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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建议不增设泛泛意义上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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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6-23

    【博主按:本文核心观点已在某投稿论文中有较为充分的论述,由于该论文尚未正式发表,而为不至于影响论文正式发表,这里仅以简略文字表明一个观点。】

    我们乃至整个人类理性可能都无法准确区分正当的批评报道与网络造谣生事之间的精准界限,已有政治经验也反复证实了堵民之口非常危险,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必要有充分的批评和反思才有长远稳定发展的更好条件。就变造、传播虚假信息而言,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对于一般的造谣生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作了较为周全妥当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我国刑法也对编造、传播特定内容的虚假信息(即非泛泛意义上的虚假信息)的行为所可能构成的犯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大致可能涉嫌的罪名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现役军人)、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非现役军人)、侮辱罪、诽谤罪、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两相对照可以发现,我国现有法律已经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进行了较为周全而妥当的规定,依法可以分别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处置,不需要新增设泛泛意义上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罪名;若在实质上将已有规定的一般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直接升格为犯罪行为,可能有违刑法谦抑性且不具有刑事政策上的正当性,直接导致犯罪圈过度扩大,必将使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成为一个新的、胃口最好的、弹性最大的“口袋罪”,还可能导致将来某种程度上的司法混乱(尤其是选择性执法问题)、随意出入人罪、扼杀公民言论自由之恶果。我们还可以预见,更多的公民将不敢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不敢在网络上批评、不敢在网络上监督,尤其是当这种信息、批评和监督关涉某种敏感话语或者某种实权机关与权威人员时,越来越多的公民只能被迫选择“沉默寡言”,直接导致扼杀公民言论自由之恶果,而这是我们每一位法律人乃至全体国民都不能接受、更不愿意看到的局面。因此,我们建议不再新增设泛泛意义上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并研究一种折中方案,同时也为了进一步限缩“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之犯罪圈,似乎可以将“组织多人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或者其他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组织多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新增罪名设置为“组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以谨慎考量保障人权和宪法上公民言论自由与刑法上保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附录信息:

 

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4-06/18/c_1111204754.htm.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2014年06月18日 16:14:32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璩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18日下发通报,要求各新闻单位对记者站、网站、经营部门、采编部门进行集中检查清理,认真纠正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把好新闻采访关,禁止记者站跨行业、跨领域采访报道,禁止新闻记者和记者站未经本单位同意私自开展批评报道。

   通报还指出,各新闻媒体要把好报道审核关,禁止记者站和新闻记者私自设立网站、网站地方频道、专版专刊、内参等刊发批评报道;把好经营活动关,禁止记者站和采编人员开办广告、发行、公关等各类公司,禁止记者站和记者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禁止向记者站和采编人员下达广告及发行等经营任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打击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反复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基层单位和群众参与监督。对查实存在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的新闻单位,情况严重的一律吊销出版许可证;对查实利用新闻采编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新闻记者,一律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对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管理责任的新闻单位负责人,必须移送其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该负责人还介绍,基层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问题,可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10-65212870,010—65212787;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举报电话:12377;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的举报电话:1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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