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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邵某蒙面强奸妻子的行为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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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1-09

邵某蒙面强奸妻子的行为定性分析

四川大学法学院 魏 东

 

    福建泉州市男子邵某蒙面强奸妻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理,有待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认定处理)。从媒体介绍的案情来看,邵某故意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蒙面强行同其妻子发生性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在刑法解释论上是否将邵某行为解释为强奸罪还是应当慎重,需要有关机关进行谨慎权衡。这种解释论权衡,可以从行为和行为人立场(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被害人立场(被害人刑法)等诸多视角来展开。

    基于行为和行为人立场观察,邵某出于“教训”妻子的动机,故意针对妻子进行强行性交的行为本身,尽管对妻子本身造成了心灵伤害(暂时没有发现身体伤害)、并且对社会也造成了较大伤害(恐怖气氛),因而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具有一定的主客观违法性,以及一定的值得予以责难的责任性和人身危险性;但是,邵某主观上实则没有强奸其妻子以外的妇女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强奸其妻子以外的妇女的行为,因而就行为类型而言,邵某的行为具有“婚内强奸”的性质,应当按照“婚内强奸”的相关法理加以解决。而在“婚内强奸”的刑法解释结论上,学理上存在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等三种不同观点,从而难说“婚内强奸”行为在法理上必须解释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 

    基于被害人立场观察,刑法在具体决定是否对某种行为定罪处罚的时候,必须适当考虑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之有效保护。邵某的妻子在遭受邵某蒙面强奸时,其身心之苦应当得到确认和强调,从而,应当确认邵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过,被害人承诺(包括被害人基于婚姻关系的承诺)、被害人同加害人之间的刑事和解,无论在刑事政策上还是在刑法解释论上均可以成为某种意义上的出罪因素(或者减轻责任因素)。因此,即使基于被害人刑法观点看,邵某的行为也难说必须解释为强奸罪,尤其是在邵某的妻子明确提出“谅解愿望”的情况之下更是如此。 

    此外,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谦抑性以及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邵某的行为是否定罪也存在许多“待定”因素,这也是所谓“有待司法机关依法裁决”的部分原因。

附录:

1、海峡都市报报道:《泉州一男子怀疑老婆有外遇,戴人皮面具将其强奸》

2、姜杰:《男子持刀蒙面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泉州一男子怀疑老婆有外遇

戴人皮面具将其强奸

 

    海峡都市报报道:《泉州一男子怀疑老婆有外遇,戴人皮面具将其强奸》,来源:福州新闻网,http://news.fznews.com.cn/dsxw/2013-12-25/20131225SNzXMBR4JJ84431_3.shtml,访问时间:2013年12月31日。

    海峡都市报12月25日讯 光天化日,脸戴仿真人皮面具,手持刀具,一男子潜入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一工厂员工宿舍,抢劫强奸了36岁的已婚女子小燕。两天后,犯罪嫌疑人落网。令人大跌眼镜的是,犯罪嫌疑人竟是小燕34岁的丈夫邵某。邵某自导自演,在妻子不知情下,演出了这场戏,只为让老婆提早体验私会网友的危险性。

  目前,丈夫邵某涉嫌强奸,已被刑事拘留。

  宿舍内洗菜遭面具男潜入施暴

  12月18日上午,丈夫邵某早早出门上班,妻子小燕正好呆在宿舍休息。上午9时许,小燕正在洗菜,隐约听到细碎声响,一回头,突然看见一名陌生男子,头戴面具,手持水果刀对着她,竟不知道是什么时候悄悄潜入宿舍的。

  “不许动,不许喊,不然杀了你。”男子低声威胁道。听罢,小燕吓得腿都软了,刚想喊救命,又不敢。男子见状,一手持刀,一手搜身,将小燕身上仅有的35块钱抢走。抢了钱,歹徒仍不罢手,他望了望一旁,拿起棉衣棉裤,将小燕双手反绑,使之无法动弹。见小燕失去反抗能力,歹徒一把将她裤子脱下,从自己口袋里掏出安全套,匆忙又脱下自己的裤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小燕倍感屈辱,但因生命受到威胁,依旧不敢作声。强暴持续了十分钟,施暴后,男子二话没说,穿好裤子就溜了。

  事发后,小燕呆在宿舍里,久久没缓过来。所幸,歹徒并没有把小燕的手脚绑太死,一使劲,就挣脱了。小燕拿起手机,第一个电话打给丈夫,可丈夫一直没有接。

  之后,小燕叫来工友,早上11时许,在工友陪伴下,小燕来到秀涂边防派出所报警。

两天后落网施暴者竟是丈夫

  案发后,民警反复观看事发工厂的监控录像。发现事发时段,并无可疑人物进出工厂。受害人小燕描述说,歹徒戴了一张人皮面具,因为自己当时太害怕,只记得歹徒大概的身高和身材。

  就在小燕到派出所不久,小燕的丈夫邵某也赶来了。民警发现,邵某情绪出奇镇定,正常丈夫绝对不是这样,令人难以想象。办案民警分析说,小燕描述的身高身材,都和她丈夫差不多,但仔细想想,似乎又不可能。夫妻之间,没必要这样大费周章。如果真是邵某干的,共同生活这么多年,小燕肯定能察觉出来。民警又问及小燕夫妻感情情况,小燕也说虽偶有争吵,但夫妻俩感情过得去。

  但随着调查的深入,相关证据又一次次验证了民警的怀疑。在工厂周边商店的走访调查中,警方了解到,案发前一个小时,一男子曾在一家超市买了把水果刀,又在一家成人用品店买了避孕套。男子的体型样貌,和邵某没差。

  12月20日,邵某被传唤至派出所,审讯下,邵某当即承认,当天对小燕施暴的就是他。

  疑妻子出轨为给她一个教训

  “怎么可能?声音也不是他的啊,还有他为什么要这样对我?”得知是自己丈夫干的,小燕简直不敢相信。

  经过连日审讯,丈夫终于说出了理由,“我想让小燕知道,随便和男网友见面很危险,有可能就是这种下场”。

  原来,夫妻俩都是贵州人,今年年初,一同来到泉州台商区东园镇一工厂上班。但来后,邵某发现小燕常与陌生人聊微信、QQ,似乎还有意回避他,因此他怀疑妻子有外遇。为此,夫妻互相猜忌,争吵不断。今年9月份,邵某想弄个明白,开始跟踪小燕。他在网上买了一张仿真人皮面具,在跟踪时用,不过最终也没发现什么。

    事发当天,邵某逮到机会,请了假,换了套新衣服,买好作案工具,潜入宿舍。面对小燕,邵某故意变换声调,好不让妻子识出。施暴成功后,邵某躲到宿舍一楼,把衣服、面具、水果刀藏在公共卫生间里。之后,邵某继续上班。得知警方立案侦查,邵某已将作案工具销毁。

  警方:证据确凿 老婆求情也没用

  等待邵某的法律制裁是什么?邵某的行为能否构成强奸?

  目前,邵某涉嫌强奸,已被刑事拘留。得知真相的小燕,为了家庭,不愿丈夫受到法律制裁。

  办案的秀涂边防派出所方面认为,在公安侦查阶段,对邵某进行刑拘的强制措施没有问题。民警表示,如果只是一场恶作剧,邵某在施暴后,可向妻子示以真面目,甚至在妻子报案后,也可以及时向妻子、警方坦白。可直到警方正式立案侦查后,邵某还刻意隐瞒,销毁工具。警方再掌握足够的证据后,按照程序,以涉嫌强奸对其刑拘。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吴情树:

  因为嫌疑人邵某是使用面具,冒充他人,采用暴力手段,且在妻子不知情、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在这个案件中,邵某存在主观故意,因此,邵某与受害者的夫妻身份,以及妻子是否要求处理丈夫,只能影响量刑,而不影响邵某行为的定性——强奸罪。

  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魏正:

  是否追究刑责,要看案件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这起案件,与大多数婚内强奸案不同。婚内强奸,一般的情况,多是发生在夫妻双方身份明确、夫妻感情不和,女方不愿发生关系时,男方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而这起案件中,邵某刻意隐瞒身份,持刀抢劫,以暴力威胁恐吓,与一般的强奸无异,而且事件发生在工厂宿舍内,不仅对受害者本身造成严重伤害,还给社会带来恐慌,可以构成强奸。

 

                                   男子持刀蒙面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姜杰:《男子持刀蒙面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来源:正义网法律博客,http://lawtome.fyfz.cn/b/787378,访问时间;2014年1月4日。

    2013年12月25日《海峡都市报》一则新闻,《男子持刀戴面具回家强奸老婆》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邵某与老婆阿燕(化名)今年36岁,同在东园镇某工厂上班,夫妻都住在员工宿舍。18日早上,邵某去上班,阿燕轮休。早上9时许,阿燕正在宿舍里洗菜,一名戴着人皮面具的男子突然出现,持刀威逼阿燕,先是抢走了阿燕身上仅有的35元钱,然后绑住阿燕手脚,将其强奸。阿燕报警后,警方破获强奸系阿燕丈夫邵某所为。

    经审讯邵某交代因发现老婆阿燕常与陌生人聊微信、QQ,还有意避开他,这让他怀疑老婆可能有外遇了。为查找证据,遂买了一副人皮面具,偷偷跟踪老婆,没有找到什么证据。男子说,之所以强奸老婆,就是要给老婆一个教训,让她知道,如果出去随便与网友见面,很可能就是这个下场。

    阿燕知道是老公所为要求警方不要追究。但警方认为邵某已经涉嫌强奸罪。

    笔者认为邵某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一、因邵某与阿燕的夫妻关系,不宜以强奸罪追究。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虽然从法律条文规定上看,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排除“丈夫”,这也是这类案件比较有争议的原因。但司法实践一般不把夫妻之间发生的强迫性性行为(理论界称之为“婚内强奸”)以强奸罪追究。在一些发生在夫妻之间,甚至使用暴力的强迫性行为,也只追究故意伤害罪,并未以强奸罪问罪。

    本案与上述情况不同的是,上述“婚内强奸”妻子是知道强迫性行为的是丈夫,而本案性行为发生时阿燕并不知道是丈夫,而且阿燕经历了与被陌生人强奸一样的恐惧与伤害。因此本案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引起激烈争论。

    二、从强奸罪侵犯的客体出发本案不应以强奸罪追究。

    强奸罪的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性权利,它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类侵犯“私人类”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的犯罪与侵犯“公共类”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的犯罪(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文物管理罪等类犯罪)应有所区别,尤其本案这类案件,被害人谅解或没有认为被侵犯的,不宜以强奸罪追究。如果追究看似保护一种社会关系,实则伤害了另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这样,那我们的法律是否不够人性化呢?

    三、本案不具有普遍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是较特殊,并不具有普遍性。今后也不会具有普遍性。因此不具有普遍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婚内强奸”普遍不以强奸罪追究的原因之一。

四、从刑事立法的谦抑性原则考察,本案亦不应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列。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如前所述本案并不具有普遍性,据此我们可以解释、说明“婚内强奸”既没有必要,也不在刑法调整之列。

    综上,笔者认为男子持刀蒙面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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