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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行贿罪可能因刑法解释不当而被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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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4-28

   行贿罪查处不力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现实问题,其部分原因可能在于刑法解释不当。初步观察可以发现,有三个问题值得研讨:

   其一,应避免因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成罪要素误解而放纵行贿。解释论上应当遵从刑法典文本原意,将那些通过行贿获得竞争优势而产生收益的情形,应依法认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点,张明楷老师有较为充分的论述。事实上,将刑法第389条第一、二、三款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应当得出有利于全面处罚行贿罪的结论(即只排除刑法第389条第三款情形构成行贿罪);即使行贿人被勒索,但是若行贿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则仍然应当认定行贿人之行贿行为成立行贿罪的结论。

其二,应避免因对“免除处罚”量刑情节误解而放纵行贿。从“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规定看行贿罪之“免除处罚”,应当承认在排序上首先应考虑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从“可以”型免除处罚情节规定看行贿罪之“免除处罚”,应当承认在优先考虑可以减免刑罚处罚的前提下,其不是“应当”减免刑罚处罚。尤其是对于那些多次行贿、巨额行贿的行贿行为,依法不能过多过滥地适用免除处罚。有的贿赂案件中的行贿人,在出庭作证时根本无法合理说明有关关键问题,不但没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反而“理直气壮”而趾高气扬地“指控”受贿人:“我就是分三次给你送了几百万元,你给我提供了帮助,我也收益了。”

其三,应避免因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性功能误解而放纵行贿。从刑事政策功能看行贿罪之“免除处罚”,尽管我们应当承认通过对行贿行为免除处罚可能有助于揭露和惩罚受贿罪之益处,但是由此可能也造成了新的司法不公,而且从长远看可能直接导致贿赂犯罪整体打击不力、累禁不止,最终可能危及法治和国家安全。为有利于形成官员不敢受贿、相对人不敢行贿的良性互动局面,我们的反腐败刑事政策必须在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同时,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打”,以使得反腐败工作在治标和治本上获得良性互动。

  简要结语:应考虑行贿罪之立法文本完善与司法解释文本完善。立法论上应取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成罪要素;司法解释文本也应有所作为,尤其是应明确规定对那些情节严重的行贿行为人不得免除处罚。处罚行贿罪本身可能形成某种“阵痛”(即可能导致部分贿赂案件难于查处),但是其可能是我们长远反腐、有效反腐的必经之路。

 

附录:新华网相关新闻报道 地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4/24/c_1110400402.htm

 

检察机关将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 重点查办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等案件

2014年04月24日 22:00:52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陈菲)记者从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重点查办行贿犯罪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保持惩治行贿受贿犯罪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

   据悉,全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将严肃查办行贿次数多、行贿人数多的案件,行贿数额大、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行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等案件,进一步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提高行贿犯罪的成本和风险,确保重点查办行贿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办行贿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也逐渐加大。据统计,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行贿犯罪5676人,占贿赂犯罪案件总人数的31.4%,同2012年相比上升了17.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指出,不严惩行贿,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就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因此,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行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切实转变观念,纠正只重视查处受贿,轻视打击行贿的观念,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重点查办行贿犯罪、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来推动,坚持抓实、抓细,切实抓出成效,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这位负责人要求,要突出办案重点,进一步拓展行贿线索渠道,善于运用“系统办案”的方法,开展集约办案、规模办案,加大办案力度;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功能,增强排除干扰阻力等整体办案能力;要讲究办案策略和方法,做到统筹查办行贿与受贿犯罪,既要防止只查受贿、不查行贿,也要防止查了行贿、查不实受贿等问题发生;要加强对案件处理的监督,防止和杜绝轻纵行贿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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