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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精英
蜀鼎拥有一批既有丰富经验,又有深厚理论基础的律师。蜀鼎的合伙人大多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不少合伙人并在国际著名律师行工作多年。在成为蜀鼎的合伙人之前,均已在其相关专业领域执业多年,并已经取得良好的业绩。蜀鼎的律师及助理律师在加入蜀鼎前,均需接受严格的遴选,且均为遴选中的佼佼者。蜀鼎并通过各种各样的培训以提高助理律师的服务水平。
张晓远管委会成员、律师
手 机:
办公电话:028-86026722
毕业院校:四川大学
专业领域:
公司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基础建设与房地产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涉外法律事务等尖端律师业务

个人简介


张晓远法学博士,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行主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法律大数据实验室副主任。

 

执业27年,具有十分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特别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基础建设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律师业务。长期为华神科技(股票代码000790)、恒康医疗(股票代码002219)等多家上

市公司以及多家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法律服务。办理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上千件。其中有数件为最高法院审理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密切关注法学及律师业界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积极进行理论研究,研究方向主要包括民法学、合同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已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婚姻家庭继承》《婚姻家庭法新论》《民商法学》《合同法学》等20余部,在《法学杂志》《民商法论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

 

秉持“勤勉敬业、优质高效、精诚合作、专业尖端”的执业理念,为人正派,待人真诚,注重团队合作,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和精湛娴熟的专业技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律师形象,赢得了社会和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主要社会职务


1、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

2、四川大学法律大数据实验室副主任

3、四川大学应用与比较法学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4、成都、福州、南昌、昆明、贵阳、大连仲裁委仲裁员

5、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6、四川省妇联巾帼维权智囊团成员

7、成都市妇女儿童维权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

8、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特聘专

9、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特邀法律咨询顾问

 

个人荣誉


1、2013年被四川省律协评为“四川省优秀律师

2、2011年获得四川大学第七届“教学名师奖”

3、2020年主讲课程《亲属继承法》被确定为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

4、2021年主讲课程《亲属继承法》被确定为四川省第一批“省级一流本科课程”

5、2021年“一流课程方阵的建设与运行指南”获得“第七届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成果奖三等奖”

6、2021年被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为“建筑房地产专业”专业律师

 

主要著作


1、合著《婚姻家庭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合著《婚姻家庭法新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主编《民商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主编《项目合同管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5、副主编《知识产权法》,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主编《合同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合著《房地产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8、主编《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9、主编《民法典关联法规与权威案例提要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10、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代表性案例

 

1、代理成都投资基金中心合同纠纷案,8.5亿元的诉讼请求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全部支持【(2019)最高法民终1900号

本案标的数额巨大,涉及多个相互关联的复杂法律问题,属于典型的疑难复杂案件。争议焦点主要有:加盖真实公章的补充协议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合同未生效,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最高额质押范围内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等。张晓远律师以扎实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核心的基础上对争议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主张盖有真实印章的补充协议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抵押合同虽未生效,抵押人仍因其怠于履行抵押登记义务,应向抵押权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债权人在最高限额15亿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提供的质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代理意见最终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并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2、代理某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3.8亿元的诉讼请求得到四川省高院生效判决全部支持,被告上诉开庭后,向最高法院撤诉【(2019)最高法民终1675号】

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款3个亿给被告,被告每月支付利息,但被告在支付第一个月利息后即不再支付利息。原告经催告被告仍未支付利息,张晓远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三个亿本金,并承担欠付的利息及违约损害赔偿。最终3.8亿元的诉讼请求得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支持,被告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但开庭后撤回上诉。本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3.8亿元,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代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某办事处与成都某集团公司近亿元债权转让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公布为最高院公报案例【(2002最高法民二终字第104号   

本案主要涉及商业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以物抵贷资产转让协议性质上是物权转让还是债权转让的问题。对该问题学术上争议较大,最高法院判决后,以最高院法公布(2002)第72号案例公布为最高法公报案例。

 

4、代理周某(男方)离婚后1.8亿财产分割一案,开庭后女方撤诉,放弃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2014)金牛民初字第158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男方婚前股权在婚后增值的1.8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晓远律师作为男方代理人提出,男方的婚前股权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后并未对该股权进行投资或生产经营,该股权的增值是基于市场行情、价值规律等因素,缺乏女方的协力,属于自然增值,因此该增值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割。经多次开庭,女方最终撤回起诉,放弃分割1.8亿财产的诉讼请求,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代理成都某投资公司、西藏某贸易公司与柴某居间合同纠纷案,促成当事人和解,原告向天津中院撤诉,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6亿元【(2018)津01民初60号】

本案被告转让在天津投资开发的楼宇,与原告柴某签订居间合同,后大楼卖出,柴某向天津中院提起诉讼,主张1.8亿的居间费用。本案虽存在极为复杂的因素,但居间合同合法有效,并已实际履行。在案件事实对被告极为不利的情况下,张晓远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在开庭前积极与原告柴某联系和解,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最终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在一次性支付1800万元居间费用的前提下,原告向法院撤诉,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6、代理四川某贸易公司与西藏某投资公司1.5亿借款合同纠纷案仲裁请求得到全部支持2018)成仲案字第1227号

本案被申请人以其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本案企图拖延审理本案时间张晓远律师作为本案申请人的代理人主张刑事控告人既不是申请人也非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所涉及的事实与本案不存在关联关于借款的事实真实明确无需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作为依据故不应中止审理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承担申请人的律师费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最终仲裁庭支付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代理童某(被告)与杭州某公司、上海某投资公司对赌协议纠纷案四川省高院生效判决驳回了原告近亿元的诉讼请求【(2019)川民终1136

本案是资本市场风投的典型案例涉及新三板上市股权回购、隐名代理等多种复杂交易案件证据繁多,法律关系复杂案后张晓远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弄清整个案件的脉络提炼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事实和观点最终四川省高院全部采纳了代理意见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8、代理平潭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委托人7000多万元的反诉请求,并驳回了对方当事人近亿元的诉讼请求【(2021)川民终118

本案系合作开发房地产的两个合作方之间产生的纠纷,针对原告近亿元的诉讼请求,张晓远律师充分论证,建议被告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向原告索赔七千万元。张晓远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论证、交易背景等方面进行大量说理,详实而深度的代理意见被四川省高院认可和采纳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并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9代理成都某房地产公司与晏某某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开庭后原告撤诉,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四千万元【(201601民初474

本案系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而引发的纠纷,房地产开发完成后,原被告按分配协议进行了资产分配。但原告资产分配后一年内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解除分配协议,重新分配,要求被告另行支付四千万元给原告。本案证据对被告极为不利,但张晓远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认真梳理案件材料,提出对被告有利的代理思路,在庭审中随机应变,抓住原告关键证据的漏洞予以反击。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开庭后不久,原告撤回起诉。

 

10代理某投资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主张土地性质变更属于情势变更,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得到成都中院生效判决的支持【(2020)川01民终3146号】

本案主要涉及情势变更的问题,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性质从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土地价格暴增,转让人不愿继续按原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履行,与受让方多次协商不成,酿成纠纷。张晓远律师代理转让方,主张本案构成情势变更,转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成都中判决认定本案构成情势变更,因案涉土地性质发生变更,继续履行原合同对转让人明显不公平,转让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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