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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废除是大势所趋最快30年或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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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7-10

    魏东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从7月8日开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去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和今年6月24日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中,草案均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这9项罪名的死刑(本报昨日曾作报道)。


  从去年至今,拟取消的9项死罪引发了持续的关注和讨论。这些罪名为何要取消死刑,取消这些死刑罪名后对维护社会稳定、震慑犯罪是否会带来影响?我国的死刑制度改革的趋势和前景会是怎样?昨(9)日,四川法制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东。


  为何取消这九项罪名?


  “总的看来,这9项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较少,废除的时候反对的声音也较少,学术界、实务界等各方都较为认同。”魏东表示,对拟取消的9项罪名的性质、取消原因和重要意义,此前已经有了很多系统的论述和观点,这次列入方案的9项罪名社会危害性有限,取消死刑不会对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


  此前有专家分析,结合这9项罪名的实际危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其适用死刑并不会削弱相关司法力度。


  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项罪名,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上看,大致分为三种情形:


  某些犯罪的危害性有限,取消死刑不会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


  有的犯罪如走私武器弹药罪,即便有相当程度的危害性,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比如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规定的,也还可依法判处死刑。


  有的犯罪如走私核材料罪,在实践中完全没有发生过,行为只有非常抽象的危险性,今后如果真的出现了走私核材料的犯罪,还可以用刑法规定的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


  魏东提出,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作出了严格限制缓刑,着力完善禁止令等规定,对数罪并罚的刑期进行了适当延长,在罪刑相适等刑法制度上做了一些修改,刑罚制度改革下一步该怎么走,也可以继续研究。


  当前保留多少死罪最合理?


  我国“79刑法”设置了28种死刑罪名,“97刑法”经过调整,仍然保留了68种死刑罪名,此后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死刑刑事立法则一直处于平稳状态。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罪名,降至55个。


  在我国刑法规定这些死刑罪名中,常用的只是包括故意杀人罪,强奸(致死)罪,抢劫(致死)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内的几个罪名。有数据表明,这些罪名的死刑适用几乎达到全部死刑案件的90%以上。


  去年11月,成都中院原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十多年的钟尔璞在接受四川法制报记者采访时,也谈及他对死刑废除的态度。钟尔璞提出,“79刑法”设置28个死刑罪名比较合适,刑法修正案(九)如通过,留存的46个死刑罪名还有一些废除的空间。


  对此魏东认为,对“多少项死刑罪名合理”这样的问题,不能简单地拿现在和79年的刑法或者是97年的刑法进行对比,因为现在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改变,刑法也进一步细化了。


  “一些犯罪的归类和过去不同,现在的罪名更多,和过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例如此前的诈骗罪,后来细分为了经营诈骗、合同诈骗等多种类型),所以也不能完全量化的去说到底设置多少死刑罪名最合适。”魏东提出,今后,对死刑罪名的设置应该逐步限制到“涉及人的生命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这样的范畴之内。


  死刑废除是大势所趋


  2007年,我国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项罪名的死刑,这一次又准备进一步再削减9项。对取消该9项死刑罪名,魏东表示自己持赞同态度。“从立法上来废除死刑,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能够体现刑法制度和刑法立法的人性化、现代化,比较契合世界人权保障的大的趋势,也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魏东说,死刑罪名的废除,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大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有观点认为,削减死刑罪名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一些死刑罪名虽然长期“备而不用”,但是能起到对犯罪的震慑功能。对此,魏东持开明和乐观的态度:“所以就有必要经过这样一个大家共同讨论的过程,收集各方意见和不同声音,最终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各方充分阐述、讨论最后逐步统一的这个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民意引导的过程。”


  魏东以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13项死刑罪名为例:“这些死刑罪名的废除,并没有让相对应的犯罪大量增加。与此同时,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依法审判都至关重要。”


  从近年来的立法不难看出,我国在逐步推进死刑废除工作,“慎杀、少杀”也是我国刑事审判中一直在遵循的死刑政策。此前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对罪不至死的人判处死刑,才会真的不利于社会稳定。因为国家对一个原本不应该适用死刑的人判处死刑,其实要“得罪”罪犯的亲友数十人,等于树立了很多对立面。


  对下一步推进死刑制度改革,魏东一直在期待。“对死刑我主张废除。死刑和刑法的功能、价值,和人权、人性之间都存在很多悖论,死刑会带来一些更加负面的东西,例如让人心更加残忍,对人心和观念甚至会带有恶的引导。一直以来也没有因为死刑的设置而让犯罪真正的得到遏制和消除。此外,死刑不可逆转,死刑错判无法纠正。”


  在魏东看来,死刑制度废除需要进一步推动,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中国的国情、民众的法制观念的转变。“这个进程不好准确预测,但是随着推动脚步的加快和政策、法治的不断进步,该项工作一定会逐步突破瓶颈和加快脚步,未来30年、50年应该就可以实现。”魏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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