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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疑难民商事案件】蜀鼎律师代理抖音推广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为当事人挽回一千多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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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9-21

   

蜀鼎律师代理抖音推广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为当事人挽回一千多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成都市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诉被告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称B公司)抖音推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六个一审判决。B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蜀鼎所寻求法律帮助。为最大限度地维护B公司的合法权益,蜀鼎所管委会主任、蜀鼎民商事法律研究院院长、四川大学法学院张晓远副教授与蜀鼎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梅松律师组建的重大疑难民商事案件律师团队,多次对本案证据的逻辑问题和法律的精准适用问题进行研究论证,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成都中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支持B公司绝大部分上诉请求。蜀鼎律师为当事人挽回了一千余万元经济损失,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虽然二审裁判结果达到了B公司的心理预期,但蜀鼎律师认为二审判决在法理上依然值得商榷。     
            
一、基本案情
B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起,先后与A公司签订了《抖音**推广合同》《抖音**全民任务合同》《**推广合同》《头条推广协议》《抖音广告协议》等推广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推广服务合同)。后B公司全面履行了推广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A公司亦根据推广服务合同的约定及B公司的合同履行考核结果向B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合同履行完毕后,A公司认为其之所以与B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合同,是因为B公司提供了《授权书》并声称是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的指定入库代理商。现A公司发现B公司并非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的指定入库代理商,认为B公司以欺诈的方式签订推广服务合同,诉请撤销推广服务合同并要求B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二、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在案证据证明B公司提供的《授权书》致使A公司认为B公司是字节跳动科技公司的广告代理商,从而基于该错误认识与B公司订立了推广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因B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判决撤销案涉推广服务合同。同时,因B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该合同义务系为定制性服务,履行的效果客观上无法回转,故B公司据此取得的对价亦无必要返还。但基于B公司存在欺诈行为,A公司应当享有折价补偿的请求权。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价款金额、B公司的具体过错情形、可能产生的服务成本及获益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B公司向A公司折价返还合同总价款的60%。

三、争议焦点
蜀鼎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全部一审卷宗材料并对案涉核心证据进行了分类整理,按照时间逻辑顺序对案涉核心事件进行梳理并制定了可视化诉讼思维导图。蜀鼎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若推广服务合同因欺诈被撤销,其法律后果为何?3、一审判决B公司向A公司打折补偿合同总价款的60%是否合理?围绕上述案件争议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蜀鼎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
A公司认为:B公司不是字节跳动公司的广告代理商,但其通过提供虚假的《授权书》,致使A公司认为其具备字节跳动公司广告代理商身份,从而基于该错误的认识与B公司订立《抖音**推广合同》及后续数份服务合同。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的规定,B公司构成欺诈,服务合同应当予以撤销。

蜀鼎律师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B公司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在签订合同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B公司虽然虚构了其为字节跳动公司广告代理商的事实,但A公司并非基于该错误认识与B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换句话说,A公司并非是基于B公司为字节跳动代理商才与其签订服务合同,而是基于对B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信任而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并未约定以B公司为字节跳动代理商为签约前提,《授权书》也并非《推广合同》的附件,《授权书》虚构的代理商身份并非决定合同签订的主导因素,推广服务合同系A公司基于对B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感信任、专业认可及以往合作历史而自愿签订,《授权书》与推广服务合同的签订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若推广服务合同因欺诈被撤销,其法律后果为何?
A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向A公司返还合同总价的60%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合同撤销后的价款返还应当综合进行考量,并非B公司认为只要完成了合同内容就等于A公司享受了全部合同利益,从而认为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合同价款,该观点明显错误。否则则意味着不诚信的合同一方甚至能够因欺诈行为而获益,这显然不符合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蜀鼎律师认为:即使推广服务合同应该被撤销,一审判决B公司向A公司返还合同总价款的60%,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及《九民纪要》第32条至第35条之规定,合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原物返还、折价补偿和损害赔偿责任三种情形。返还财产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在财产不能返还或者当事人认为没必要返还时,则转化为不当得利请求权性质的折价补偿。因此折价补偿是返还财产的代替,折价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准,即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本案中,B公司应该将收取的广告费返还给A公司,而A公司则应该将享受的广告推广服务按合同约定价格折价补偿给B公司,因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返还与补偿相互抵销,因此,双方均不需向对方进行任何给付。一审判决将折价补偿理解为打折补偿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如果因合同撤销而遭受损失的,受欺诈方可以要求欺诈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但前提是受欺诈方应该证明存在损失,并且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推广服务合同完全履行,A公司的合同目的得到完全实现,没有任何损失,A公司既没有证明其存在损失,也没有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案并不存在赔偿损失的任何可能性。

3、一审判决B公司向A公司打折补偿合同总价款的60%是否合理?

蜀鼎律师认为:一审判决B公司向A公司打折补偿合同总价款的60%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上所述,本案不存在损害赔偿,只存在折价补偿,而折价补偿的结果是双方均不需向对方进行任何给付。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向A公司返还合同总价款的60%,由此导致A公司不仅获得了广告推广服务的利合同益,还获得了合同总价款60%的非法收益,明显构成不当得利。

四、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证明B公司已为A公司提供并完成了整个服务并通过了A公司的验收,A公司业已履行完付款义务,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且不能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态,现撤销合同已无实际意义。同时,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合同前宣称其为字节跳动公司代理商的言行确有不实之处,虽双方在案涉合同的内容中并未对B公司为字节跳动公司代理商的身份进行明确要求,但B公司不诚信行为可能使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B公司的真实身份情况产生误判,也可能对合同价款的确定产生影响。同时,A公司对B公司是否系字节跳动公司代理商身份的问题应具有相应的核查能力,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予核实,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却以B公司并非字节跳动公司代理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亦有一定过错。在此情况下,为平衡双方利益关系,综合案件情况及双方履行情况,本院酌定以双方约定服务费的80%作为B公司提供服务的大致成本支出由其收取,其余20%的费用返还A公司。

五、对二审判决的评析
二审判决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决结果相对合理。但蜀鼎律师认为,二审判决在法理上仍然存在重大瑕疵:1、二审判决回避了欺诈与否的判断,并认为合同履行完毕则无撤销的必要,该认识值得商榷。本案的六份推广服务合同尚有部分服务费用未支付,合同并未因清偿而终止,如果构成欺诈,仍有撤销之必要。2、既然二审判决没有撤销合同,则六份推广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并且B公司的推广服务义务已经完全履行,那么返还合同价款的20%就完全没有请求权基础。3、A公司已经获得合同权利的情况下,要求B公司再向其返还合同价款的20%,A公司则构成不当得利。二审判决基于衡平双方利益的出发点,却导致了不公平的判决结果。

六、结语
蜀鼎律师将持续秉承“专家品质、法治情怀”的执业理念,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法律职业者一起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律 师 简 介


         

           

张晓远 律师


法学博士,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主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法律大数据实验室副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副所长

密切关注法学及律师业界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积极进行理论研究,研究方向主要包括民法学、合同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已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婚姻家庭法新论》《民商法学》《合同法学》等20余部,在《法学杂志》《民商法论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

手机:13908227805

邮箱:zxy5186@163.com



                     

             

梅松 律师

中共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现担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委会委员,先后被四川省律师协会评定为行政法专业律师、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
擅长领域:建筑房地产、政府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手机:15208347789
邮箱:13793558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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