注点有四:

 

    一是法理诠释。于欢在被非法拘禁并且面临打骂和严重侮辱、警察离开缺位的时空现场依法享有正当防卫权,但是其防卫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于欢母子在案发现场,非法拘禁和暴力辱骂本来就处于持续进行之中,警察来了又离开了,非法拘禁和暴力辱骂又继续了,于欢的恐惧心理伴随着紧迫危险急剧上升,当其本人试图离开再次受阻时所实施的砍杀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这可能是一个不应该有较大争议的判断。

 

    二是情理考量。于欢在本人受辱、母亲严重受辱而没有获得警察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情绪失控而奋起反抗的行为,具有情理上的可恕(有限的期待可能性)和怜悯(伦理因素),依法应酌情从宽处理。有的网友谈到我国历史上汉和帝时期浙江孝子董黯杀死辱母者案,董黯多年后杀死辱母者王寄,仍然得到汉和帝宽恕无罪。这个历史典故我没有考证其出处,但是其即使真实发生,从现代法理看,董黯的行为不成为正当防卫,其无罪处理结果只能是情理考量(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三是司法批评。主要问题表现为法院审判过于粗疏(说理简单且有遗漏)、法理诠释不当(没有依法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情理考量不周、量刑失当,而且公诉机关的相应公诉行为是否切实坚守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如是否明确、客观、公正地提出了全部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定与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也值得反思。当然,本案公诉意见我们现在还无法了解全貌,我这里提出这方面的意见也仅仅是“触景生情”式的提醒,在我们所接触和了解的公诉案件中,绝大多数公诉意见是依法、公正、合理的,但是也确有较少情况下公诉意见显得较为功利而对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情节被公诉人有意无意地遮蔽了,有的时候尤其是在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时候还面临着比较极端的驳斥和“威慑”,也成为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本案警察出警处置是否存在过错与其他问题,有待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四是司法监督。本案一审宣判之后,言论自由并准许对其判决进行舆论监督和学术批评十分必要,目前已引起中央和山东省有关机关的关注并启动相关调查程序,是一个良好开端。希望今后加强司法监督,通过强化司法监督、其中包括舆论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就此而言,所谓舆论绑架司法并进而否定舆论批评司法的说辞可以休矣。

 

    ——附录:新华网相关报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

    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调查于欢故意伤害案》,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7-03/26/c_1120696368.htm,2017年3月26日访问。

    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记者陈菲)近日,媒体报道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记者26日从最高检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法律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刺死辱母者案***者涉黑被查 ***人用极端手段侮辱

    新华网报道:《刺死辱母者案***者涉黑被查 ***人用极端手段侮辱》,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7-03/26/c_129518446.htm,2017年3月26日访问。

 

    辱骂、抽耳光、脱裤子露下体……在11名***人员长时间对自己及母亲苏银霞极端凌辱之后,山东聊城22岁的青年于欢拿出一把水果刀乱刺,导致四人受伤,其中一人失血过多死亡。2017年2月,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目前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已经提出上诉,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母受辱儿子刺死***者

  一审判决书还原了这场***引发的惨剧全过程。

  位于山东冠县经济开发区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由苏银霞创办,因公司资金困难,2014年7月,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口头约定是月利息10%。后苏银霞陆续还给吴学占152.5万元,但仍然没有还清。

  2015年4月14日下午,吴学占下边的杜志浩等人到苏银霞的厂子继续逼她还钱,此时苏银霞和儿子于欢都在厂里,他们去哪里***的人就跟着去哪里。时间到了晚上,杜志浩等人从办公大楼弄了桌烧烤,喝酒。

  根据苏银霞的说法,杜志浩等人吃完饭,晚上九点多,强行把她和儿子于欢带到办公室一楼的接待室,在里面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侮辱她和儿子于欢,什么话难听就骂什么,杜志浩还把于欢的鞋脱了下来,在苏银霞面前晃了一会儿,并扇了于欢一巴掌。随后,杜志浩脱掉裤子露出下体对着苏银霞进行侮辱。

  不久后,有知情人报了警。

  根据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22时13分,警车抵达源大工贸,民警下车进入办公楼,4分钟后,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走出办公楼。

  但警察赶到现场并没有制止***人对苏银霞、于欢母子的控制,只对***人提出:“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

  看着警察要走,苏银霞母子试图跟着警察出去,但被杜志浩等人阻止,此时于欢从桌子上拿起刀,朝杜志浩等人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杜志浩等人仍然围了上来,于欢于是拿刀冲着围着他的人开始捅刺。

  刚出去仅仅几分钟的警察很快返回现场,将于欢控制。杜志浩等四名受伤的人则到医院救治。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次日死亡。

  聊城中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在庭审中,杜志浩的家属提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索赔830余万元。于欢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在庭审中,一审辩护律师曾提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是防卫过当,杜志浩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聊城中院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没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法院对此不采纳。

  聊城中院认为,于欢面对众多***人长时间的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捅刺多人,导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两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欢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鉴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可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判定于欢对被害人杜志浩亲属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赔偿被害人亲属共计3万余元,赔偿另外两名被害人5万余元和2000余元。

  二审律师认为属于正当防卫

  昨天下午,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上于欢的二审代理律师,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据他介绍,在今年2月于欢被判无期,他的母亲和姐姐到处诉求,但因为“非法集资”的问题两人都被抓了。因为之前殷清利曾经在聊城代理过一些案件,于欢的姑姑当时留了他的联系方式,后来于欢的姑姑找到了他,当天晚上殷清利就去见了她。“当时他们家人已经完全慌了,不知道该干什么。”

  殷清利决定,二审将为于欢做无罪辩护。

  殷清利称,2月24日,他已经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实当时时间已经非常紧了,再过一天上诉期就过了,一旦错过上诉期,再审的成功率就会很低。我简单了解案子之后,立刻决定上诉,连夜写了上诉状。”

  殷清利说,当时由于于欢的一审辩护律师不让他复印材料,他没法看案卷,怕有一些情况不了解,为了稳妥起见,在上诉状中写了防卫过当,但他仍然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在二审中我肯定会坚持正当防卫的辩护。对方人多势众,于欢他们就一对母子,之前对方连续侮辱、殴打、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这种行为随时面临升级,危害到于欢母子的生命安全。”

  此外,据殷清利介绍,案发当天参与***的人因为涉黑被专案侦查。(记者李铁柱)

 

三问山东"刺杀辱母者"案:处警民警是否失职?

新华网报道:《三问山东"刺杀辱母者"案:处警民警是否失职?》,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7-03/26/c_1120695903.htm,2017年3月26日访问。

 

原标题:刺杀辱母者何以判无期?

  “于欢妈妈被那些人侮辱时,我看到了。他刺杀那些人,我没看见。因为我当时正在门口阻拦正准备离开的警察……”3月25日,在接受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电话采访时,于欢的姑妈于秀荣说。

  于欢,山东聊城人,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2月17日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看到,于欢持刀故意伤害四人,致一人送医不治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受害的四人系向其母亲***者。四人在***过程中,存在侮辱、打骂于欢母亲及其本人的行为。

  该案经《南方周末》报道后,立即引发公众对聊城中院一审判决的讨论。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最大争议点系“于欢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案情回顾

  引发争议的暴力催债 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

  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对话姑妈

  2016年4月14日,于欢母亲苏银霞公司内。催款人赵荣荣又一次来催款。那么,那天到底发生过什么?

  2017年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对话于欢姑妈于秀荣。

  于欢动刀时 警察正准备驾车离开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你看到过于欢妈妈被侮辱那一幕吗?

  于秀荣:我清楚,我就在窗外,他们在屋里头,在接待室。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你看到了什么?

  于秀荣:我一直和于欢、于欢的妈妈在公司,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还隔着窗户喊还钱,还不来钱就去卖,卖一次一百块钱,只喊苏银霞还钱,好像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饭以后,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他一会儿脱裤子,我在窗外看着的,因为有个人老是拦着不让我进。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于欢看到自己妈妈被侮辱是怎么样一种表情?

  于秀荣:当然是气忿了,老攥着拳,但是他也不能反抗,就在沙发上坐着,他妈妈也坐着。两人西边沙发坐一个,东边沙发坐一个。那边的人是站着。有个人直接就脱了裤子,对着他妈妈。这个时候,有人往外跑,告诉我老公抓紧去报警打110,这一次跟往前的不一样。屋里的人听见说打110,就问我是不是报警了?我说不是,他伸手就把我的手机夺过去,然后把我手机摔了,踹了我一脚。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警察来了做了什么?

  于秀荣:警察来了就直接进接待室了。我一看警察来了,就以为和往常一样,跟他们说说就不再闹了。于是我和我老公就出去了。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于欢最后的行为你看到了吗?

  于秀荣:就是这个我没看到,我在跟警察交涉呢。我没想到出事,我见警察要离开,就在警车前头拦住车,说你们不能走,你们走就把我轧死吧,如果你们走了十几个人就侮辱他们两个,要是出了人命怎么办?就这个时候我抓了一个女警官一下,她把我胳膊甩掉说:“别告诉我,告诉我干什么,”说了我一顿。然后有一个司机已经上了车了,下面这一个人就说下来吧,去看看去。我和警察一块儿进大厅。刚走到大厅台阶,一个人出来了,就听着说“开车开车,小子来精神了,挠了我了。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挠了我了就是刺到我了是吧?

  于秀荣:对。然后出了大厅门口叫车。他开着车自己就走了,有人要替他开车,他说不用,他自己开车走的。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于欢刺杀一幕,实际上就是在警察准备离开时?

  于秀荣:对、对。警察进接待室之前,于欢与他妈妈他们两个都坐着,没有反抗的能力;但是警察一来,他俩都站起来了,站起来一看警察又要走,就急着往外冲,要跟着警察出去。但是这时候那些人就把他们堵在屋里,截住他,把于欢按到沙发上揍了一顿。

  焦点追问

  为何于欢“不存在防卫紧迫性”? 律师: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民警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为此,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殿学律师。王殿学表示,根据目前媒体报道的信息,刺死辱母者的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他认为,正当防卫有三个特征,针对的是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

  根据媒体报道,首先,杜志浩等人实施的是不法侵害。因为债务纠纷涉及高利贷,所获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按于欢姑妈的说法,实际上钱已经还完。哪怕还有17万元,也只是一个小尾巴,远不至于让杜志浩他们连续施暴。

  事发当天,杜志浩领人继续讨要高利贷债务。根据媒体报道的案发当时的情况,杜志浩等人的行为,可能已经涉嫌寻衅滋事、强制猥亵、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而且使用的暴力手段,也可能涉嫌抢劫或绑架。

  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于欢的防卫也是针对的不法侵害者本人。

  因为,杜志浩等人的不法侵害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其间有人报警,警察来后只是让杜志浩等人不要打人,然后离开。“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起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才被捅伤”。

  另外,王殿学表示:于欢的行为还构成特殊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杜志浩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殴打、强制猥亵,还脱了裤子,随时可能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王殿学认为杜志浩等人有犯罪行为,其暴力程度远超一般情况下的抢劫和绑架,已经严重危及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安全。因此,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

  判决书为什么没提及侮辱细节?媒体:放黄色录像、将烟灰弹胸口

  此前曾有媒体采访目击者时提及,催债人员对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侮辱行为,不仅仅包括脱裤子,脱于欢的鞋来堵嘴等,还有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行为。

  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处获得一审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中,关于催债人员对苏银霞的侮辱行为,如放黄色录像,以及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等证人证言证据,确实未能得到体现。

  按照我国法律,当证据被提出后,均需记录在案,只用“采信”及“不予采信”予以区别,这种没有记录在案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

  3月25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尝试与聊城市冠县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取得联系,求证为何判决书提及证据与证人所提供的证据不符,但电话并未拨通。

  处警民警是否失职?证据:有执法记录仪记录案发情况

  有媒体报道,根据视听证据,警方在案发房屋的时间只有三四分钟。一个关键问题是,处警警察为何进屋后,又离开事发房间,而没有带走当事双方?

  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媒体称,“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房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他的母亲的手机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去寻找报警的人,看是谁报的警,到底看到什么情况了。而于欢则很可能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警察走了,他很激动要出去,而这目的又没有实现,所以他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保护。”

  那么,到达现场的警察,是否知悉于欢被目睹母亲遭人露下体侮辱的情况呢?判决书中的“视听证据”显示,处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处警情况。警察是否知悉侮辱情节、当事人是否陈述被侮辱,执法记录仪应有记录,但判决书没有提到。(记者梁波 沈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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