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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非法集资案刑事辩护的有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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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9-28

——在四川省律协“非法集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律师沙龙上的发言提纲

四川大学法学院魏东

(2015年9月25日)

    【博主按:四川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组织的“非法集资若干法律问题的研究”律师沙龙,于2015年9月25日星期五下午在省律协会议室隆重举行,来自全省的100余名律师参加了沙龙活动,省高院刑二庭法官左青先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邓夏先生、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申莉萍女士、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魏东先生等应邀担任嘉宾。】

    今天律师沙龙的这个话题很好,但是说实话,我本人现在尚未完整办理完毕一件纯粹的非法集资案。记得2012年和2013年我承担了中国法学会重大项目课题“非法集资犯罪研究”,同省高院领导和省高院刑二庭法官一起到全省部分地方进行了非法集资问题的调研,后来还将研究成果正式出版出来,所以对非法集资案件的刑事辩护也有一些“间接”体会;即使如此,今天我谈出来的问题可能也不一定合理,请大家多批评。

    关于非法集资案刑事辩护的有效性问题,需要从一般意义上和个案意义上了分析。

    其一,从辩护有效性的“整体”看,要注意总体辩护方案的设计、具体辩护观点的提出与强调等策略。如:宜宾市某县张某某职务侵占案的辩护,总体辩护方案的设计是无罪辩护、还是认罪辩护,具体观点是全部否定共同犯罪、还是部分否定共同犯罪,具体策略是被告人强势自辩无罪、还是被告人低调认错(认罪),都对于刑事辩护的整体有效性产生重大影响(一审判决有罪量刑12年、二审判决有罪但减轻3年而改判9年)。再如:南充杨某某涉嫌放火案的辩护。通过对全案客观性证据、主观性证据等的认真审查,辩护律师确定了无罪辩护方案,依法进行了取证和辩护,实现了无罪辩护获得办案机关认可的良好效果。这些案例,说明刑事辩护有效性很重要!

    其二,非法集资案刑事辩护有效性的第一个具体问题,要特别防范“集资诈骗罪”的定性处理,以增强辩护有效性(如:成都市文某某非法集资案520卷,以及其他许多非法集资案件)。袁志博士强调了证据和程序瑕疵的运用,这是十分正确的,因为几乎所有刑事案件的证据和程序瑕疵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尤其是证据结构与证据链条的瑕疵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在集资诈骗罪案件中,若“诈骗”证据确实、充分,则这种定性辩护的有效性可能有限,只有在量刑情节上展开具体辩护。

    其三,非法集资案刑事辩护有效性的第二个具体问题,要依法、充分地争取“无罪处理”。因为按照有关司法解释、成都市公检法三机关有关规定和实践做法,对于同时具备自首、全额退赃、受害群众谅解等情节的案件,在移送法院审判之前的环节上是可以做出“撤销案件”(公安机关)、“不起诉决定”(检察院)等无罪处理的。辩护律师有责任向当事人及其家属说明这个规定和实践做法,以争取最佳的辩护效果(即无罪处理);否则,当案子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即使有自首、全额退赃、受害群众谅解等情节,也难以达到无罪处理(甚至难以做出免除处罚)的良好效果。

    其四,非法集资案刑事辩护有效性的第三个具体问题,要依法、充分地争取“无罪认定”。有些案件介于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正常融资之间的模糊地带,需要辩护律师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法学理论来深入辩护。尤其是有些涉案单位中的普通员工,有的案件中这种普通员工多大数十人甚至数百人,通常并没有被作为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追究;但是另一部分“普通员工”可能被特别对待,而被指控作为犯罪嫌疑人,十分可怜(如文某某案中刚出道的年轻律师郑某某),就特别需要辩护律师本着依法、公正、合理的立场开展深入细致的辩护工作,从情理法多个角度对办案机关人员进行立体说理,尽最大努力说服办案人员依法将其作出“无罪认定”,争取最佳辩护效果。

    有些项目公司用钱,有些中介公司提供纯粹的中介服务,到底是否构成犯罪,确实值得反思;从刑事辩护的立场,就要把这些案件的特殊问题提出来,促进办案机关依法公正地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结果,这也是辩护有效性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位辩护律师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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