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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魏东博士谈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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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01-06
2010年12月20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继8月第一次审议后,再次交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围绕此次刑法修正案的亮点、增设“危险驾驶罪”、增设“恶意欠薪罪”、修改“强迫劳动罪”、减轻对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犯罪的处罚等内容,本报记者采访了来自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三位专家魏东、施杰、李永升,听他们细细分析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关乎民生的有关规定。
专家名片
魏东: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施杰: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永升: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参加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征求意见稿讨论工作。
□本报记者 尹勇


关怀民生与时俱进,堪称“里程碑”
记者: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有何亮点?
魏东:这次刑法修正案是迄今为止的八个修正案中修改规模最大、尤其是对基本刑法制度修改最多的一次。充分体现了中国立法修正关怀民生、民主立法、与时俱进的特点。
施杰:适当减少死刑罪名,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更加尊重。
李永升:本次修正案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堪称具有里程碑意义,它对于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健全,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最大限度加强对民生问题的刑法保护都具有深远意义。
“危险驾驶”应入罪,需加强监督
记者:您对增设“危险驾驶罪”怎么看?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
魏东:现在不少人力挺增设危险驾驶罪,并且修正案二稿已作出改进: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但增设本罪可能需要解决因此造成刑法罪名体系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及相关司法难题。尤其是司法上两个问题:一是司法效率难题。如果增设本罪,可能导致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率极大降低,将本可在短时间就能定性处理完毕的行政处罚问题复杂化。二是司法成本难题。今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不会低于盗窃罪嫌疑人,随着犯罪总量的“翻番”,司法成本也将上升。
施杰:从现有刑法规范上看,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准确反映出以醉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特征。增加危险驾驶罪,能有效威慑和惩罚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顺应了社会发展,符合广大群众的利益。此外,应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改,注重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并注意教育、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相结合,真正减少甚至杜绝危险驾驶行为,才是刑事法律的初衷和最终目的。
李永升:将本类行为入罪,对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有重大意义。实践中关键是加强对行为人的监督和管理。如果公安机关在监督和管理环节上跟不上,对于此罪的打击就有可能被虚化,从而使立法本身的价值大打折扣。
增设“恶意欠薪罪”,打工者的福音
记者:增设“恶意欠薪罪”,对弱势群体有何实际意义?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什么问题?
魏东:从弱势地位人群立场看,这是很好的信号;但从企业和其他单位立场看,可能还存在一些难以妥善解决的问题;从刑事法治理性及刑事辩护立场看,明确该罪名的罪与非罪界限是关键。
施杰:实践中欠薪的情况除草案中明确列出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外,还存在一些更隐蔽的方式,如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工程结算纠纷为由相互推诿责任;企业以劳动派遣等方式逃避用人单位的义务等。本罪名的具体实施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多是弱势群体,如何能知晓企业或雇主存在上述行为?如劳动者向公安机关报案,需要提供哪些信息?
李永升:构成本罪必须符合立法的规定,即本罪在客观上只能是对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恶意,在客观上确实是无能为力或者欠薪较少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尚不能作为犯罪来进行处理。
重击“黑工厂”,预防犯罪关口前移
记者:修改“强迫劳动罪”,对打击“黑工厂”有何帮助?
魏东:对于修改强迫劳动罪,理论界反应较好,认为有利于社会秩序稳定、经济发展和公民权利保护。
施杰:将强迫劳动罪的法定最高刑由3年提到7年,加大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即把强迫劳动的“中间人”行为也规定为犯罪,扩大了打击范围,将预防犯罪的关口前移。立法上的改进固然是好事,但从被曝光的案件看,被害人被强迫劳动的时间长、遭受的待遇恶劣。因此,及时发现强迫劳动的犯罪行为,早日解救受害人,更具有现实意义。
李永升:关于强迫劳动问题,自“黑砖窑事件”发生后,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此都非常重视,本次修正案对强迫劳动罪的修改对保护弱势群体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体幼恤老,彰显人性关怀
记者: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理有何法治意义?
魏东:此规定对留守儿童和留守老人等社会现象是一个正面回应,体现了科学立法。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尊老爱幼、体恤人伦道德思想。
施杰:本次修正案给了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了风烛残年的老人以人性体恤。但一些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手段残忍,且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甚至无所顾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应体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否过宽,是否会削弱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李永升:从1997年新刑法对未成年人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予以废除,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不得执行死刑的国际规则,到本次修案的进一步从宽处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亲切关怀。同时,对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之外,一律不得适用死刑。这既是对老年人犯罪的一种宽大处理,也是对我国古代“恤刑”政策的延续。因此,从法治意义上来说,本次修正案对老年人死刑的规定,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巨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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