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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应把握新刑诉法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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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10-15

原题:应把握新刑诉法立法原意坚守法治立场

魏 东

        来源:魏东法律博客,http://weidong1111.fyfz.cn/art/1050350.htm,访问时间:2012年8月26日。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全体国民休戚相关,务须慎行。据官方媒体报道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都开始酝酿根据新法修订各自与刑事诉讼有关的规定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30日下发全国法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在9月中旬结束,最高法将于年底正式发布该司法解释。(报道:《最高法拟规定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引热议》,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8/24/c_123625935.htm,访问时间:2012年8月26日。)其中,最高法院征求意见稿第2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携带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办案工具入庭的,不得使用其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报道:《最高法拟规定法院可直接惩戒律师引热议》,来源: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2-08/24/c_123625935.htm,访问时间:2012年8月26日。)第250条关于法院可以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辩护人、律师代理人“禁止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庭参加诉讼”的规定,被媒体披露后,引起律师界的强烈质疑。(毛立新:《法院直接惩戒律师有违<律师法>》,来源:正义网法律博客,http://police.liu6465.fyfz.cn/art/1050046.htm,访问时间:2012年8月26日。)

        上列现象值得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其所关涉的一系列法治原则与法律解释适用问题急需得到合理解决,而不能被某些机关或者个人随意解释。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征求意见稿没有很好地阐释清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更没有很好地坚守我国业已写入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和法治原则的基本立场,背离了法律解释论基本原理,向司法界和全社会散发出了一个危险的信号。为此,我们在衷心期待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并修改完善其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建议我们中央国家机关共同认真研究并妥当解决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和司法适用问题。

        我们建议,不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制定相关的立法解释文本,还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单独或者联合制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实施细则),都应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而不是仅限于向作为官方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征求意见,以此获得实施意见的更大实质合理性。

        我们建议以准确阐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坚守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为基本原则立场,尤其应坚决反对超越法治原则和立法原意的随意解释。作为一部刚刚获得通过的“新法”,其立法原意是比较有条件予以准确把握的,诸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2012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报告)等文献均对新法的立法原意有所阐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正确理解刑诉法的立法本意,不能随意做扩张性或限制性的解释和规定。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防止选择性执法或任意性执法。这要作为一条严肃的政治纪律和职业纪律。 ”(参见曹建明:《转变和更新执法理念 确保刑诉法正确实施 》,来源:人民网,http://legal.people.com.cn/n/2012/0723/c42510-18576214.html,访问时间:2012年7月23日。)这是十分负责任的法治立场,值得充分尊重。

        我们建议不得再法律解释文本的形式对人权保障、其中当然包括律师权利保障作出新的不利规定。因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本身已经对我国现阶段所处的改革转型社会现实状况予以较为充分的考虑,并对人权保障与犯罪防控、私权维护与公权保护的紧张关系予以了特别权衡,有的方面的规定应当说已经较多地侧重于犯罪防控和公权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确实不应再在权威解释法律与司法适用法律的活动中又作出一些出格规定,以彰显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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