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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重庆公安的悲剧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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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0-15

        来源:正义网法律博客,http://weidong1111.fyfz.cn/art/1050991.htm,访问时间:2012年10月12日。

        【博主按】2012年10月11日,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特邀本网专家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魏东教授和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一起共同为四川省巴中市公安局作报告。龙宗智教授主要针对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对巴中市公安干警进行学术辅导报告,魏东教授则以《重庆公安的悲剧与启示》为题做专题报告。两位刑事法律专家的报告受到了巴中市公安局广大干警的热烈欢迎。这里将魏东教授的报告提纲公布于此,供各位博友同仁批评指正。

重庆公安的悲剧与启示

——在巴中市公安局干警全员培训会上的报告提纲

四川大学法学院 魏 东

 (2012年10月11日)

        目次:

        一、重庆公安悲剧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二、公安不能当太监、打手报告

        三、公安只能当人民公仆、法治卫士

 

        尊敬的左敬军副市长、各位领导、各位警察同仁:

        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有机会同我们的警察朋友一起讨论和交流。我本人曾经当过警察,从警8年;我家有三兄妹,目前我的妹妹在重庆市当警察,我的弟弟在深圳市当警察。因此说,我们家是警察世家,我对警察怀有十分十分深厚的感情,这是大实话。我看着穿警服的人都很亲切,哪怕是我开车违章被交警罚款了,我都会微笑面对,很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因为我知道,警察是人民的保护神,是我们的亲兄弟、亲姊妹。警察很辛苦,职业风险也很大,有时也很委屈,是和平时期的高风险职业。我曾经对许多警察兄弟说:警察的风险大呀,出警及时出警快了但是处警不当的,可能构成滥用职权;而出警不及时出警慢了,又可能构成玩忽职守,左右为难呀。自2000年底我离开警察部门以来,我为将近20名政法干警提供过法律服务,其中超过一半都是警察。我为我们巴中的警察、成都的警察、绵阳的警察、广安的警察、眉山的警察、阿坝州的警察等提供了法律服务,有的是提供的法律援助,他们涉嫌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妨害公务罪等职务犯罪,有的警察是十分委屈的,我在办案过程中也有一种悲从中来的感受,十分感叹而纠结。警察也是人啊,甚至在相当一些场合警察还是弱者,因此警察也需要维权,需要呵护。另一方面,我们警察自身也需要有自我保护,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悲剧的发生。只有自我保护好了,我们警察才能保护好人民,维护社会秩序、法治秩序,这是一个一体两面的事情。因此,今天我就围绕着警察自我保护、减少悲剧发生这样一个主题,以重庆公安悲剧为例,同大家一起进行讨论和交流。

        下面,我们就从重庆公安的悲剧谈起。

        一、重庆公安悲剧的突出特点是什么?

        重庆公安自薄、王事件以来,目前已有王立军、郭维国、唐建华等7名高官落马被判刑。

        今年9月24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徇私枉法罪;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滥用职权罪。法院对王立军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叛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而传闻中,王立军还涉嫌其他一些违法犯罪事实。大家知道,王立军曾经是西南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博士生导师,其实就我所知,这些都是一些弄虚作假和欺世盗名的丑闻;王立军受审时,此处省略200字)今年8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郭维国,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总队长李阳,重庆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总队原总队长、渝北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鹏飞,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原常务副局长王智徇私枉法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人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在办理尼尔·伍德死亡案件过程中,明知薄谷开来有重大作案嫌疑,为使薄谷开来不受追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引导死者亲属作出不解剖尸体的决定,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判决郭维国有期徒刑11年,李阳有期徒刑7年,王鹏飞和王智各有期徒刑5年。

        据媒体报道,除了重庆市公安局多名高官落马之外,全国还有其他省市区公安部门的高官落马,如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靖、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副局长张文聪、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原副局长蔡亚斌,等等。应当说,公安部门高官贪腐犯罪现象,是十分令人震撼的,也十分令人惋惜,是十足的悲剧!

        而据我的观察,重庆公安的悲剧更具有某种特殊性,这就是王立军、郭维国等多名高官都卷入了“徇私枉法罪”窝案,并且王立军还因违法对其他官员同僚使用技术侦察措施而触犯了滥用职权罪。这就是重庆公安悲剧的突出特点,它不同于一般的贪腐犯罪,尤其值得我们公安干警特别关注和深刻反思。

        我较长时间就在思考:重庆公安的悲剧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公安队伍自身有何教训和启示需要好好总结一下?尤其是我们公安干警应当如何加强自身保护而不至于陷入某种违法犯罪的境地?

        这里,我结合个人体验以及个人所了解的重庆公安内幕情况,给大家谈谈我的个人看法。总体上我认为,重庆公安悲剧给我们公安干警正反两方面的启示在于两句话:其一,公安不能当太监、打手;其二,公安只能当人民公仆、法治卫士。

        二、公安不能当太监、打手

        ——太监:太监这个比喻比较粗俗,不一定贴切,但是很形象。据史料记载,太监是指“在宫内侍奉皇帝及其家族的官”。可见,太监也是官,历史上称为宦官,但是他只是皇帝的奴仆。另外:太监还有阉人的俗称,直截了当地称其为被阉割了生殖器的男人,从男人到阉人,应当说是人生最大的悲剧。根据文献考证,阉人、宦官在东汉之前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东汉时起,二者才合流,但太监则是地位高于一般宦官的阉人,或者说是阉人首领;直到清代,我国官方才将侍奉皇帝和皇族的宦官都冠以太监之称,宦官与太监才合二为一了。

        但不管怎么说,太监的基本特点是:男性生殖器被阉割了,是男人却没有男人的幸福生活,是官员却只能当更高级别官员的奴仆。因此,太监通常都是心理变态者。

        我在西南政法大学读书时,当时还叫西南政法学院,当时的院长高绍先教授给我们讲中国刑法史,给我的印象最深的,就是高院长讲:太监因为鸡鸡被阉割的身体原因,通常都是心理极端变态的,看不得别人幸福;一旦太监当道,必然是祸害朝廷、百姓遭殃。现在想来,很有道理。

        ——太监和打手:太监必须依附于皇帝和皇族,才能够合理生存下来,因此太监必然有一种家奴嘴脸,对上殷勤献媚、惟命是从,对下骄横弄权、尔虞我诈。

        太监已经够可怕了。但如果太监同时又是打手,那就更加令人恐怖了。

        “打手”是一个贬义词,是指那些受雇于私人或者某种利益集团的家丁、家奴、武夫等人。打手与公安的最大区别是什么?我认为,就是是否讲法,是出于私心还是出于公心。打手不讲法、不依法、不讲道理,而是为私利、泄私愤、报私仇;公安,则是依法办案,执法为民,一心为公,是正义之师。显然,这是与我们公安格格不入的,我们公安绝对不能成为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利益集团的打手,这样太贬低了我们公安的品格,同时也将我们公安自己置于了十分危险的境地。但是很遗憾,我们重庆公安部门的个别官员实质上就堕落成了打手,而且是凶手、罪魁祸首,十分令人震惊。

        应当说,重庆公安的悲剧特点之一,就是我们的个别公安官员将自己沦为了太监和打手,而且表现也十分突出。

        (一)对上惟命是从

        对薄熙来本人及其家人,王立军一帮人可谓极尽讨好、殷勤备至。事实上,王立军自2008年“空降”重庆,从锦州市公安局局长,到重庆市当公安副局长、局长、副市长,从副厅到副部,官位一路飙升。可见,薄熙来待王立军不薄,王立军也是将薄熙来当做再生父母来对待的,因此,王立军对薄熙来及其家人基本上就是惟命是从。

        最典型的就是薄谷开来杀害英国人尼尔伍德一案。王立军可谓煞费心思,较多地参与了进去:(王立军称“化作青烟,驾鹤西去”等等,此处省略文字2000字)。当然,王立军最终还是采取了“留一手”策略,也救了自己一命。

        尼尔伍德被杀案在某种意义上是王立军充当打手而造成的,给国家和法治建设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同时也将王立军、郭维国等多名公安高官推上了被告席之上,害人害己。尼尔伍德被杀案所预谋和动用的一些手段,完全突破了法治底线,(此处省略1000字),动用技侦和司法鉴定手段以遮蔽谋杀真相,无不是步步惊心、耸人听闻。

        坊间传闻惊天丑闻和现实版惊悚历史剧大片,说是:一个英国商人被谋杀了,中国公安管不了,就跑到美国人那儿去报案;(此处省略200字)。这些丑闻,史无前例、后无来者,应当说是法治的悲哀。

        而薄熙来对王立军,基本上也是当做一个家奴对待的。薄熙来有三个连锁反应:(1)一记耳光。当王立军向其汇报尼尔伍德被杀案牵涉薄谷开来的时候,薄熙来的回应是一记耳光;(2)玩失踪。很快,王立军的四名手下突然失踪,并遭到非法隔离审查。实际上,王立军打黑期间也搞了许多“玩失踪”,文强的儿子失踪,李庄案中的部分证人失踪,等等。(3)玩撤职。有消息称,当薄熙来突然在会议上提出免去王立军公安局长职务、不再分管公安工作时,(此处省略50字)。

        这里有必要补充谈一下:警察对上服从命令、一切行动听指挥,这个本身都没有错,甚至也是警察“讲政治、讲纪律”的基本要求。但是,现代行政法、人权法、国际法的最新发展,要求执行者(执法者)对职务行为进行基本的合法性判断,若上级命令明显违法,那么执行者应保留异议,否则,执行者也要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两德统一后,著名的原东德警察审判中提出了“一粒米的公正”的概念,法官因此判决原东德警察开枪杀害翻越柏林墙的无辜百姓的行为有罪。这样的判决,今后我们国家也可能出现,值得我们公安干警注意。

        (二)对下骄横专断

        王立军完全承继了薄熙来的领导作风,在同僚属下与其他官员面前十分骄横专断。有些做法十分令人震撼:

        1、对警察同僚:无情打压。部分警察同僚仅仅因为私下议论王立军或者公安打黑被撤职、被查办。例如,警察春节放假未等他检查卫生被撤职。我有一位小老乡,名字我就不说了,最先是王立军亲自选拔的处级干部,后来仅仅因为春节放假没有等他来检查卫生即被撤职;直到王立军出走美领馆之前一个月才被回复职务。这位小老乡,正因为在王立军当政期间一升一撤,现在才能安稳当官。

        重庆市有一个民警,叫蒋某某,在天涯网批评薄熙来、王立军,就直接被判处劳教。

        王立军还对警察下属动辄抓人整人,给人头套上黑色头套。许多警官、尤其是公安领导在会上被点名,随即就被武警带走,带上黑色头套,制造了很大的恐怖气氛。

        2、对其他官员:非法监控、威胁。王立军因为得到了薄熙来的特殊授权和支持,对其他官员采取了非法监控、非法威胁甚至挟持等一些滥用职权的行为。甚至连检察院、法院也被其在某种程度上绑架了,直接导致重庆司法机关基本上无法正常行使职权。(按照起诉书和判决书的说法,就是王立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对百姓人家:残忍偏执、玩弄法律。

        ——表现之一:王立军在打黑之初就明确提出希望听见枪声,并打黑中搞铁山坪恐怖集中营。这些,部分反映了王立军心理上存在一些扭曲心态、残忍偏执的特点。

        ——表现之二:王立军引导下的打黑,部分存在“黑打”并偏离法治的倾向。这些,可以用数字来说话。

        一是新华网报道,重庆法院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底略半年时间里,重庆市共计审理以“涉黑”罪名起诉案件41件687人,其中一审审结“涉黑”案件30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29件),判处罪犯520人,以黑社会性质定罪383人,有45人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死刑的刑罚,这个数字相当于重庆市2007、2008年两年“涉黑”案件结案数之和;涉案的24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有13个注册成立公司或企业,比重达54%,公司规模达到3家以上的有5个,资产亿元以上的达5个;54%的“涉黑”组织有“保护伞”,5人同时充当2个以上“涉黑”组织“保护伞”,10个“涉黑”组织有2个以上“保护伞”,而且“保护伞”涉及多个公权力部门,公安干警17人,党政及其他部门具有一定社会管理职能的人员5人;上述案件中,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共计约9.82亿元人民币。

        二是“重庆晚报”报道,仅在王立军打黑高峰期2009年6月至2010年底的一年半时间里,重庆警方共立案侦办黑恶犯罪团伙375个,已判决黑恶团伙231个,判处死刑57人(含死缓37人),已有13人被执行死刑,其中包括原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

        这些数字,可以有不同解读:可以说是功劳簿,也可以说部分成了变天账。应当说,打黑,其实是一个全民拥护的、全国性的活动,需要在法治范围内依法打黑。而重庆搞打黑,部分超越了法治底线,偏离了法治轨道。其中部分案件,应当说无法经受得起历史检验。

        记得当时就有西南政法大学有老师受王立军之托搞重庆打黑问题研究,市政府拨出了巨款,有人就给我联系到四川公安司法机关来调研,希望我帮助引荐一下。说实话,我当时也有一点纠结,后来我就告诉这位老师说:四川这边的公安司法机关不太乐意重庆人来搞调研,担心重庆战火烧到四川来了。此事后来作罢。

        ——表现之三:大量劳教案的发生。今天有的已经被正式纠正和证实,都是王立军等某些公安人员公报私仇和泄私愤的结果。

        一是“一坨屎案”,当事人方某被无端劳教,很有名。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一个干部,名叫方洪,在网上发了一条微博说:“勃起来”(暗指薄某某)拉了一坨屎,端给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吃,检察院端给法院吃,法院端给李庄吃,李庄说,好臭啊,我不吃,谁拉的谁吃。这条微博略50个字,就导致方洪被判处一年劳教。言论自由从何谈起呢,这哪里是一个法治政府所为呢?

        二是某医生劳教案,因为对外界透露了王立军头疼并请,被以“泄露国家秘密”之名而被劳教。这些都表明,王具有一定的太监作风。

        ——表现之四:重庆众多民营企业遭遇灭顶之灾。也是王立军等人充当某些阴谋集团打手而造成的,目的就是为某些个人谋取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私利。这方面的报道还是比较多的,有些非主流媒体对此作了大量报道,至今没有主流媒体予以澄清,不能不令人心生疑问。我本人亲自参与了重庆部分案件,发现里面确实存在一些不可思议的东西。

        例如,重庆IT行业的两家龙头老大,都是准备上市的大型企业集团,但是都在个别公安人员的打击下折戟商战;整个庭审,成了被告人控诉王立军挟私报复的控诉舞台,说什么是王立军要将整个行业整死后引进其亲信进入并控制重庆市场。事实上,重庆公安的制服等都有别于全国,其深层次的东西都是某些利益集团在重庆谋取巨大经济利益。这些十分不可思议的现象都在重庆公安上真实发生了。

        再如,我受托为重庆某政府机关法制部门领导人担任辩护人,这位老兄就曾经周游铁山坪、江北区看守所,我到江北区看守所去会见时,公安人员面色凝重,经过层层请示汇报之后最终同意会见。会见这位老兄的时候,我早就听说道出是摄像头,就东看西看,没有发现异常之处,后来还是这位老兄告诉我说,可能有隐性摄像头哦,你不要高兴得太早了。再后来,这位老兄告诉我说,他同李庄关押在同一监室,于是就滔滔不绝地给我讲李庄,我制止了三次都无济于事,就听他讲李庄,讲得我就像听天书一样,也听得我毛骨悚然。

        关于王立军的扭曲心态,杭州师范大学的范忠信教授有一段精彩描述,请大家欣赏:

        王立军这个人有一种英雄情结。听说王立军平常喜欢穿着一个黑色斗篷,外面是黑的、里面是红的,他喜欢坐在敞篷车上飘起来的感觉,那种感觉比毛泽东、蒋委员长还显得神气。【】据说李庄在北京被抓,到了重庆下飞机的时候,王立军带领150名公安干警,在飞机的舷梯两旁列队“欢迎”李庄。李庄从飞机下来,戴着手铐,王立军迎过来,没有握手啊,第一句话是,李庄,我们又见面了。为什么呢?因为从前的见面都是李庄对着王立军据理力争。然后李庄说,王局长,何必搞这么大场面呢,我又不是本·拉登。【】王立军说,我们对敌斗争就是要稳准狠,我们执法是有代价的。然后大手一挥,跟手下的人说,你们开始执法吧。于是几十辆警车,浩浩荡荡,警笛齐鸣,呼啸进城。李庄后来写日记回忆说,我有生第一次享受国宾待遇,国家元首待遇。【】听说在审判文强的时候,王立军跟重庆市主要领导说,审判文强一定要造成一种无产阶级专政的猛烈威势。领导问你有什么想法呢?王立军说,我的想法就是用三辆装甲车、三架直升机,把文强从看守所押到法庭。那领导说,就几公里的路需要那么大的派头、那么大的场面吗?王立军说,我们要造成一种专政的威势,要弘扬无产阶级专政的威力,要让黑社会分子为之敛手、为之不敢出声。尽管主要领导都不同意,但王立军随后执意用了一辆装甲车、一架直升机押送文强到法庭。听说那一天是万人空巷,马路两边儿的人们好像看二战结束时盟军凯旋归来一样。【】文强也没想到他死得这么伟大这么光荣,有这么大的场面给他送行。这就是王立军的一种特别思路。所以说,王立军打黑打了半辈子,最后用一种最惊人的方式,跑到美国领事馆报案,打了一个最大的黑社会。【】

        三、公安只能当人民公仆、法治卫士

        周恩来曾经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可见公安在国家安危上的极端重要性。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公安不但关系国家安危,更关系到人民安危、法治安危,所以,我们公安必须当好人民公仆、法治卫士。那么,我们公安如何才能当好人民公仆、法治卫士呢?这里我给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思想根基上尊重法治。

        有些观念,我们警察自身也得要学一学,要改一改。比如有一个观念就是:政法工作要讲政治,其中最大的政治就是讲法治!

        这一点,我们公安千万不要搞忘了、搞反了,不要以为讲政治就是讲盲目听话。早在2006年党中央就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年全国各地政法部门都展开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我也有幸为我省部分党委政法委、政法公安机关做过报告。

        应当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奋斗目标并已载入宪法。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我们政法工作要讲政治,其中最大的政治就是讲法治!当然,这里的法治是指社会主义法治。但是,当今社会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急剧发展变化,国内外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错综复杂,各种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加上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攻坚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从而导致我们政法工作中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观念模糊、执法不公、损坏人民利益、违背法治精神理念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和宏伟目标。为此,中央敏锐地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及时提出并部署了在全体政法干警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样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重大战略举措。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十分博大精深的,无法用一两句话来全面概括。应当说,当今我党中央所强调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它突出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法治理念:(1)依法治国的理念。(2)执法为民的理念。(3)公平正义的理念。(4)服务大局的理念。(5)党的领导的理念。这五个方面法治理念之间的关系是: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第一位的治国基本方略,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其中首要的一条,就是依法治国理念。中央政法委组织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高权威标准。

        因此可以说,我党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上是十分明确的、没有任何含糊的,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反对依法治国,任何人都不得反对法治、主张人治,这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立场!尤其是我们政法机关,要在政治上同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其中最本质的、最不能含糊的一点就是要在全体政法干警中旗帜鲜明地宣扬依法治国理念,严格坚持依法治国原则,坚决反对任何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行为,坚决制止和打击知法犯法、非法执法、违法乱纪现象。

        从这样一种政治立场出发,我认为,作为政法机关,我们在坚守和实践依法治国的理念时,必须特别强调以下两项内容:一是严格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是严格奉行法律权威主义,严格依法办事。

        但是,在严格奉行法律权威主义、严格依法办事方面,应当说,我们政法干警中间还有少数同志认识很不到位、甚至观点立场错误,我们政法工作实践中可能还存在一些需要反思并克服的不足与缺憾。

        我认为其中罪主要的问题就是违法办案、滥用职权,有的地方甚至违法制定“土政策”和“土办法”,破坏我国法制的统一与尊严。中央政法委最近就严肃地指出:“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这个面,重庆公安是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铁山坪恐怖集中营及其刑讯逼供,违法监控官员及普通公民等违法活动,几乎是公开的秘密,其严重后果以及王立军等高官被审判应当说是十分深刻的教训。

        应当说,我省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也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的问题呢,也值得立即警醒和纠正。在中国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不但杜陪武案件、佘祥林案件、处女卖淫案件、大学生嫖昌案件(叙述详细案情。此处省略2000字)大量存在和被揭露,还有数目很大的非典型的冤假错案没有被揭露出来,这是十分可怕的问题,应当说其根本原因就是这些个别地方的个别机关和人员缺乏依法治国理念,没有在政治立场上同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所造成的。我说这是十分可怕的问题,就在于这些现象的大量存在,对我国法治秩序的冲击是致命的、颠覆性的,因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同时,这些做法对于我们公安部门以及公安干警个人也是十分危险、十分有害的,必须尽快改正。我曾经不止一次地告诫我们的警察兄弟,我说:作为公安机关整体,我们的权力是十分巨大的;但是,作为公安人员个体,我们的权力是十分脆弱的,搞得不好,我们干警个人就会沦为阶下囚、人民的罪人,因此,我们的干警个体必须谨小慎微、依法办案,根本犯不着违法办案、违纪办案,最终断送了我们自己的政治前途和人生幸福,这方面的例子也是举不胜举。

        重庆公安多名高官被审判,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对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的特别警示!

        当然,我们强调公安不得违法办案,也不能等同于公安要软弱可欺、无所作为,这是并不能混淆的问题。2010年初,我曾经到达州市某县公安机关调研。在我同该县副县长、兼任县公安局局长的一位领导同志交流意见的时候,这位基层公安机关领导人十分热情地款待了我,并且和我谈论依法治国的许多问题,谈到了刑事侦查、侦查监督、刑事审判、刑事辩护等问题,也谈到了重庆打黑、李庄律师案,我看得出这位警察领导是十分重视法治的,也是十分尊重律师的。但谈话途中,我话锋一转,我说:其实一个国家的警察不能太弱势,警察办案不同于检察机关、更不同于人民法院,警察办案应当更多地具有“有罪推论”思维、而不是“无罪推论”思维,因为只有具有有罪推论思维,警察才能勾画出可能存在的犯罪场景、才能发现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才能确定正确的侦查思路和侦查方案、才能有效地侦查破案,并且只有这样,犯罪才能被揭露出来、违法犯罪分子才能闻风破胆、社会才能平衡和安宁;如果警察太弱势,动不动就讲求无罪推定,那可能会放纵太多的违法犯罪,则人民、社会和国家反而会深受其害。这时,这位警察领导十分感动,说我太理解警察了、太理解社会了,是真正的专家,一定要敬我三杯酒!我十分理解这位警察领导的心情,我三杯酒下肚后,我又告诉这位警察领导说,但警察的权力也不能太大、太膨胀,否则就是“警察国家”了,而警察国家是与“法治国家”背道而驰的,警察国家中的人民、社会和国家也要遭殃,比如警察权力不能超过检察院和法院,公安局长不宜担任党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否则,检察院可能无法正常履行执法监督权、人民法院可能无法正常行使刑事审判权。最近几年,新华网公布了几次十分重要的新闻稿,说,我国的公安机关领导人兼任政法委书记的情况已经开始有所变化,目前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兼任政法委书记的情况已经是极个别现象了,这是法治进步的一种标志。当然,我还说,公安局长可以兼任政府副职如副总理、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等,就像我们巴中市公安局左敬军局长兼任副市长(实际上是副市长兼公安局长),这是十分正常的、正确的。我这样说了之后,这位警察领导人说,他十分同意我的这种看法。【实际上,我还谈到了检察官和法官:检察官需要了解并审查警察所周密设计的“有罪推论”思路,但是同时又需要保持足够的无罪推定法治原则,尤其是在审查起诉环节中的检察官,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一种带有“有罪推论”与“无罪推定”双重色彩的综合体与“矛盾体”,这实际上又涉及到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问题;而法官,则必须是严格的无罪推定,法官不能反问被告人“你说你没偷钱,那是谁偷钱?”、“你说你没杀人,那你有啥证据?”】

        说到检察官,我在2010年4月份曾经给我们巴中市检察机关作报告,当时我就为全体检察官提出了“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问题,我说:可以预见,中国不久的将来就会针对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问题搞一些专项整治活动,对那些不严格履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因为这是检察官的法律义务,而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必然伴随着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这个预言现在估计快到来了,例证之一就是重庆打黑之中的著名女检察官某某,曾经在重庆打黑期间被评为人民卫士、山城卫士,今年在被推举为党代表候选人公示之后,最终被取消了党代表资格,其原因之一就是她在重庆打黑工作中(某律师被公诉案中)没有坚守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这是值得我们警醒的。

        那么,今天我也想各位公安干警预警一下:中国现在已经启动了针对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违法侦查等滥用职权行为的整治活动,现在已经到了不得不整治的程度了。

        一是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公权力为某些利益集团和个人谋求政治经济利益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比较触目惊心了。

        二是滥用技侦、刑拘等侦查措施,制造冤假错案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前面提到的杜陪武案件、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处女卖淫案件、大学生嫖昌案件,足以惊动每一个有良知者!我前面说了,作为执法机关的整体是很强大的,但是作为执法个体的办案人员可能却是很脆弱的,随意执法、违法办案往往可能导致个人责任。例如,前面几起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基本上都受到追究。

        (二)要处理好执法为民与加强党的领导的关系。

        这两者应当说是一致的,二者之间不应存在太大矛盾。但是,在有的场合,由于我们党的个别领导人思想观念与领导作风等方面的影响,可能会导致二者之间存在一定错位,这时就比较考验我们公安干警的智慧和能力了。

        重庆公安就遭遇了这样的尴尬局面。不但因为薄熙来的领导风格,同时还因为王立军的领导风格,对我们整体公安队伍都形成了双重考验。

        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我们政法机关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应当说,执法为民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中央政法委指出:执法为民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执政为民的核心和重点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今年国庆节期间刚刚出版发行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里,专门论述了“践行司法为民”。可见,党和国家对于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的极端重视。

        在刑事执法领域,执法为民的理念要求我们特别强调“人权保障至上”的刑事政策理念和民权主义刑法观。

        1、应当特别强调“人权保障至上”的刑事政策理念

        在 “人权保障至上”与“犯罪防控至上”的刑事政策理念上,到底是选择前者还是选择后者,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过去国民党针对人民群众的革命活动所提出的口号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走一个”,这在当年的国民党当局看来是选择了“犯罪防控至上”理念,应当说这是一种过时的理念、违背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的错误理念;而现代主要西方国家以及国际社会比较通行的做法,是针对刑事犯罪提出了“宁可错放一万,也不冤枉一人”的口号,这种口号和做法应当说是“人权保障至上”理念,这种理念才符合依法治国和执法为民的基本精神。但是,我们今天少数执法人员对待犯罪现象的根深蒂固的观念,恐怕仍然还停留在“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走一个”这种传统思维层面,从而在其思想上和行为上都得到了充分反映。但是,这种传统思维和行为方式可能并不符合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而我们自己更可能还没有完全意识到自己的落后和错误。

        我认为,现代刑事政策理念应当是“人权保障至上”,反对“犯罪防控至上”。国际社会普遍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共同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体系,成为国际社会人权保障机制的核心。这些国际人权法案,我国都是正式签署并予以承认了的,因此我们必须严肃认真地执法。我认为,这些国际性法律文件,以及现代社会刑事法治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民权主义刑法观、罪刑法定主义等观念,都明确地确立了“三大一小”刑事政策理念,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体现相对公正、最小限度地维持秩序(必要秩序)。这种“三大一小”刑事政策理念,应当成为我国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品格和基本理念。

        2、应当特别强调民权主义刑法观

        刑法观的问题可以说是刑法与刑事司法的一个根本问题,也是我们司法人员首先必须在思想观念上解决的一个根本问题;在根本意义上,我们的刑事司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刑法观指导下进行的,它在根本上决定了我们的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的基本面貌。

        刑法观是指关于刑法基本问题如刑法的价值、机能、目的任务、基本原则等问题的根本观点与基本态度。在刑法史上,刑法观大致有国权主义刑法观与民权主义刑法观的区分。

        国权主义刑法观又叫权威主义刑法观、权力本位刑法观,主张:刑法是体现国家权力并且以实现国家刑罚权为核心的法律,其目的任务就是保护国家整体利益,其显著特点是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而极端限制公民自由、刑罚严酷、尤其强调死刑适用。

        民权主义刑法观又叫自由主义刑法观、权利本位刑法观,主张:刑法是以保护国民的权利和自由为核心的法律,因而应当严格限制国家刑罚权并使之成为个人自由的有力保障,其目的一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自由,二是严格限制国家行为。

        可见,前者立足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因而极端强调国家利益,它所针对的对象就是公民个人,它所限制的就是公民的自由,公民只是刑法的客体与对象。后者则立足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因而极端强调公民自由价值,它所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它的所限制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及其刑罚权。

        一般而言,现代刑法在基本立场上都是坚持权利本位刑法观。这种刑法观对于我们认识刑法、实践刑法(包括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我们现代社会为什么需要制定刑法,为什么需要适用刑法?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正确答案应当仅仅限定为“民权保障”或者“权利保障”,而不能扩张到其他方面。例如,不应当主张刑法需要满足“报复”、“报应”观念,也不应当主张刑法需要偏重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在根本上忽视少数人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刑法适用中,不能主张类推解释、过度扩张解释,想方设法地超越刑法规定以便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当然,这种扩张解释在有利于被 告人的场合则可以例外);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不能片面主张一律适用重刑、死刑,可从重可不从重的从重、可判死刑可不判死刑的适用死刑,而可适用缓刑可不适用缓刑的不适用缓刑,等等。这不但是一个关涉刑法适用的根本立场问题,更是一个坚持和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和执法为民理念的重大政治性问题。

        执法为民观念,是我们公安机关、公安人员、乃至整个公安工作保持政治正确性和整治道德制高点的基本要求,切不可放弃。当我们发现党的个别领导人的观点、立场、做法有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执法为民的要求时,我们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必须保持清醒认识和法治立场,有理、有据、有智慧地向党委政府陈述我们的观点立场,切实有效地说服有关领导在法治范围内、执法为民的范围内处理公安事务,帮助领导不犯错误,也是确保我们自己不犯错误。应当说,王立军等重庆公安官员没有处理好这个问题,不管其是自觉不自觉、有奈还是无奈,最终都酿成了悲剧。

        我们四川在这方面还是有比较成功的经验的。在王立军擅自进入成都美领馆问题上,我们四川公安、国安都是依法处理好了这种关系的。当时,重庆公安人员(特警)荷枪实弹地要求带走王立军时,我们的国安人员坚持了依法处置和执法为民的立场,我们的公安人员(尤其是机场公安分局人员)也是较好地坚持了依法处置和执法为民的立场,而没有被当时担任中央政治局委员职务的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所左右,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这是十分值得庆幸的。这也是值得我们四川公安、国安机关和干警好好总结的成功经验。

        (三)公安要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我们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要有法治观念,不但要有政治觉悟和执法为民观念,还必须不断努力提高自身执法水平。这个有赖于我们公安干警加强法律学习和提高法律素养,其道理大家应该很明白。

        公安执法中较多地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此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宪法、立法法等。我不全面谈,这里我仅讲两个问题供各位警察同仁参考:

        1、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我们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必须特别重视。

        今天上午,我们的龙宗智教授专门给大家辅导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信大家已经很有体会了,我不再赘述了。但是,我有三点体会我给大家介绍一下:

        ——体会一:督察队是否依法督查?我还有一些兼职,如我目前担任了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主任,了解到这方面的问题。某市律师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投诉,说某地公安局不让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要求督查。于是,省厅督察总队责令某市督察总队予以督查和处理,结果,我们某市督察总队领导的处理意见是这样的: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需要公安批准,现在公安不批准会见,因此,公安不构成违法。这个回复,让省厅督察总队领导哭笑不得。这是不学法、不懂法的例子,尽管不是普遍现象,但是暴露的问题还是比较令人吃惊的:个别民警执法、但不懂法,谈何依法督查呢?

        ——体会二:看守所是否需要依法履职?也是律师投诉,某地看守所对于拿着《起诉意见书》的律师说:纪委不让会见,检察院不让会见。结果投诉到省厅监管总队那儿去了,总队长说:请看守所立即向纪委和检察院汇报,立即准许律师会见。这个可能也只是个别现象,但是其暴露的问题同样令人吃惊:个别看守所干警执法、但不懂法,只知道对纪委和检察院的个别人员的指示惟命是从,谈何依法办案?

        ——体会三:侦查人员的最低底线是什么?不搞刑讯逼供,不搞假证据,不搞假案子。我有比较多的机会接触检察官和法官,他们最担心的不是案子定性处理是否有争议,甚至也不怕律师提出无罪辩护;那么他们最担心、最害怕的是什么呢?就是公安人员搞刑讯逼供、假证据、假案子,一旦东窗事发,公安、检察、法官将全军覆没,害人害己。我们四川发生了一些假案子、假证据,几乎发生一起就必然导致公安人员被判刑,有的还牵涉到检察官和法官也被判刑;公安搞刑讯逼供也有一些典型案例,直接导致公安人员被判刑。如果放眼全国,这方面的事例就更多了,前面说的云南杜培武案件、湖北佘祥林案件、河南赵作海案件、重庆公安在英国人尼尔伍德被杀案中徇私枉法案件等等,无不是悲剧。

        对此,我们公安人员不应有任何侥幸心理,不应突破这个法治底线。有句老话要牢记: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必然要报。

        2、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必须认真研究刑法规定,掌握学习刑法的基本方法。

        刑法学习方法很多,我这里向大家强调两条:

        一是要结合刑事政策来研究刑法。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死刑政策为例。目前,我们实行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于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予以从宽处罚、从宽处理,同时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刑事案件予以从严处理、从重处罚。但是,我们如果对此不熟悉、不理解其精神实质,就可能出现一些被动局面。我有一个同学,几年前担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公诉,他对我说起过一个现象:有一年,全市共有近百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法院直接宣布无罪或者被要求撤回起诉,当时他感到特别迷惑,后来一了解,才知道这是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自此,人民检察院就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做好了相应工作。

        当然,对于那些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放犯罪等,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再如死刑政策。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以来专门发布了一些死刑案例,都是通过新华网、人民网这些官方的权威网站发布的。四川省和广东省的几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甚至也没有任何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原一审、二审法院都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环节的时候,都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或者各省法院法官深入基层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给与精神安慰的做法,最终没有核准死刑,而是发回重审。这些案例,无疑就是反复而坚定地向全社会宣扬我国坚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这种理解,我在许多场合都进行了宣讲,也被一些人员质疑过。但是,上个月(9月)在河南召开的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大法官在作报告时居然就讲了四川、广东等地故意杀人案的死刑适用问题,再次肯定了我的发现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就是要想尽一切办法坚持依法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尽量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毒品犯罪可能除外)。

        这些都是典型事例,说明我们研究刑法必须结合当前刑事政策,不仅值得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了解、学习,也值得我们公安机关了解、学习。

        二是要综合运用非刑事法原理研究刑法。

        我们的刑事侦查、刑事审判中涉及最多的内容是什么?是罪名问题、定罪量刑问题!在定罪量刑中,不但涉及刑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学原理等宏观理论问题,更涉及、而且是经常性地涉及民事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等各门部门法原理问题,一刻也离不开!从理论上讲,这是由于刑法是其他各个部门法的保障法、补充法的地位所导致的结果;从实务角度讲,这是因为我们对任何一个罪名的定罪量刑都需要借助其他部门法知识和规范。尤其是经济犯罪问题,须臾离不开民事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等各门部门法原理,从主体条件的认定开始,到客观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都离不开其他部门法。有些传统型犯罪也是如此,比如敲诈勒索罪就是如此,对这个罪名的研究,确实必须结合侵权法原理来研究才有说服力,也才公正合理。

        可以这样说,刑法专家必须是法理学专家、宪法学专家、民法学专家、经济法专家、行政法专家,我们的刑法立法者、犯罪侦查人员、侦查监督人员、公诉人员、辩护律师、刑事审判法官等都必须同时也是法理学专家、宪法学专家、民法学专家、经济法专家、行政法专家!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刑法专家应当是最权威的法学专家,刑法专家应当是最全面、法学水准要求最高的法律实务人员,刑法专家应当是最受尊重、最有前途的法律人!那么,我们的公安侦查人员、检察官、刑事审判法官可以对照一下这些要求,认真学习民事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等各门部门法原理,抓紧补课,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公安侦查人员、检察官、刑事审判法官。

        刑法问题经常性地涉及民事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等各门部门法原理问题,都需要我们运用整体法学理论、非刑事法学原理的知识,来研究刑法问题。例如: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经济犯罪(行政犯),以及敲诈勒索罪等。

        以敲诈勒索罪为例,我在研究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们国家为了打黑的需要,在刑法修正案(八)之中降低了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入罪规定),同时提高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档次(由10年提高到了15年有期徒刑),应当说,这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在社会生活中还是要注意区分真正的受害人“过度维权”与黑恶势力“恶意敲诈”之间的界限,而对于前者一般不宜于认定为犯罪。我的这个观点,在重庆市打黑期间也得到了人民检察院的认可。

        【案例】重庆男子捉奸索财案。2010年9月18日新华网报道,今年8月28日中午,重庆男子张明(化名)到妻子工作的美发店找妻子吃饭,没想到撞见妻子与一男子赤身裸体躺在床上,张明血往上涌,回身到厨房拿了菜刀,用刀背对着男子一阵乱砍。张明仍不解气,又要求男子再付5000元精神赔偿费。该男子没有那么多现钱,张明即同其到银行取了2000元,又让其出去借了3000元,才把他放走。该男子获得自由后报了警。重庆市万盛区检察院受理批捕此案后,经慎重研究,认为此案系家庭内部矛盾产生,且张明已将勒索的钱退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张明系初犯、偶犯,有事出有因;张明妻子也表示对其行为追悔莫及,希望司法机关对张明从宽处理,夫妻之间仍存有感情,对张明不批捕有利于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有利于社会和谐——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从刑法谦抑原则和保守的刑法解释论立场出发的这一考虑和决定是十分正确恰当的!

        【案例】山西省阳泉市鲍某敲诈勒索案。2006年5月初,鲍某的女儿遭曹某某强奸。鲍某得知消息后十分难过,本想报案,但是担心一旦报案就会毁坏了女儿名声,就决定找曹某某“私了”。5月18日,鲍某邀约好友杨某等三人,在阳泉市农业大厦门前手持镐把、弹簧刀等凶器殴打曹某某,并强行将曹某某拉到阳泉市开发区一茶馆的包间内,鲍某当场向曹某某索要女儿精神损失费17000元;后来,杨某等人在阳泉市郊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取钱时,被接到报案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对此,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认定鲍某和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有意思的是,“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女儿遭到他人强暴,本来应当通过法律渠道为女儿讨回公道,但鲍某却想私下要钱,结果反倒触犯了法律,太不值当了,希望人们能从中吸取教训,处处依法办事。”我个人认为,法官的告戒应当说没错;但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我们是否有必要对鲍某等人定罪?从刑法的谦抑原则和法魂主义立场出发,我认为没有必要对鲍某等人定罪处罚:如果曹某某确实实施了强奸行为,那么作为受害人的母亲为女儿向曹某某索要若干精神损失费也未尝不可;当然,如果其索要行为本身危害大的话,该构成其他什么罪也可以定什么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案例】河北沧州市系列因“敲诈政府”获刑事件。据《新京报》2月25日报道,自2008年至今,河北沧州市下属县区连接发生了6起因“敲诈勒索政府”被判敲诈勒索罪的案例。这些案件都是因为当事人因个人遭遇对医疗纠纷处理、法院判决等不满频频到省会、北京等地上访、申诉,当地政府出于“维稳”考虑,不惜花钱息访,给当事人“赔偿”以换取他们不再上访。然而,在他们写下保证书后,随后就被当地司法机关以给政府造成“政治压力”,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判刑。目前至少有四名农民因此获刑,其中有两起案件在河北省检察院的干预下撤了案。

        我这里提出一个观点就是:真正的受害人,不得轻易地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个观点是否正确,大家也可以思考一下,看是否有道理。

        好了,今天就讲这些。谢谢大家,祝各位警察同仁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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