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蜀鼎论坛
魏东教授在“聂树斌案学术沙龙”的发言提纲
点击次数:1148
日期:2015-05-21

 

聂树斌案学术沙龙

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承办

 

聂树斌案刑事辩护问题检讨

——魏东教授在“聂树斌案学术沙龙”的发言提纲

(2015年5月16日)

 

尊敬的龙宗智教授、各位专家学者、律师同仁:

大家下午好!

    首先,我谨代表此次学术沙龙活动的主办单位之一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另一主办单位是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向尊敬的龙宗智教授、各位专家学者、律师同仁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同时预祝此次学术沙龙活动取得圆满成功,能够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正能量”!这也是我们举办此次学术沙龙活动的初衷。

    前面聆听了龙宗智教授以及其他各位专家的发言,大有收获,深受启发。为了不重复发言内容,同时也为了紧扣本次学术沙龙论题,我结合学习网上公布的陈光武律师、李树亭律师的代理意见以及此前网上公布的聂树斌案原一审辩护人的辩护内容,重点谈一谈聂树斌案申诉中的刑事辩护技术以及辩护策略问题,主要提出两点检讨意见供各位专家学者和律师同仁参考:

    一、聂树斌案复查环节的刑事辩护技术

    因聂树斌亲属申诉以及王书金案审判中王书金自认真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案,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原办案单位代表意见”。这次听证会“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监督员、群众代表等作为听证人员参加”,对聂树斌案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提出意见。因此,聂树斌案复查环节的刑事辩护技术,应当体现为以下几点内容:

    其一,紧紧围绕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提出辩护意见(代理意见)。

    我认为,通过对原判证据事实和新证据的审查,可以得出结论:聂树斌案大体上符合刑诉法第242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实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其中尤其突出的其中第(一)—(二)项。

    其中应重点突出并围绕着刑诉法第(一)—(二)项论证“应当重新审判”的代理意见,这是聂树斌案复查环节的首要辩护技术。

    其二,充分利用重要学者的已有学术成果,如龙宗智教授论文、陈光中教授批评、邱兴隆教授点评意见等,在法理上、心理上争取绝对优势和充分的说服力。这是聂树斌案复查环节的重要辩护技术。

    其三,有针对性地利用重要学者的学术资源,正面获得“应当重新审判”的明确意见(如山东省高院听证会之后部分地方组织的学术研讨活动等),反驳不利言论(如洪道德教授言论中有违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形成规范的《律师意见书》、《情况反映》并向山东省高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反映。由于聂树斌已然成为一个公共话题、公共事件,因而,也可以将上述律师意见和情况反映等内容,以某种《公开信》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舆论导向以及某种社会性的正能量。这是聂树斌案复查环节的又一重要辩护技术。

    其四,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奸杀人案”的证据链条没有形成的辩护意见。一是王书金自认真凶这一证据,直接导致聂树斌案的整体证据链条撕裂;二是强奸罪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的特殊案情,也导致全案证据链条撕裂、尤其是杀人动机丧失;三是杀人案由于在本案具体表现为“强奸杀人”的特殊形式,由于作为动机的强奸不能证立,那么难以令人信服地证明本案杀人动机的成立,这一案情特殊性也使得杀人案的证据链条被撕裂,从而本案应当重新审判。

 

    二、聂树斌案整体的刑事辩护策略

    其一,无罪辩护的策略定位。对于重罪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只要存在哪怕一丝一毫无罪辩护的条件,辩护律师就应当选择无罪辩护(但是被告人本人如何“配合表现”则应另行考虑并谨慎从事)。有的学者、还包括有的辩护律师,有时也过度指责无罪辩护策略的运用,可能不当。

    聂树斌案是一个反面典型,即应当做无罪辩护,但是该案辩护律师据说就是错误地选择了认罪辩护。应当说,聂树斌案原一审辩护人选择“认罪辩护”而不是“无罪辩护”的整体辩护策略,这是辩护策略定位的错误、甚至是根本性的策略错误,后果往往很严重;甚至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这是司法机关最终下决心杀掉聂树斌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恰当地选择无罪辩护策略的正面典型应当说很多,即由于辩护律师恰当地选择了无罪辩护策略,有利于充分揭露具体个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部疑问,当这种证据事实疑问形成某种规模效应后,其足以让全体诉讼参与人员、其中当然包括法官、检察官都产生定罪信心上的根本动摇,足以让法官不判有罪(最低限度是不判重罪、不判死刑),从而有利于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已有的冤假错案中,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正是由于辩护律师正确地选择了无罪辩护策略,尽管在原审当时尚没有完全实现无罪判决的辩护效果,但是保住了被告人性命,为最终获得被告人申诉成功和平反昭雪提供了条件。这是不容忽视的、某种程度上成功的刑事辩护!

    再如我本人参与辩护的一些案件,如我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制造毒品案,数量高达数万克,一旦定罪,被告人足以被杀数次、甚至数十次,但是由于辩护律师恰当地选择了无罪辩护策略,全面、系统地列举和论证了该案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个硬伤”:无被告人指纹、无证人直接指控、无现场人赃俱获证据、无被告人认罪证据。这种“四个硬伤”辩护所形成的某种规模效应,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在认定第一被告人是本案共同制造毒品案中最主要的主犯且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仍然只能依法宣判第一被告人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这个判决结果是第一被告人及其家属比较能够接受的,可以说,这是辩护律师恰当选择无罪辩护策略的一个典范。

    我本人还办理过一些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件,如下面我列举的原宜宾市副市长陈某某兄弟共同受贿案、成都市贺某某涉嫌强迫交易案、南充市陈某放火案等(均在下文详述),其最终效果是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所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实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和社会效果。

    其二,辩护律师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定标准,针对控方证据事实进行否定性辩护。如,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宜宾市副市长陈某某兄弟共同受贿900万元案,因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主观故意缺乏证据,法院依法采纳这一辩护意见并判决陈某某兄弟无罪(不构成共同受贿罪);再如,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贺某某强迫交易案,因辩护律师通过看交易起因(是对方主动提出交易请求)、看交易人员(现场双方有律师参与且对方三人而被告人方仅有二人)、看交易过程(交易成功后双方在第一时间一起“高兴地”向市长报告了交易成功的“喜讯”)、看对方报案时间和节点(系对方在半年后出现民事诉讼且面临败诉之时才提出报案意见)等“四看”,法院最终依法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而直接判决被告人无罪(被告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再如,南充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陈某放火案,因辩护律师明确提出本案现场勘验与司法鉴定意见不支持放火罪指控、主观故意内容不支持放火罪指控等辩护意见,该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法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而做出无罪不起诉决定(全案被告人无罪)。这些都是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其特点都是:因辩护律师紧紧围绕指控证据达不到“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而展开辩护,获得了无罪辩护成功的良好效果。

    因此我认为,聂树斌案具备无罪辩护的较好条件,关键是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法定条件来展开辩护,具体而系统地列举证据、分析证据构造(刚才龙宗智教授所讲证据构造内容)、剖析证据链条断裂特点等,再审改判无罪的可能性较大。

    其三,辩护律师要特别谨慎使用(且通常不宜使用)另立靶子、提出新的指控或者编织新的故事情节的辩护策略。

    聂树斌案复查环节中,代理律师在这方面可能有所欠当,就是,代理律师转而明确指控并且试图论证王书金不但自认真凶、而且王书金就是真凶(据媒体报道)。这种辩护策略可能存在的不利在于:(1)指控一个人犯罪何其难,连强大的国家机关在不少场合都难以成功,何况手无寸铁的辩护律师,更是难上加难。(2)相当多的案件即使另立靶子、指控别人成功,往往也难以开拓被告人罪责。当然我们也注意到,聂树斌案尽管有一些特殊,即假设辩护律师另立靶子、指控王书金成功了,聂树斌当然就无罪了。但是,聂树斌案辩护策略上的这种选择可能存在太大风险和太多不理,这样做不但难度太大,而且容易陷入控方设置的某种“逻辑圈套”:即控方说王书金自认真凶不能确实充分地成立(因为达不到指控“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所以此种辩护意见容易缺乏逻辑支撑、甚至可以被控方轻易破解(控方仅需要说这种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即可),其后果是辩护律师很可能自己将自己的刑事辩护置于死地,难以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因此,聂树斌案恰当的辩护策略只能是始终坚持否定性辩护策略立场:一方面指出指控聂树斌犯罪不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另一方面指出,王书金自认真凶这一新证据事实能够证实聂树斌案指控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排除聂树斌并非真凶的合理怀疑;而且辩护律师还必须明确指出,即使王书金自认真凶仍然不能对王书金依法定罪,依法也不能排除王书金有可能是真凶的合理怀疑、以及聂树斌不是真凶的合理怀疑。

    其四,注意审查具体个案特殊性、证据链条特殊性,有针对性地提出“强奸杀人案”的证据链条没有形成的辩护意见。

    这一点前面已经谈到了,这里需要强调如下这种辩护意识:不同类别的个案,应适当注意选择不同的、有突出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才可能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就故意杀人案而言,其证据链条要求通常更严格,包括杀人动机、作案时间、地点、杀人凶器、现场勘验、尸体解剖、司法鉴定意见等,少了其中任何一样都可能面临着是否达到“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质疑;尤其是其中的“杀人动机”,通常是必须予以证实的案情事实,若控方证实不了“杀人动机”这一案情事实,通常难以获得指控成功,从而相应地就能够获得辩护成功。

    而有的案件可能就不一样了,如较多的受贿案件,指控受贿的时间、地点、作案动机等明显存有疑问,但是,公诉人和法官都可能说:主要案情事实是明确的,那就是你收受了财物这一案情事实是清楚地,至于时间、地点等有出入,这是可能是记忆不准而已,仍然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当然我完全不同意这种判决思路,因为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因而这种证据事实情况下的受贿案按理说依法不应定罪。我这里将故意杀人案和受贿案做一对比,是想强调说:不同案情类型、不同案情事实,应当具体地选择不同的、恰当的刑事辩护策略;其中还特别强调了向聂树斌之类的故意杀人案,要将杀人动机等作为重要的辩护点以打动承办法官,通常能够获得某种成功的“惊喜”。所以,针对具体个案特点而选择恰当的刑事辩护策略,这个问题既要重视,更要认真研究、充分运用。

    谢谢大家!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8602646486026465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