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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难暗藏着深刻的法治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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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09-25

魏东博士

 关于律师辩护难的这篇短文本不想写,但是又觉得不得不写,因为不吐不快,惟恐昧了学者良心,贻误了法治大局;不过也不敢深写,就点到为止吧,因为担心职业性报复,生怕波及了执业律师人身安全。就提三点,写法类似于论纲的玩意。

第一,律师辩护难表现为“三难二险”。律师辩护难不仅仅是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还包括律师会见风险大、取证风险大(均表现为遭受刑事追究的风险)。律师会见风险和取证风险不但部分来源于少数侦查机关人员与公诉机关人员的职业性报复打击,甚至可能来源于少数审判机关人员、个别被告人以及其他机关个别领导人员的职业性打击报复。目前我国存在的客观现实情况是:律师辩护三难二险问题比较严峻。

第二,律师辩护难意味着国家法治理性不健全。国家法治理性不仅仅是写在文本上的,更是镶嵌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因而,律师辩护难在本质上不是律师的事,而是全体国民的事、全部国家机关的事。律师辩护难实际上就是以最显性的、同时也是最令人担忧的方式表明了国家法治理性与法制制度不健全,表明国家法治建设已经到了不得不思、不得不改进的程度。

第三,律师辩护难暗藏着深刻的法治灾难。这种法治灾难就是人权安全风险。在前述这样现实而严峻的难关与风险之下,律师辩护不可能是令人满意的,也不可能是正常的。一方面,国民成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机率更大,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成为“罪犯”并遭受严厉制裁的机率更大,最终结果是国民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机率都增大;另一方面,律师辩护由于类似于“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使得辩护律师自身因辩护行为而遭受刑事追诉的机率也很大。这样两个方面的总和,就是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大量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难道不是以变态的面目向国人哭诉着律师辩护难、人权安全难,以及二者之间的深刻关联?

啊,律师辩护之三难二险值得全体国人深思,值得今后修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时谨慎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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