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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论坛
刑事律师的生存发展之道
点击次数:1589
日期:2011-07-19

作者:魏东

导 言

一、刑事律师要全面提升刑事辩护的神圣使命感

(一)刑事辩护对于社会、国家和刑事法治的价值

(二)刑事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价值

(三)刑事辩护对于辩护律师及整体律师业的价值

二、刑事律师要准确把握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

(一)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需要理性选择并恰当处理好的总体辩护策略

(二)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需要彼此兼顾整合好的总体辩护策略

(三)定性辩护与量刑辩护:需要理性选择并恰当处理好的总体辩护策略

(四)宏观上抓住主要矛盾。

(五)处理好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互动技巧。

(六)精心安排处理好依法调查取证。

(七)最大限度地重视庭审质证,庭审质证时坚持寸土必争

(八)精心安排好法庭辩论,紧扣重点核心,捕捉控方弱点漏洞,提出辩方亮点强点

(九)再次合理解释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司法解释予以否定

(十)善于说大话、套话、比方,增强刑事辩护的感染力和庭审效果

三、刑事律师要周全规划律师事业的宏伟蓝图

(一)规划发展刑事辩护业绩,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

(二)规划发展刑事辩护技能,精细化研究每一点刑事法律理论

(三)规划发展刑事辩护技巧,精细化审查每一个刑事审判规则(法官检察官思维)

(四)规划发展刑事辩护蓝图,系统化整合刑事辩护力量与平台

(五)规划发展刑事律师蓝图,系统化积累立体法律知识与综合性办案经验

(六)规划发展律师人生蓝图,系统化构筑律师自我保护的平安网络

各位律师同仁:

上午好!

很高兴有机会和律师同仁们一起讨论“刑事律师的生存发展”问题,这对于我本人来讲也是十分难得的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今天的讲座题目,我将它定位于“刑事律师的生存发展之道”,是很有一些特殊的深意的,这就是:我不单单是讲“刑事辩护业务”的问题,而是要讲“刑事律师”的问题,有的问题超出了“刑事辩护业务”的范畴,有的问题是谈论“律师发展”的一些观察、思考和体会。所以,在省律协王中平副会长催促我确定讲座题目的时候,我拖延很久没有及时报告,直到后来我下决心了,才确定了今天的这个讲座题目。这与我过去的讲座题目有显著不同,也可以说对我过去讲座内容的一种发展和拓展。

应当说,我个人对于“刑事辩护业务”问题的思考和体会相对来说更多更熟悉,因为,我本人系统学习研究刑法和刑事法治问题,已经有约20多年的时间,从1990年开始,我攻读硕士、博士、博士后,都专心专意研究的刑法与刑事法治问题,其间当过警察、法官(实习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律师和刑法教授;从2000年底开始,我就一直在四川大学法学院从事刑法教学科研工作,并先后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管委会主任)、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四川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我本人也是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是二级律师,其中主要业务之一也是刑事辩护业务,参与了200多起刑事案件、尤其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专家咨询工作或者刑事辩护工作。因此,这些年以来,我本人也积累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办案经验,有许多实实在在的思考和感触。

因此,我这里向各位律师同行系统地介绍一下自己对于刑事辩护业务的一些认识、体会和经验做法,可能对各位律师同行来说参考价值要大一些;而我对刑事辩护业务以外的一些问题的讨论,可能并不一定在行,参考价值可能要小一些。说得不妥当的地方,请各位律师同仁批评指正。

我今天讲刑事律师的生存发展之道,主要讲三点:第一,刑事律师要全面提升刑事辩护的神圣使命感;第二,刑事律师要准确把握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第三,刑事律师要周全规划律师事业的宏伟蓝图。

(第一、第二点:略)

三、刑事律师要周全规划律师事业的宏伟蓝图

我这里将刑事律师对律师事业的周全规划概括为“六个规划”,其中包括“三个精细化与三个系统化”的问题,供各位律师同仁参考。(1)规划发展刑事辩护业绩,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2)规划发展刑事辩护技能,精细化研究每一点刑事法律理论;(3)规划发展刑事辩护技巧,精细化审查每一个刑事审判规律(法官检察官思维);(4)规划发展刑事辩护蓝图,系统化整合刑事辩护力量与平台;(5)规划发展刑事律师蓝图,系统化积累立体法律知识与综合性办案经验;(6)规划发展律师人生蓝图,系统化构筑律师自我保护的平安网络。

下面先谈第一句话。

(一)规划发展刑事辩护业绩,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

业绩——我们的刑事辩护业绩,是必须要规划的问题!

律师事业的发展如何,大律师与小律师的差异如何,具体的体现就是律师业绩的大小。因此,我们每一位律师,当然包括刑事律师,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发展我们的“律师业绩”。比如,我们问:这个律师是不是房地产律师专家?其标准其实就是一个:这个律师做了好多房地产律师业务业绩,有哪些突出的、影响大的房地产律师业绩。啊,天安门是这个律师做的(业绩),天府广场是这个律师做的,成都市政府豪华办公楼是这个律师做的(韩寒最关心的楼盘),自贡市的一半城市建设都是这个律师做的,那么,你说这个律师业绩如何,是不是房地产律师专家?再如,这个律师是华西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是建工集团的常年法律顾问,那么,这个律师的房地产律师业绩就不用说了,我就请这个律师给我们房地产公司当常年法律顾问,因为这是一个房地产专家律师,业绩很好,我信任他!

再如,现在有许多公司、尤其是集团公司要搞公司并购上市,我要请某某某律师来做这个业务,我要请金杜律师事务所来做这个业务,因为这个律师、这个律师事务所做了很多公司并购上市业务,有很好的业绩,道理都一样。

所以,我们刑事律师必须首先要高度重视规划发展刑事辩护业绩,只有业绩上去了,我们才能称得上是刑事辩护专家律师,我们才能在刑事辩护业务上处于优势竞争地位。刚才我介绍了我个人的刑事辩护业绩,我做了200余起刑事案件辩护,这个数量应当说还是有相当说服力的,任何当事人听了看了知道了之后都会相信我的。不但如此,我在办案质量和影响力方面也可以自吹自擂一下:我是四川省内律师办理的官员案件数量最多级别最高的律师之一,我大约为30余位官员辩护过,包括公安司法人员及政府官员,包括原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包括县长、市长、省长,最高级别是正部级领导干部(也是四川省建国以来目前所审理的唯一一起正部级领导干部犯罪案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举的建国以来十大影响力案件中,我本人就参与了其中三件(全国知名见义勇为者张德军案、四川省首例洗钱罪案、孙伟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占30%,也是很有说服力的。现在,每年都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同志来找我,带来了不少案源,更不用说社会上来找我的案源了。因此,我基本上属于那种不担心案源、不主动找案源的律师。

我不是为了自吹自擂来讲我的刑事辩护业绩,而是为了说明一个道理:刑事辩护业绩很重要,业绩数量很重要,业绩质量很重要!刑事辩护业绩既要体现在数量上,因为量变可以引起质变,所以数量也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业绩更要体现在质量上,所以我们又要特别强调刑事辩护质量,要特别强调“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

因此,我强调刑事律师要规划发展刑事辩护业绩,要有这个意识,要抓住关键和要害,就是要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抓住每一次机遇。我们有的律师恰恰缺乏这个意识,或者没有持之以恒地坚持这个意识,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结果错失了许多机会,沦为粗心律师、低质量律师,始终没有规划好、没有做好自己的刑事辩护业绩。没有好的刑事辩护业绩,怎么称得上是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怎么会有好的案源、好的前途呢?

律师办案子必须把质量视为生命,甚至达到某种意义上的“吹毛求疵”的程度才能成功,而且要每时每刻这样要求自己才能成功,才能有好的业绩。现在我带了部分律师徒弟,我教给这些律师徒弟最大的收获不是投机取巧和找关系,而是办案质量上的精益求精和一丝不苟,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这些律师徒弟都是专家,当事人总体上十分满意,满意到什么程度呢,满意到个别特殊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判处了死刑,但是其家属仍然给予了极大理解并对律师表示衷心感谢,满意到部分当事人主动要求将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由每年一签改为三年一签五年一签,并且主动要求提高律师顾问收费标准,真是令人感动令人感概!不但如此,我带出来的这些专家律师不但当事人很满意,而且律师同行也很满意很羡慕,这些律师同行争着要找我带出来的这些专家律师合作办案,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专家律师每一次办案都是精益求精的、一丝不苟的,他们不需要你去特别要求,他们已经将精细化办理每一次律师业务作为了自己的工作常态、工作习惯、工作自觉。我们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曾经专门开会听取部分律师意见,其中有的律师提出我吸收的专职律师中我自己的学生太多了,我的律师业务太集中了,只让我自己的律师徒弟律师团队做的多而让其他律师做得少,我对此做了一些解释,大意是希望他们理解;但是,令我感动的是,其他管委会成员和其他部分律师明确表示了对我的充分理解,其原因之一就是,我的这些律师团队成员确实精干、认真,不但我原意找他们合作办案,其他合伙人也十分原意找他们合作办案。所以,这些合作律师本身也很快成为了专家律师,很快取得了很好的律师业绩很好的经济收入,快到什么程度呢,其中有两位律师十分典型,这两位律师的发展速度快到第一年、第二年每个律师要做20至30件律师业务,相当于有的新律师五年到十年的工作量和律师业绩,快到第一年、第二年每个律师年收入超过20万元。

我的第一次意识,是我的博士生导师、全国著名刑法学家、全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成都市绕城公路公司(西段)老总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案。

后来还有几次意识进一步巩固:同全国知名大律师田文昌合作办案(南充市赵某某涉嫌贪污案)、龙宗智合作办案(成都市李某某涉嫌贪污案)、钱列阳合作办案(南充市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真实受益匪浅,终生受益。

还有一个合作者我也想提一下,这就是我的老乡李启军律师,我们一起为东锅集团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这个李启军律师本来是当兵出身,原先的文化程度不高甚至很低,但是现在是全国优秀律师,业绩是每年一千万到两千万元之间,十分了得。他凭什么这样厉害呢,就是精细化办理每一件律师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律师业绩,日积月累,涓涓溪流汇成大海,终成律师伟业,十分令人钦佩。

这就是我希望向各位律师同仁表达的第一层意思:要规划发展刑事辩护业绩,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有了刑事辩护业绩,就必然有律师事业发展;而要做到规划发展律师业绩,关键和核心是精细化耕耘每一次刑事辩护业务,每一次都不要放松要求。

(二)规划发展刑事辩护技能,精细化研究每一点刑事法律理论

刑事辩护技能也是需要规划发展的,其核心和精髓就是刑事法律理论:国家越是讲法治,法庭就必然越是讲道理的法庭,讲道理归根到底就是讲法律讲法理,(这是相对于所谓的“讲政治”来说的)。因此可以说,刑事辩护技能的规划发展,核心就是刑事法律理论的规划发展,就是如何学习好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法律理论。

我们辩护律师只有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修养,经常性地关注刑事辩护业务的内在要求与知识储备,我们才有能力引导督促办案机关公平合理地处理案件,也才有能力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我们辩护律师必须精细化地研究每一点每一滴刑事法律理论,知微见著,系统化与精细化相结合。

我们有的案件,侦查机关糊里糊涂地侦查、检察机关糊里糊涂地起诉、辩护律师糊里糊涂地辩护、审判机关也糊里糊涂地审判,被告人就糊里糊涂地成了犯罪人被定罪处刑,很是令人痛心。但是,不管怎么样,我们辩护律师应当竭尽全力行使好自己的职权,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作到这一点,我们律师就必须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努力钻研法律,努力地精细化地研究每一个刑事法律理论,提高自己的辩护能力和辩护水平,这才是十分重要的。

这方面的感受还是很多很深刻的,我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最近我在云南省高院办理了一个贩卖毒品的上诉案件,我受托代理的是其中一个年仅25岁的女孩子、也是本案主犯而被一审判处死刑的上诉人。我的合作律师是一个刑法研究生、资深辩护律师,办理过许多大案,但是,我发现这一次他很久没有将这个案件的二审辩护意见拿出来给我审查,而审限又快到了,因此我就忍不住催促他。结果这个研究生律师终于道出实情,说这个案子明显觉得上诉人很冤枉,至少不该判处死刑,但是又觉得不好把理由写清楚说明白,要和我讨论一下后再写。当时我很惊诧:还有什么案子的辩护问题居然能够难住这位律师老江湖吗,有这么严重吗?我忍住性子听他说,边听边翻阅案卷,加上此前的阅卷笔录我已经审查过,当面又审查了一下证据情况,这时我发现这位律师老江湖说的问题我已经很清楚了,主要是关涉几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理论问题:一个是陷阱教唆(陷害教唆与未遂教唆)问题,第二个是警察圈套(陷阱侦查或者诱惑侦查与控制下交易等)问题,第三个是共犯的脱离理论。这样三个问题搞清楚了、提出来了,那么这个案件的辩护成功的可能性就大了,那么针对这个死刑案件的刑事辩护技能就得到了最大体现。碰巧,前面两个问题(陷阱教唆和警察圈套)我都有专门研究,于是我立即将我自己的论文和专著拿给这位律师老江湖参考,第三个问题是这位律师老江湖自己发现的,于是,后来这个案件的二审辩护意见就写得比较有水平,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律师的辩护技能技巧。但是,请大家注意:这个案件的原一审辩护律师并没有发现这样三个理论问题,可以说在辩护词中对此只字未提;原一审法院的法官也是如此,因而整个一审的控辩审就是这样糊里糊涂地办理出了一个死刑案件,十分令人遗憾。前不久,我亲赴云南省高院向办案人员和有关领导汇报意见,其中就重点强调了本案所涉及的这样三个辩点、三个理论问题,应当说,十分有利于二审法院对此作出公正合法的裁判。那么,这个案件的辩护技能比较典型,我认为就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理论水平上,要求我们必须做到精细化研究每一点刑事法律理论;没有刑事法律理论水平,就不可能有什么刑事辩护技能。

还有其他许多例子也能说明这个问题,辩护技能在某种意义上就体现在刑事法律理论水平上,律师要有这个法律理论水平,要能够自觉地将这个法律理论运用到刑事辩护业务之中,最大限度地说服公诉人和法官(有时还包括公安侦查人员),以达到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标。这个刑事法律理论,就是理论武器,就是最好的辩护技能,必须充分运用来为刑事辩护服务。

关于刑事法律理论的学习研究方法,我最近几年来做了一些研究和思考,几乎每一年我都要给川大法学院的研究生讲这个问题,尤其是2010年以来我还系统发表了一些文章来阐述这个问题,十分重要。

大家知道,刑法需要执法人员(尤其是司法人员)去阅读、解释、执行,才能产生权威效果和发挥社会效益。但是,执法人员应该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才能作到公正合理呢?这就涉及刑法的研究方法问题。关于刑法的研究方法问题,理论界已经有一些比较成熟的看法,比如理论联系实际、对照总论各论原理、解释刑法总则分则条文、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方法,应当说都是十分重要的研究方法。近年来,刑法研究方法的极端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学界关注和推崇,所以刑法理论界对此进行了持续不断的深入研讨,有关的专题研讨会以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在各地举行,有关的专题论著大量公开发表,形成了较大的学术影响。[1]其中对这个问题进行系统性、基础性研究之刑法学者,当属云南学者曾粤兴教授,他专题研究了“刑法学研究方法的一般理论”(博士论文),将刑法学方法的选用区分为四种语境并予以具体研讨:[2]一是法律文本注释的研究方法,包括传统的刑法注释方法与当代的刑法注释方法;二是立法建议的研究方法,包括实证分析、经济分析、比较分析、系统分析等方法;三是刑法案例的研究方法,包括语境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补正解释(黄金规则)、当然解释等诸种方法;四是基础理论的研究方法,包括历史分析、实证分析、当然解释和体系解释(语境解释)、综述方法等。此外还有许多著名的与知名的刑法学者亲躬引领这一专题研究,如赵秉志教授、张明楷教授、陈兴良教授、梁根林教授、白建军教授、陈忠林教授、冯亚东教授等,极大地推动了刑法研究方法之研究。再有,在理论逻辑上,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应当对刑法方法论与刑法学方法论有所区分,而另有学者主张不予关注此二者的差别之观点,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刑法理论界对刑法研究方法的高度关注。

但是,已有的众多刑法研究方法之中,有的研究方法在我们大家的思维里面,尤其是在我们实务部门的部分同仁的思想之中,可能只是一些固定套路或者习惯套话,并没有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另一方面,传统教科书里所介绍的那些研究方法可能并不充分,需要借助一些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研究方法,即需要理论创新、方法论创新。

我个人有一些不成熟的体会,我认为,在研究刑法时除了运用传统教科书中介绍的基本方法外,还应当重视运用以下五种重要的立场方法:一是坚持民权主义刑法观,在有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中,这是我们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产生重大分歧的根本原因;二是采取保守主义的刑法解释论立场,这也是我们辩护律师和公诉人有时产生重大分歧的方法论与法律解释论原因;三是系统运用刑事政策学原理的研究方法;四是综合运用非刑事法学原理的研究方法;五是系统化论证与精细化推敲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这五种研究方法,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无法深入展开,但是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应当引起大家高度重视,有兴趣的律师同仁可以查阅一下我本人和其他学者的相关论述。

比如,我为什么强调研究刑法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宪法学原理的研究方法?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定罪量刑中,不但涉及刑法哲学原理、刑事政策学原理等宏观理论问题,更涉及、而且是经常性地涉及民事法学原理、经济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等各门部门法原理问题,一刻也离不开!从理论上讲,这是由于刑法是其他各个部门法的保障法、补充法的地位所导致的结果;从实务角度讲,这是因为我们对任何一个罪名的定罪量刑都需要借助其他部门法知识和规范。尤其是经济犯罪问题,须臾离不开民事法学原理、经济法学原理、行政法学原理、宪法学原理等各门部门法原理,从主体条件的认定开始,到客观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都离不开其他部门法。可以这样说,刑法专家必须是法理学专家、宪法学专家、民法学专家、经济法专家、行政法专家,我们的刑法立法者、犯罪侦查人员、公诉人员、辩护律师、刑事审判法官等都必须同时也是法理学专家、宪法学专家、民法学专家、经济法专家、行政法专家!从这个角度可以说,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是最权威的法学专家,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是知识最全面、法学水准要求最高的法律实务人员,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是最受尊重的、最有前途的法律人!

也只有这样,辩护律师才能真正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辩护服务。我注意到一些反面的例子,这就是近段时间以来,我们西部的律师刑事辩护中出现了几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但是并非全部是西部律师担任辩护人),其中就有经验教训值得好好总结。比如,西部某市出现的某起“律师伪证罪案”的辩护,其中确实也有许多精彩的、值得总结的辩护经验,但我这里只说其中的教训与不当之处,就是律师提出“结果犯”概念和要求最高司法机关立即进行司法解释来支撑其无罪辩护立场,这里可能就存在比较明显的知识性缺陷。再如,西部某省出现的某起“故意杀人案”的辩护,律师提出“激情杀人”概念并以此作为被告人“免死辩护”的重要理由也显属不当,并且正是由于律师的不当辩护导致更加汹涌澎湃的网络舆情,最终效果只能是适得其反。这些案例中律师出现的错误与不当,都是律师辩护中值得反思和总结的教训,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律师的法律知识储备和专业素养训练。

(三)规划发展刑事辩护技巧,精细化审查每一个刑事审判规则

刑事辩护技巧也需要规划,其核心和关键仍然是需要长期的精细化办案,精细化研究、审查和归纳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审判规则,总结出我国司法审判规律;再直白点讲,就是要研究法官思维和法官行为,同时还需要研究检察官思维、公安侦查人员思维。

不研究法官的律师不可能成为好律师,不了解法官思维的律师不可能成为优秀律师,这是古今中外的一个共同现象,值得我们辩护律师高度重视。我的美国朋友早在十年前就曾经告诉我说:在美国,优秀律师不但熟悉法律,而且熟悉法官。英语表达就是“great lawyers know well laws,as well as judges”。这种说法不要误解,不要以为美国也像中国一样是一个人情社会,律师要熟悉法官才能办好案件;其含义其实就是,优秀律师不但熟悉法律,而且还熟悉法官思维、法官办案规则。这是十分具有启发意义的。比如,我曾经邀请部分高级法官为川大的研究生讲课,我也参加了许多由法官组织或者参与的学术研讨会,我还应邀参加了一些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我就发现这些法官有一些很有意思的“法官思维”与审判规则,

也许有律师会说,我们普通律师没有机会应邀为法官提供专家咨询或者参加那么多的学术研讨会,无法把握好法官思维和审判规则。其实,这种想法可能有问题。大家应当明白,法官思维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之中。以及司法解释与法院会议纪要之类的文件之中,只不过它需要我们律师去研究和挖掘而已。事实上,我就发现,收集、比对、研究案例中的审判结果和审判逻辑,就是发掘法官思维和审判规则的重要途径。收集和比对同类案件的有利于辩护观点的案例十分重要,尤其是收集和比对同类的具有重大影响力案件的做法能够对法官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比如,我在为宜宾市副市长兄弟做无罪辩护的时候(共同受贿900万元),我就收集和比对了重庆打黑中的文强夫妇共同受贿案,其中针对文强妻子有数百万元的受贿指控,由于缺乏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最终人民法院没有将这部分数百万元财产认定为文强妻子共同受贿,并以此说服法官不要认定市长兄弟构成共同受贿。这个辩护意见最终获得了人民法院的明确认可,市长兄弟没有被认定为共同受贿,应当说我们的辩护获得了巨大成功,其重要的经验就是收集和比对同类案件来说服了法官。(可以介绍一下详细案情,以及公诉人指责律师、公诉人提出了13个疑问等细节)

再比如,最近成都市某法院开庭审理的周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辩护,我们也是在进行充分的证据辩护、案情事实辩护、实体法定性处理辩护的基础上,收集和比对了一个具有特别重大影响力的案件——河北石家庄三鹿奶粉及其集团董事长田文华案,来说明为什么不宜定性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最多只能定性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辩护观点,因为大家知道,三鹿奶粉案的社会危害后果太严重了、社会影响也太大了,但是,人民法院最终只依法认定了部分原材料生产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只依法认定了三鹿奶粉及其集团董事长田文华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十分类似,也十分具有说服力。我发现,在我们发表这个辩护意见的时候,尤其是在我们想法庭提交三鹿奶粉这个案件的审判情况说明的时候,审判人员的表情就告诉我,人民法院是很有可能接受辩护律师的这个辩护观点的,我甚至发现公诉人的表情也是觉得辩护律师的这个辩护观点是不好反驳的,法庭的辩护效果非常好。

同理,检察官和警察的思维也需要观察、研究。我这里给大家讲个逸闻趣事。前不久的某一年,我到川东某县区调研,同该县副县长、兼任县公安局局长的一位领导同志交流意见的时候,这位基层公安机关领导人十分热情地款待了我,并且和我谈论依法治国的许多问题,谈到了刑事侦查、侦查监督、刑事审判、刑事辩护等问题,也谈到了重庆打黑、李庄律师案,我看得出这位警察领导是十分重视法治的,也是十分尊重律师的。但谈话途中,我话锋一转,我说:其实一个国家的警察不能太弱势,警察办案不同于检察机关、更不同于人民法院,警察办案应当更多地具有“有罪推论”思维、而不是“无罪推论”思维,因为只有具有有罪推论思维,警察才能勾画出可能存在的犯罪场景、才能发现潜在的犯罪嫌疑人、才能确定正确的侦查思路和侦查方案、才能有效地侦查破案,并且只有这样,犯罪才能被揭露出来、违法犯罪分子才能闻风破胆、社会才能平衡和安宁;如果警察太弱势,动不动就讲求无罪推定,那可能会放纵太多的违法犯罪,则人民、社会和国家反而会深受其害。这时,这位警察领导十分感动,说我太理解警察了、太理解社会了,是真正的专家,一定要敬我三杯酒!我十分理解这位警察领导的心情,我三杯酒下肚后,我又告诉这位警察领导说,但警察的权力也不能太大、太膨胀,否则就是“警察国家”了,而警察国家是与“法治国家”背道而驰的,警察国家中的人民、社会和国家也要遭殃,比如警察权利不能超过检察院和法院,警察局长不宜担任党委常委兼政法委书记,否则,检察院可能无法正常履行执法监督权、人民法院可能无法正常行使刑事审判权。最近,新华网公布了一起十分重要的新闻稿,说,我国的公安机关领导人兼任政法委书记的情况已经开始有所变化,目前省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兼任政法委书记的比例已经减少到不足一半了,这是法治进步的一种标志。这位警察领导人说,他十分同意我的这种看法。【实际上,我还谈到了检察官和法官:检察官需要了解并审查警察所周密设计的“有罪推论”思路,但是同时又需要保持足够的无罪推定法治原则,尤其是在审查起诉环节中的检察官,很大程度上成为了一种带有“有罪推论”与“无罪推定”双重色彩的综合体与“矛盾体”,这就是后文将谈到的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问题;而法官,则必须是严格的无罪推定,法官不能反问被告人“你说你没偷钱,那是谁偷钱?”、“你说你没杀人,那你有啥证据?”】当然,我讲这个问题,并不是说要一味地迁就公安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或者说要向他们这些办案人员献媚阿谀奉迎;而是希望说明这样一个问题,我们辩护律师必须观察、研究这些办案人员,了解这些办案人员的思维方式、思维习惯,以便选择恰当的、这些办案人员更容易接受的方式方法来说服他们接受辩护律师的观点和意见,来恰当地选择进行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辩护策略技巧,最终促成办案机关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定性处理,增强刑事辩护的有效性。

(四)规划发展刑事辩护蓝图,系统化整合刑事辩护力量与平台

大家要注意:任何事业都需要规划,然后才能够成就伟大事业。大的事业,如建党伟业、建国伟业、民族发展伟业,这些过于宏大的事业没有哪一项事业能够缺少规划,我们今天暂且不去谈论,单单说一下我们身边的一些“小的事业”,比如当一个优秀的法学家,当一个优秀的人民教师,当一个好律师,同样也需要规划,但是这一点,恰恰被许多人、包括我们辩护律师所忽略了,有的人简直就不当一回事,这是不对的,并且这个问题可能还是我们最大的问题。科研需要规划,然后才有这些专家、名家、大师出现;同样道理,辩护律师也需要规划,然后才可能成为好律师、大律师。

如何规划我们的刑事辩护事业的蓝图?这个问题可能各有各的特殊情况,需要我们每个人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规划,我这里也说不全,只谈一些点滴体会,希望能够抛砖引玉。比如,我们要认真地精细化地做好每一个刑事辩护案件,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尤其是律师服务方面的、刑事辩护方面的公益性活动,当然包括多参加办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也能够为我们成就刑事辩护蓝图添砖加瓦。我本人就有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我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就有两件使得我成为了某种意义上的“知名律师”,一件是为全国知名见义勇为者张德军提供法律援助,我们成功地进行了无罪辩护,成都市两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无罪判决,因此,我获得了司法部颁发的荣誉证书,这个荣誉应当说是很高级别的律师荣誉,同时这个法律援助案件被评为全国优秀法律援助案件、四川省和成都市都被评为典型案件,我个人也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知名度,全国首届百强律师榜上有名,那个有名的李庄律师当时名列第二,我本人名列第二十二名;我办理的第二件法律援助案件,是为某正部级领导干部出庭辩护,据说这在我省司法机关而言都是六十年来第一次有幸承办正部级领导干部的案件,何况辩护律师,当然也是吃螃蟹一样的感觉,我辩护之后庭审完毕,最高司法机关的领导都表扬我,说我“辩护得很好、很精彩”。因此,从我个人刑事辩护取得成绩的经验来看,多参加公益性律师活动,是一条成功之路,是我们辩护律师规划我们的刑事辩护蓝图的一个重要方面。这种公益性律师活动,包括提供法律援助,参加全国刑辩日活动,参加社会公益性法律咨询活动,参加地震灾区义务法律服务活动等等,辩护律师必须要有这个意识。说到这里,我还是发现我们有的律师、包括有的年轻律师,过于急功近利甚至过于狭隘了,结果是十分不利于自己成长壮大,难以实现刑事辩护蓝图。我就发现我认识的某位年轻律师,他不愿意从事哪怕一丁点公益性义务劳动,很不好。当时,我们有一位专家律师参加了省政府组织的地震灾区律师专家服务团,由于这位专家律师在北京出差期间突然有紧急任务,这位专家律师就拜托另外一位年轻律师帮忙做一些辅助性工作,当然没有任何经济报酬,但是,我们这位年轻律师却明确拒绝了,还十分委屈地给我说:魏老师,我真的没有空去参加这个活动,但是,如果有什么律师业务要做的话,我哪怕是不休息不睡觉,我都愿意做。我就说:这个怎么就不是律师业务呢?这个就是律师业务啊!难道没有经济收入的律师业务就不是律师业务吗,这个想法怎么行呢,怎么可能成就律师伟业呢!其实这位年轻律师忘了,他的拒绝行为不但无助于自己成才,而且违反了律师法的明确规定,律师具有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等义务,糊涂万万要不得呀。

除了多参加公益性律师活动以外,还要多参加社交活动,包括多参加各种行业组织、各种公益性组织、各种官方的与民间的组织活动,比如消费者协会、企业联谊会、律师协会,甚至少年儿童组织活动、街道办事处活动等,也十分有助于我们辩护律师成就伟大的律师事业。当然,这样会很累,但是收获也会更大,成就律师事业的机遇也更大,条件更成熟。我本人参加了类似社交和公益性活动很多,我的身份和头衔大致有二十多个,而且这是没有细算的统计;尤其是过去,我还有意而体面地“争官位”,打着的旗号就是为了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展,比如争当会员、理事、秘书长、主任、兼职研究员什么的,有时还是起到了比较好的作用。现在,随着年龄增长身体原因等的变化,我有时已经开始有所懈怠了,但是真的是想着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找了一个体面的理由,硬撑着一些职务没有辞去,从我内心来讲我现在不是很想干了,因为太累了,但是,我想着能够为蜀鼎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好的律师业务发展平台,再宏大一点就是能够为四川省律师业发展提供一些平台或者做出一些贡献,当然还包括其他一些比较美好的想法,我暂时还没有辞去这个职务。现在经常性地开会和公干,有时真有点力不从心了,并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出于某种意义上的公心和社会责任感来干这些公益性工作。这方面,我们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等,可能体会深一些,真的是多付出了许多心血和汗水,其实个人所得到的实惠是很少的,只是在有利于实现律师事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再有,就是要充分注意整合刑事辩护力量,拓展辩护市场。

今年的西部律师论坛活动,我个人提交了一篇题为《论西部刑事辩护律师的努力方向》的论文,就谈到了这个问题。我认为,对于西部辩护律师而言,强调刑事辩护律师要整合辩护力量以拓展辩护业务市场,这一点可能是更加具有针对性的问题。

我注意到一种十分特别的现象:四川省内发生的部分重大案件的刑事辩护业务,尤其是一些收费较高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刑事辩护业务经常性地被外地律师、尤其是来自北京的律师“抢走”了。而西部其他省份的刑事辩护业务情况,大致也类似于四川。这其中的原因,部分可能是因为北京律师的办案能力比我们西部律师强。就我个人接触过的北京律师而言,如知名度很高的田文昌律师、钱列阳律师、赵秉志教授等,我同他们都有过同台竞技的经历,体会十分真切,这些知名的律师“大腕”确实名不虚传,既有能力,也有魄力,更有责任心,深得业界和当事人好评。

但是,我发现,我们西部律师,我们这些“京外”律师没有注意有效地整合好我们自己的辩护力量可能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原因。这是值得我们反思和改进的地方。2005年以来,我就担纲领衔筹办了一个“四川刑事辩护中心”,吸收一批重量级的刑事辩护人才,其中包括刑法专家、教授、刑法博士、博士后、博士生导师,特别注重整合了辩护力量。现在,我担纲领衔的这个“四川刑事辩护中心”就设在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效果是比较明显的,全国各地都有较多当事人来咨询、委托的,迄今为止我们承办的刑事辩护业务遍及全国十多个省市区,极大地拓展了刑事辩护业务案源。我认为,这方面我们还可以再多想一些办法,拓展我们的业务量。

(五)规划发展刑事律师蓝图,系统化积累立体法律知识与综合性办案经验

刑事律师的发展蓝图,我认为应当立足于刑事辩护、精于刑事辩护,但是应当超越刑事辩护、不局限于刑事辩护,也就是说应当拓展民事律师业务,培养刑事律师的综合性法律服务能力。所以,有的刑事律师后来逐渐发展到民事律师服务领域的专家,这个方向是正确的,是值得我们每位律师思考和关注的。我们经常讲要两条腿走路,事业发展很多时候还需要多条腿走路,就是这个道理。我认为,这样规划发展,既是刑事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发展的需要,因为刑事辩护本身就需要律师全面熟悉掌握综合性法律知识和理论,其中包括民事的、行政法律的知识和理论,同时也是我们律师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对于我们西部律师、我们中等城市的律师,更是如此。

就我个人而言,我就有意识地学习和研究各门各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这些法律规定和法律知识其实都是相通的,关键是我们律师要有这个融会贯通的意识和行动,日积月累,天长日久,是可以成为某种综合性律师人才的,既有专长,有时通才,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能获得较大发展。我就专门研究和办理了公司并购和上市法律事务,BOT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行政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等等律师业务,这些方面的业绩也比较多比较有说服力,只要当事人需要,我的这些方面的律师业绩都足以说服当事人相信我。这也是一条重要的律师发展经验。

我个人的要求是:律师必须首先成为通才,然后才能发展专长,是通才前提下的专长和专家律师,是全面熟悉律师业务基础上的某一个方面或者某两个方面的专长,我将其描述为一个或者两个“亮点”。比如,我就可以对自己说并且也对外宣传说,我是综合性法律服务的律师,我的亮点主要是刑事辩护。这样定位才是科学合理的。

(六)规划发展律师人生蓝图,系统化构筑律师自我保护的平安网络

律师人生安全是律师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我这里要提醒各位律师同仁,要规划发展好律师人生蓝图,要系统化构筑律师自我保护的平安网络。这是一个人生观问题,具有根本意义。

但是,当前我国刑事辩护工作面临的严峻现实,当前我们刑事律师人生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安全风险,我们全体律师必须正视这样一个残酷的现实,这就是人生。

我现在发现,刑事辩护问题可能是我们官方、尤其是我们政法公安机关不太愿意谈论的话题。但是,我认为这恰恰很值得我们全社会反思的问题,尤其是我们律师必须要谈论的问题。我本人是四川大学法学院的刑法教授,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兼职律师),所以了解比较多,体会也比较真切。应当说,少数地方的个别执法人员在对待刑事辩护律师(其中也包括刑事帮助阶段的律师)的问题上,也比较严重地存在随意执法与违法办案情况,严重破坏执法部门公信力,甚至还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但违背法律规定而制定土政策违法设置障碍,超法规制约律师职权,更有甚者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直至动用刑事打击手段,以诸如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06条(俗称辩护人伪证罪)、诈骗罪等立案侦查和起诉,有的甚至出现了冤假错案。

刑事辩护工作和辩护律师面临着十分艰难的处境,我这里有一组数据供同志们参考:据统计,从1997年到2010年全国共有超过500名律师(甚至更多律师)身陷囹圄,但是,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对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针对律师的错案率高达50%以上。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这说明律师队伍确实也需要整顿,终究有个别律师违法犯罪;但是另一方面,对律师追究刑事案件的错案率高达50%以上,又很不正常。目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的最大风险,它不是黑恶势力的暗算,而是同样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个别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打压和陷害,这是人民的悲哀、法治的悲哀,同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刑事辩护这样“高风险”的执业环境,还产生了另外一个严重后果,这就是直接挫伤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刑事案件律师的参与率逐年呈下降趋势,目前我国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另有资料介绍,我国个别省份的律师协会曾号召全行业对刑事案件进行“集体罢市”的事件。[3]可见,刑事辩护业务萎缩严重的程度和刑事辩护面临的严峻局面。

2006年曾经有一段时间我的“心情很不好”(其实我现在也是经常性的“心情很不好”),为什么呢?是因为碰巧我承担的分布在四川、重庆、云南等地的多个重大刑事案件,多数都很不顺利、不顺心,部分案件的辩护工作遇到了个别办案人员违法的、不公正的刁难:有借口纪委的案件不让会见的,还有借口“太忙了”而十天半月都不让会见的,更有甚者还有明确回答“经过研究决定不同意会见”的(某公安机关民警的明确答复,当时我就祝贺这名警察兄弟荣获“全国第一、全国唯一”,因为他是很可能是全国范围内唯一一个明确这样答复辩护律师的民警);某地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的时候,不准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理由是“法律规定我都知道,但是我不适用,我只适用内部规定”;个别检察机关人员因为工作忙或者其他接口,在辩护律师要求领取或者复印起诉意见书之后,拖延数日迟迟不给辩护律师提供方便,害得当事人要求终止律师委托协议并要求退款;再有某地基层法院第二天要开庭审理案件了,但辩护律师提前一天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仍然被告知没有法院在会见函上盖章同意的话律师仍然不能会见被告人。试想想看,这样多的不顺心,律师能高兴吗?可见,刑事辩护业面临着怎样严峻艰难的形势!

现在的形势应当说并无好转,尤其是李庄律师案以来,现在的律师人生安全反而暗藏着某种更加深刻的危机。就在最近,广西北海市四律师案震撼了全国律师界,目前也是前途未卜;我们西部某些省份,目前也出现了律师被抓事件,而且从表面现象看,有的带有某种意义上的职业报复性与歧视性色彩。我还了解到,近段时间以来,我们西部部分省份的部分司法机关比较随意地威胁律师人生安全,人民法院发出了不止一份的所谓的“司法建议书”,指责有关律师涉嫌违法犯罪,这是一种十分危险的信号,十分不正常。有的律师被指控涉嫌违纪案件,我本人参加了专案调查,情况十分令人担忧,真有种兔死狐悲的悲壮感觉,律师处境十分令人担忧。

我最近写了两篇博客文章可以反映出我的这种担忧。一篇博客文章,题目叫《律师辩护难暗藏着深刻的法治灾难》。关于律师辩护难的这篇博文,其内容与当前我国刑事辩护业务面临的严峻艰难的形势有关。当时我本不想写,但是又觉得不得不写,因为不吐不快,惟恐昧了学者良心,贻误了法治大局;不过仍然不敢深写,仅仅是点到为止,因为担心职业性报复,生怕波及了执业律师人身安全,因而仅提纲接领似的写了三点意见:

第一,律师辩护难表现为“三难二险”。律师辩护难不仅仅是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还包括律师会见风险大、取证风险大(均表现为遭受刑事追究的风险)。律师会见风险和取证风险不但部分来源于少数侦查机关人员与公诉机关人员的职业性报复打击,甚至可能来源于少数审判机关人员、个别被告人以及其他机关个别领导人员的职业性打击报复。目前我国存在的客观现实情况是:律师辩护三难二险问题比较严峻。

第二,律师辩护难意味着国家法治理性不健全。国家法治理性不仅仅是写在文本上的,更是镶嵌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因而,律师辩护难在本质上不是律师的事,而是全体国民的事、全部国家机关的事。律师辩护难实际上就是以最显性的、同时也是最令人担忧的方式表明了国家法治理性与法制制度不健全,表明国家法治建设已经到了不得不思、不得不改进的程度。

第三,律师辩护难暗藏着深刻的法治灾难。这种法治灾难就是人权安全风险。在前述这样现实而严峻的难关与风险之下,律师辩护不可能是令人满意的,也不可能是正常的。一方面,国民成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机率更大,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成为“罪犯”并遭受严厉制裁的机率更大,最终结果是国民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机率都增大;另一方面,律师辩护由于类似于“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使得辩护律师自身因辩护行为而遭受刑事追诉的机率也很大。这样两个方面的总和,就是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大量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难道不是以变态的面目向国人哭诉着律师辩护难、人权安全难,以及二者之间的深刻关联?

应当说,律师辩护之三难二险值得全体国人深思,值得我国修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时谨慎斟酌。

另一篇博客文章,题目叫《应谨慎审查任何一次针对刑事律师的刑事指控》。我认为,当下我国个别司法人员针对刑事律师的刑事指控已经成为某种意义上的新的“恐怖主义战争”,这种令人恐怖的战争在本质上不仅仅是针对刑事律师的,而是在根本上就是针对刑事辩护制度的,甚至是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因而其最终针对的对象其实就是全体国民——当然包括这些个“个别司法人员”自身在内的“恐怖主义战争”。道理难道不是很简单吗?每个国民在逻辑上都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因而每个国民在逻辑上都需要刑事辩护和刑事律师。但是,当下我国刑事律师在部分地方已经普遍存在“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的托儿,一方面要应对当事人和围观者的责难,另一方面要应对个别办案人员的打压甚至刑事指控威胁,这样的状态如若不能改变甚至反而泛滥成灾,难道不是最终损害了全体国民的利益吗?设若刑事律师无法正常辩护或者根本就不敢辩护,律师无法正常会见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律师无法正常调查取证(“不调查取证”已经成为某些“辩护经验”所明示或者暗示的精髓),律师无法正常阅卷,律师无法正常发表辩护意见,从而相应地侦查机关可以为所欲为地取证、公诉机关可以为所欲为地指控、审判机关可以为所欲为地定罪处刑,那么,全体国民所面临的灾难性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可能有人会反驳说:要相信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等这些公权力机关能够公正依法地处理案件。没错!——我们要相信这些公权力机关,但是我们没有理由完全相信这些公权力机关没有利益之争(包括立功受奖或者其他利益的诱惑),我们更没有理由完全相信这些公权力机关中的具体办案人员没有利益之争,何况任何人员尚存“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的人性弱点,更何况现实社会政治生活中出现了那么多的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现象。我本人曾经为涉案的公安及司法人员、政府官员辩护过二十余次。感慨呀:其一是这些人咋也犯罪呢、咋可以相信他们在位时也能公正依法地执法司法呢,其二是这些人咋也知道在成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此时此地竭斯底里地呼喊“我要会见律师”“我要律师为我取证”“我要律师为我阅卷”“我要司法机关公正审判我”,其三是这些人在原先当官的当时与彼时彼地咋那么淡定地对“针对刑事律师的刑事指控”现象无动于衷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呢。刑事辩护制度不正常,那么每个人每个国民都必将付出的惨重代价是:不安全或者安全无保障!当然,我们也应当明确,刑事律师自身如果确实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这是应该给予依法制裁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我们的疑问是,这种针对刑事律师的指控威胁和制裁,不能是涉嫌职业报复性的、职业歧视性的,不能是随意抓人然后造成超过30%甚至50%的“律师罪案”被事后证实是错抓错办的——而这个错抓错办比例远远高出了普通刑事案件,这很不正常,这才是我们的疑问。律师要争气,不要违法犯罪且要谨慎办案,这是应当强调的;但是,更主要的是有关机关不得违法办案,更不得针对刑事律师搞令人恐怖的“战争”。我们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本着对律师负责对法治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国家负责对政治负责的态度,依法促使有关机关谨慎审查针对刑事律师的刑事指控、每一次刑事指控,确保无罪律师不受到刑事追究(包括不被刑事拘留与逮捕),保护好每一个守法律师。在办理律师被控犯罪案件的时候,我们的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做到毫无例外的出面,以组织的力量来促使有关司法机关公正依法办案(而不是违法干扰办案),这样,我们国家才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律师遭受职业报复性职业歧视性的刑事追究现象。因此,我们认为,任何一次律师被刑事追究案发生时如果出现了律协缺位与不作为的现象,都是欠当的,甚至是值得谴责的。

律师开展的刑事辩护工作也有一个讲究工作策略、端正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合理辩护的问题,律师只能在法治范围内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不能违法,要时刻加强自我保护。

关于律师自我保护的问题,我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其一,刑事律师要明白危险源、风险源的来源出处。根据有关调查显示,刑事律师的主要风险源有6个:[4](1)直接来自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办案人员。其可怕之处在于,近十年来发生了300多起律师被抓案件中有50%左右的人最终被认定为无罪,但是律师已经受到了足够的人格侮辱、精神折磨和物质损失,恐惧感无处不在,有的律师精神失常,有的律师心灰意冷,只有部分律师可以走出阴影。(2)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其风险就是直接针对刑事律师的人身伤害。(3)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亲属。其风险在于,这些人将从刑事律师处了解到的信息运用于威胁证人、伪造证据,然后殃及刑事律师或者直接嫁祸于刑事律师。(4)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本身。重庆发生的北京律师李庄伪证案、辽宁发生的广东律师马克东诈骗案就是典型,他们都是由于自己的当事人直接举报并作为关键证人才被定罪处罚的。因此,坊间的说法是“最大的敌人就是当事人”。(5)证人。其风险就是刑法第306条。(6)社会公众。其风险在于一些敏感刑事案件,如辽宁刘涌涉黑案件中的田文昌律师,重庆黎强涉黑案件中的赵常青律师教授,都因为为涉黑人员辩护而遭受到了网络媒体的攻击甚至威胁。

其二,刑事律师要严格规范履行委托手续和收费行为。最近发生部分律师被抓案件,其原因就是律师没有严格规范履行委托手续和收费行为,被办案机关抓住了把柄。

其三,刑事律师在同办案机关交流沟通的时候、法庭辩论的时候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引导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开展“理性对话”,尽量避免开展人身攻击和职业性报复。

其四,刑事律师在会见和取证问题上要谨慎从事,尽量避免被指控犯罪的风险。可以采取一些变通方式来处理调查取证问题。

其五,刑事律师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集体力量,切实做到“任何律师被指控都毫无例外地获得律师协会出面应对”的状况,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律师被报复性指控现象的发生。

我今天就讲这些,感谢大家花费时间来听我的讲座。祝各位律师同仁工作顺利,工作安全!



[1] 撇开法理学界对法学方法论之研讨,仅就“刑法方法论”专题的研讨就产生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如曾粤兴:《刑法学方法论的一般理论》,人民出版社,2005;陈兴良主编:《刑法方法论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梁根林主编:《刑法方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赵秉志主编:《刑法解释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杨艳霞:《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白建军:《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陈航:《刑法论证方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 详见曾粤兴:《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第五章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选用”,第226275页,人民出版社,2005

[3] 石献智:《刑事辩护职能弱化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载陈卫东主编:《司法公正与律师辩护》,第45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4] 参见门金玲主编:《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指南:尚权刑辩经验与风险提示》,法律出版社20111月版,第8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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