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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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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3-26

          近年来,在刑法学界出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争议,即刑法解释学和刑法教义学的相互关系及其与刑法学(以下所称“刑法学”均为狭义的刑法学,以此区别于包含了刑法哲学、刑事政策学等学问的广义刑法学)的关系问题。就本问题的论争先后有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知名法学教授加入其中。此次争议大约肇始于冯军教授的一篇文章——《刑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对此文章,张明楷教授主张,刑法学即刑法解释学,再行构造一个“刑法教义学”的概念并无意义,他认为:“不要以为刑法教义学有别于刑法解释学,不要试图在刑法解释学之外再建立一门刑法教义学。更不要以为,将刑法解释学更名为刑法教义学之后,我们的刑法学就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而后,陈兴良教授对此回应道:“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具有性质上的相同性。刑法教义学只是与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罚学以及刑法沿革学之间具有区隔性,但与刑法解释学则是一词二义而已……不过,我宁可将张明楷教授的这句话反过来说。这就是:不要试图在刑法教义学之外再建立一门刑法解释学。”虽然张、陈二位教授分别主张刑法解释学和刑法教义学的提法,但都认为,这两种提法的实质内容并没有差别,换言之,作为一门刑法学问,其研究内涵是一致的。关于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的关系问题,是刑法学研究的重大前置性问题,如果对其缺乏正确的认识,就有可能导致刑法学研究方向出现重大偏差。

        就我国刑法学的研究来看,刑法解释学的提法在前,刑法教义学的提法在后(“教义学”的提法系舶来品),那么后者是在替代前者还是在另辟蹊径,值得研究。就此问题,我想先从解释学的概念入手来谈谈自己的浅见。

        解释学又被称之为诠释学或释义学,有观点说它是一门哲学技术,也有说它属于方法论的范畴。笔者认为,第一,如果认为解释学属于方法论的范畴,未免失之片面,因为涉及解释方法的内容只是刑法解释学的内容之一;第二,如果说解释学是哲学技术,虽看似有理,但冠以哲学之名再放回到解释学中来,可能混淆解释学和哲学之关系(尽管我们不得不承认二者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依此逻辑,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也会被混为一谈。

        将解释学理解为哲学技术,这与解释学的起源有一定关系,解释学最早的实践功用是对诸如圣经一类的宗教教义或经典进行诠释的工具,而哲学是与神离得最近的学问。所以,人们惯于将解释学与哲学联系起来——既然解释学的最初研究对象是宗教的教义或者经典,那么将解释学与教义学等同,似乎是应有之意。这恐怕也是刑法学界将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相混同的历史根源。

        但是,刑法却不能被视作宗教的教义,这是一国之刑法在各方面得以不断改进的根本前提。所以,刑法解释学是有学问范围的限定的,最为重要的就是对象上的限定,即刑法解释学作为一门学问也好作为一个工具也好,其研究或作用的对象应该是一国之刑法,具体而言,即刑法典、刑法条文。换言之,刑法解释学就是要对刑法文本加以诠释,把白字黑字的普通人已经能读懂的文字转换为可以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并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文理,并在这一过程中求取法律文本背后的法真意、法精神,刑法解释学只有在此意义上,才与解释学问世之初把宗教的难懂的东西转换为普通人易懂的文字没有本质上的二致。

        再观刑法教义学,张陈二位教授都从“教义学”一词在我国的渊源入手阐释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的同一关系,但他们似乎没有注意到国外著述对刑法教义学的经典描述,或者说,这些经典描述中的措辞“误导”了二位教授对这一问题的判断。例如,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耶塞克教授在其刑法教科书中指出:“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刑法教义学(刑法理论),其基础和界限源自于刑法法规,致力于研究法规范的概念内容和结构,将法律素材编排成一个体系,并试图寻找概念构成和系统学的新的方法。作为法律和司法实践的桥梁的刑法教义学,在对司法实践进行批判性检验、比较和总结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以便利于法院适当地、逐渐翻新地适用刑法,从而达到在很大程度上实现法安全和法公正……刑法教义学建立了一个大家(此处的“大家”是指法律工作者,笔者注)都对之内容精通或者至少都熟悉的学术系统。”罗克辛教授则概言:“刑法信条学(“信条学”是北京大学王世洲教授的译法,“教义学”则是来自于日本的传译)是研究刑法领域中各种法律规定和各种学术观点的解释、体系化和进一步发展的学科。”虽然两位德国教授在论及刑法教义学(信条学)的问题时均不约而同地提到了“解释”一词,但在二位教授的教科书中,关于刑法解释学的介绍均另设章节单独阐释,由此不难看出,在他们看来,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并不能混同,而是各有其内涵。申言之,刑法教义学在刑法学之下更多地做着刑法知识的概念化、理论化、体系化工作,这其中包含着对刑法概念的创建、阐释,对刑法原理的推进,以及对刑法知识体系的调整、填充等工作,以上工作对于形成刑法的职业共同体举足轻重;而刑法解释学在刑法学之下则更多关注对刑法文本的解释工作,这其中包含着对刑法解释的对象、目的、原则、立场和方法等内容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到文本解释和司法适用之中的工作,这对于刑法职业共同体实现刑法的安全和公正至关重要。简言之,前者具有更多的“理论意义”,侧重于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后者则更具“实践意义”,侧重于解决“是什么”的问题。例如,张明楷教授的《法益初论》以及《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等著述就应属刑法教义学的成果,而其《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则属较典型的刑法解释学著作;陈兴良教授的《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寻衅滋事罪的法教义学形象——以起哄闹事为中心展开》等近作虽然冠以教义学之名,却行的是刑法解释学之实。诚然,理论要为实践服务,实践要推动理论发展,二者不可偏废,刑法教义学的工作必然要追寻实践价值,刑法解释学的工作也需要刑法教义学的理论支撑,但以此为由将二者等同、混淆却会导致刑法学研究中的方向不明,实有不妥。

        当然,要严格区分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容易做到,二者在很多时候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之情况,但将二者等同、混淆,却与它们的各自内涵确有不符,也会误导刑法学研究的基本方向。是故,刑法学之下应有刑法解释学和刑法教义学之界分,二者不可相互替代,而是一种互动、互补且相对独立之系,刑法学研究应当走向刑法解释学与刑法教义学并重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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