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蜀鼎论坛
魏东:夫妻之间见死不救应解释为“杀人”
点击次数:1242
日期:2012-08-01

来源:正义网法律博客,http://weidong1111.fyfz.cn/art/1047573.htm,访问时间:2012年4月1日。

          夫妻之间见死不救,其中最典型的情形就是妻子自杀时,丈夫在场而故意不予救助。这是一种不作为,但其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呢?换句话讲就是:夫妻间见死不救是否属于“剥夺他人生命”的不作为杀人行为形式?这是一个很有研究价值的问题。

          我们先观察一下司法实践中实际发生的几起案件:宋福某杀妻案、王春某杀妻案、张某杀妻案、李方某杀妻案。[1]

        【案例】宋福某杀妻案。某晚,被告人宋福某酒后回到自己家中,因琐事与其妻李某发生争吵撕打。李某说:“三天两头吵,活着还不如死了。”被告人宋福某说:“那你就去死吧。”后李某在寻找准备自缢用的凳子时,宋福某喊来邻居叶某对李进行规劝。叶走后,二人又发生吵骂撕打。在李寻找自缢用的绳索时,宋福某采取放任态度不管不问不加劝阻,李于当晚在其家门框上自缢。宋听到凳子倒地的声音,发现李自缢,便到一里外自己的父母家中叫人,当其父母家的人来到后,李已经身亡。

对于此案,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福某负有救助其妻李某的特定义务,而放任李自缢身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但情节较轻,判处被告人宋福某有期徒刑4年。宋福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无罪。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案例】王春某杀妻案。 2000年4月25日,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居民王春某与妻子因家务事发生争吵,妻子气愤中跳进了污水河寻短见。王春某见状也跳进河中劝说,妻子不从,王春某随即独自回到岸上扬长而去。随后,王春某先到亲戚家讲了妻子跳河的事,又给派出所打了电话。当公安民警和他的亲戚赶到污水河边时,时间已经过了近一个小时,妻子已经死亡。

          2001年8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某与其妻是合法夫妻关系,负有特定义务,妻子在河中,被告人王春某明知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却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放任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鉴于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判处王春某有期徒刑6年。[3]

        【案例】张某杀妻案。时年38岁的张某和秦某是经人介绍而组成家庭的。结婚前,张某就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的妻子秦某已下岗多年,两人靠做小买卖维持生活。在拮据的日子中苦挨的张某和秦某免不了经常吵架、斗气。“五一”前的一天,因家庭琐事二人又发生争吵,气急的秦某一赌气跑到厨房,拿起“敌敌畏”一口气灌进了肚里。秦某很快呕吐起来。可是,张某竟未予理睬,并阻止邻居抢救,随后独自一人去喝酒。由于贻误的时间太长,秦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主观上存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导致伤害他人生命的结果,还有意放任,以致发生秦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间接)罪,故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4]

        【案例】李方某杀妻案。2002年7月17日下午6点,李方某和妻子走在回家的路上吵架并抓打起来,经行人劝解拉开。李方某赌气抛下妻子一个人离开了,刚没走出多远,后面就有人喊李方某:"你妻子投水了,快回来救人啊!"尽管听到路人们的呼救声,李方某无动于衷地回答道:"是她自己跳的水,我又没有推她下去,关我什么事?"就这样头也不回地走了。妻子被一位路人救起,但因抢救不及时而告别了人世。妻子父母到派出所报了案,请求依法惩治李方某的不救助行为。

          2002年7月30日,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李方某刑事拘留,2002年8月1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2002年11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认为,李方某与其妻虽是合法夫妻关系,但认定李方某对妻子的投水自杀负有法定的救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妻子的死亡也并不是李方某的不救助行为直接导致的。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方某无罪。[5]

【刑法解释论】

          上述四起“杀妻案”中,有三起被法院判决有罪,而且都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的刑罚有4年、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一起被法院判决无罪。应当说,上述四起“杀妻案”在基本案情上是十分相似的,但是司法审判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其中有罪判决占3/4,无罪判决占1/4。这说明,司法审判人员(审判机关)对对夫妻间见死不救行为的法律评判存在重大差异甚至尖锐对立:多数审判人员(占3/4)的观点认为,作为被告人的丈夫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因为作为被告人的丈夫负有救助其妻的特定作为义务,但是他在能够履行时而不履行该义务,放任其妻自杀身亡,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少数审判人员(占1/4)的观点认为,作为被告人的丈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作为被告人的丈夫并未积极实施危害其妻子生命安全的行为,妻子死亡也并不是被告人不予救助的行为做直接导致的结果,法律上(尤指刑法上)亦未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发生危险时有救助的作为义务,从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对被告人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

          可见,“夫妻之间见死不救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个问题,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理解夫妻之间的作为义务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如何认识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救助义务。对此,有人认为婚姻法只规定了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没有明文规定相互救助的义务,从而,夫妻之间见死不救行为,由于并不存在不作为犯罪的前提即作为义务,就不能成立不作为犯罪。但是,这种看法可能不全面。

我倾向于认为,应当确认夫妻之间的相互救助义务。理由有四:

         1)婚姻法的明确规定。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义务,表明了夫妻之间相互给予生活帮助和照顾的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的内容当然包括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救助义务。因此,在夫妻一方面临死亡威胁时,应当确认另一方具有给予救助的义务。从普通百姓的认知层面、道德层面上来讲,如此理解和认定应当说是比较合理的,完全可以成为一种法律“常识、常情、常例”。从而,夫妻之间见死不救行为可以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这是我国目前比较通行的一种作为义务根据的解释理论(方法与途径)。

         2)作为义务根据理论的新发展。现在还有一种新的作为义务根据的解释理论,对于解释夫妻之间见死不救行为作出了有罪解释(其核心是有作为义务)。这就是德国刑法理论所提出的“密切的社会群体关系说”,即认为,作为义务的法理根据在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较密切的群体关系,如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关系(包括同居者之间的关系)、同事关系等,都能够成为作为义务的法理根据。尤其是特定近亲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之间,自然存在基于特定近亲关系而产生的作为义务(保护义务)。显然,作为义务根据的“密切的社会群体关系说”,十分有利于解释困扰中国刑法理论的夫妻见死不救行为的入罪根据问题。

         这里,我还顺带梳理一下作为义务根据的理论逻辑问题。有理论认为,作为义务根据分为两种,一种是对特定法益之保护义务,另一种是对特定危险源之防御义务(责任)。前者对特定法益之保护义务包括四种情况:特定近亲关系,特定共同体关系(如同居与共同探险),自愿承担保护义务者(如合同行为与自愿行为),具有保护义务的公务员、法人及法人组织成员。后者对特定危险源之防御义务也包括四种情况:危险物的监督者(房屋坠物),管护无行为能力人之人,先行行为(危险密接关系且违反义务),商品制造者责任(如汽车和药物等)。

         3)已有判例的主导立场,是确认夫妻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救助义务。

         4)有效防范谋杀。在仅有2人在场的封闭场合,通常又是自家里面,夫妻中的某一方若是谋杀对方,则往往在证据上难于取证,那么,通过夫妻之间救助义务的这种有效确认,十分有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救助意识,也有利于防止亲情谋杀的恶性事件发生。



[1]参见魏东:《刑法各论若干前沿问题要论》,第111—113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邢曼媛:《一起自杀案件引发的思考》,载《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3期。

[3] 《见妻子自尽扬长而去,丈夫被判“杀”妻罪》,见中华网 2001年8月6日报道。

[4] 《辽阳一见死不救恶夫被判六年》,载《中国妇女报》 2001年10月20日。

[5] 《妻子投水自杀,丈夫见死不救》,载《法律服务时报》 2003年6月10日。

分享至 :
TOP
电话:028-860264638602646486026465
传真:028-86026664
地址:成都市益州大道北段锦辉西一街布鲁明顿广场2幢1单元19楼
蜀ICP备09016176号
网站建设/网站设计:驰创数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