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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其处理(下)
点击次数:1572
日期:2012-08-09

作者:余珏莹

    3、不平衡报价纠纷
    所谓不平衡报价,法律上缺乏明确定义和规定,其实际上是一种承包人在投标阶段的报价策略,其原理在于投标综合单价相对固定,而工程项目实施有先后顺序,且工程时常发生变更。有学者即对不平衡报价进行了如下描述:“所谓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人在保持工程总价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清单项目收款的先后次序关系和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在一定范围内有意识地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部某些子目的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也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 
    根据上述描述,笔者在此简单举例说明该策略的实施方式,案例1:某一工程的工程量清单由A子项和B子项组成,A子项的暂定工程量为4000件,B子项的暂定工程量为6000件。鉴于B子项的暂定工程量大于A子项,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在综合单价不超过300元的前提下,原本应该作出A子项100元/件、B子项200元/件的正常报价(此报价下投标价共计160万元)。但承包人却发现该工程的暂定工程量计算不准确,极有可能在开工后进行较大变更和调整,因此其作出了A子项200元/件、B子项100元/件的不平衡报价(此报价下综合单价仍为300元,投标价共计140万元)。开工后,发包人果然对实际工程量进行了重大调整,A子项调整为8000件,B子项调整为5000件。因此,按照承包人对A、B子项的投标报价,其结算工程款实际为210万元,比按正常报价可多得工程款50万元。
    以上是不平衡报价的一种方式,也有承包人利用工程项目发生的先后顺序不同将可先收款的项目的单价提高,以在工程实施前期即可获得大部分工程款,操作方式类似上例。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不平衡报价看似为承包人的单方策略,对其大为有利,但实质上承包人自身仍需承担不平衡报价带来的巨大风险。仍以案例1说明:工程开工后,发包人将实际工程量调整为A子项2000件,B子项8000件。因此,按照承包人报价,其结算工程款实际为120万元,比正常投标报价低40万元,比不平衡报价低20万元。
    因此,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存在不平衡报价的情形,而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量调整,或发包人拨付的前期工程款比重过大时,发、承包人双方就容易发生纠纷。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固定,不进行任何调整,那此纠纷就更难以解决。对此,成都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05年10月15日颁布了《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综合单价调整的指导意见》,规定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原因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在±15%以内的,按原投标综合单价执行;当变化超过±15%时,超过原工程量的部分和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也可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组价执行。上述意见确实解决了部分发、承包人纠纷,但因其为指导性质,故发包人和承包人有权不使用。同时,笔者亦发现,实践中,鉴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不具有司法裁判权力,仅为行业管理部门,因此其虽然在指导意见中提出了“若承、发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报本站核定”的意见,但更多也只是组织发、承包人双方不停地进行调解,而难以真正解决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双方已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法律约束力还是应当得到尊重,因此合同中已确定的价款及支付方式
不应随意变更。但若工程量或工程内容发生了重大变更,经不平衡报价确定的原合同价款继续履行会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时,不宜再教条地固守合同,而可进行适当调整和变更。这不但有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利于建设工程价格市场的稳定,也是一个修正不平衡报价的机会。具体的变更原则可参考下文谈到的情势变更执行,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变更。
综上所述,虽然不平衡报价难以消除,而且其也有承包人合理策略的一面,但总的来说还是应当尽量减少以避免纠纷。对此发包人应当重视完善工程前期的勘察、设计等工作,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和调整,并可对清单各单项报价及总价上限进行一定的限制,同时在合同中设置针对不平衡报价的价格调整风险系数和机制。
    4、错误报价纠纷
    此类纠纷主要是由投标人进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的报价不唯一、数字表示的报价与文字表示的报价不一致、投标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等原因造成。
    就报价不唯一的问题,较好解决,一般发包人要么将其列为重大偏差,废除有此情形的投标文件;要么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确定唯一报价;要么直接规定以多个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为准。
    就文字和数字不一致、总价与单价之和不一致的问题,《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案例2:发包人就某工程进行招标,其中一名投标人以最低投标总价中标,发包人经公示后向其送达了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工程的承包人。在准备签订合同时,发包人突然发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金额之和高于其合计金额。发包人则要求以合计金额为准,修正单价,而承包人则要求按照单价修正合价,双方遂发生争议。此时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规定,案例2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进行处理:
    (1)发包人应当就该错误与承包人进行修正。
    (2)修正方式为以各单项金额为准,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3)但鉴于上述修正方式所得投标总价高于承包人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数额,因此其在招标范围内的所有项目的价格或费用仍以投标函中的文字报价为准,不得
调增。
    由此可见,错误报价虽可进行修正,但对于发包人和承包人都各有不利之处,相对而言对发包人的负面影响更大。若未发现错误报价,则发包人可能面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若被发现,承包人则可能面临投标文件被废除,白白浪费投标成本和精力的风险。因此,发包人应当加强评标环节的管理,并注意完善对评标专家的责任追究制度。而至于承包人,因为投标报价系由承包人在投标阶段自行编制,保证价格数据的准确性是其当然义务,报价错误的责任也应由其承担,因此承包人也应当尽量避免出现报价错误、故意报错等情形的出现,也不要报有中标后再纠缠结算的侥幸、无赖心理。
    5、清单描述不清纠纷
    此类纠纷主要是由于发包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子项目特征描述不清,而承包人在报价时按自己的理解进行报价,但最终因为双方对子项目的理解不一致所导致。如案例3,发包人关于土石方施工方式的描述不清,承包人则按人工加机具挖掘的方式报价,而最终发包人却要求承包人按爆破的方式执行。鉴于爆破施工和挖掘施工的成本不同,有较大差异,承包人要求调整该项目的单价,但发包人却认为其描述包含了所有类型的土石方施工方式,因此承包人应按投标报价实施爆破施工,故不同意调整。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发包人编制的清单特征未完全表达出其真正的意思,而承包人据此作出的不完整、错误的报价是对描述不清的清单项目的误解,这是典型的重大误解。在此情况下,发包人需要承担清单子项目特征描述不清的责任,而承包人是否承担责任则应根据分情况而定。仍以案例3讨论,若发包人的清单描述中阐明土石方系由较为坚硬的地质材料构成,那么承包人作为专业的施工单位,自然应当判断出该地质材料是否只能采取爆破方式施工。若应进行爆破,但承包人仍按挖掘方式报价,那承包人应当承担报价错误的责任,而不能以重大误解来要求变更合同。反之,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在分清了上述责任后,因重大误解遭受损失的一方,就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的规定,请求变更合同价款。
    上述五种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纠纷类型,还有诸如清单描述不合理、清单编制矛盾等导致的清单计价纠纷,囿于文章篇幅,笔者不再详细论述,只需记住一个原则,即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纠纷都是在充分尊重事实,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内容作为依据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和最终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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