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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四年官司、三个法院、七个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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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26

     蜀鼎所张晓远律师代理成都某电脑网络设备公司与刘某某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历经四年,三个法院共作出了七份裁决书和判决书。最终成都中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迎来了迟到的正义。

         

     

一、基本案情

1992 年 月,本案原告成都某电脑网络设备公司登记设立主管单位为某知名大学,注册资金来源为主管单位拨入,登记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任命,法人代表承担公司内外的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由法人代表确定。公司的开发、经营决策和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等概由法人代表决定。2017 年 月 27 日,大学作出《关于成都某电脑网络设备公司负责人任免的决定》免去本案被告某某同志公司经理职务及法定代表人,任命杨某某同志为公司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请刘某某 2017 年 10 月 12 日上午 900 与杨某某在学校国资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具体移交单位证照资料)。但刘某某一直拒绝返还公司证照资料。某某代表成都某电脑网络设备公司提起诉讼,并在诉状上签字。

           

二、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被告某某称本案系在编职工与事业单位内设机构产生的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并且本案系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任免决定》作出后,刘某某无权占有公司财产且拒绝返还因此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当然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2.杨某某是否能代表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刘某某认为,某某未经工商登记,不能签署授权委托书和民事起诉状,代表成都某电脑网络设备公司提起诉讼。我们认为,某某作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虽未完成工商登记,但可以代原告提起本案诉讼。首先,公司章程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学校任命,法代表承担公司内外的民事法律责任。公司的行为活动都应以此章程为准则。其次,原告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大学作为其主管单位对于法定代表人有任免的权利。工商登记并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条件,因此在大学作出《任免决定》后,杨某某就成为成都某电脑网络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再次,原告的公章被被告某某占有,客观上,原告无法在《民事起诉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上加盖公司的公章。但杨某某作为原告新的法定代表人,其签字行为代表原告的意志。因此,原告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的签字行为与加盖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如何证明被告刘某某占有公司的证照资料
这是本案的一个难点问题,原告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刘某某占有公司的证照资料。但基于以下几个理由可以推定被告占有公司的证照资料:首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根据该规定,法定代表人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全面生产经营活动,保管控制公司公章以及其他必要证照、财务账簿是其法定的职责。其次,《成都某电脑网络设备公司章程》第六条规定:公司法人由学校任命,法人代表承担公司内外的民事法律责任,公司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由法人代表确定。公司开发、经营决策和对外签订协议、合同等由法人代表决定。根据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原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涉及到有可能使用公章证照的事宜(如签订协议、合同)等都是由法定代表人来决定,由此可认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包括保管公司公章等证照的义务。第三,原告对其证照资料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但这些证照资料须由具体的自然人予以保管。根据原告公司章程,其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事务及公司对外签订协议等事务享有决定权,因此,其法定代表人亦有权决定公司证照资料由谁保管。刘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必然实际控制或授权他人控制着公司证照资料。第四,刘某某对其履行保管义务的情况应承担举证责任,即负有说明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去向的义务。在刘某某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其实际占有公司公司证照资料
4.被告刘某某是否应该归还证照资料
某某无权占有原告公司的财产,侵犯了公司的所有权,是无权占有人。原告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所有物,符合法律规定和事实依据,诉讼请求应当被支持。《任免决定》作出后,刘某某已经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还一直占有证照资料并拒不返还,此时刘某某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并且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作为证照资料的权利人,主张无权占有人刘某某返还证照资料,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应当被支持。

              

           

三、诉讼经过

12018 原告向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2019 年 月 日武侯区人民法院本案属于人事争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18)川 0107 民初 7744 号裁定书】。
2、原告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月 日依法撤销了一审裁定,并指定武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0)川 01 民终 813 号裁定书】。
32021 年 月 日,武侯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后,被告刘某某在答辩期间又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武侯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月 27 日裁定本案移送锦江区人民法院处理【2021)川 0107 民初 88 号裁定书】。
42021 年 月 11 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锦江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1)川 0104 民初 4669 号裁定书】。
5、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了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又 2021 年 11月 26 日裁定撤销一审裁决,并指定锦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21)川 01 民终 20599 号裁定书】。
62021 年 12 月 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又对本案重新立案审理,并在 2022 年 月 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刘某某十日内返还案涉公章资料【2021)川 0104 民初 21693 号判决书】。
7被告刘某某再次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被告的上诉【2022)川 01 民终 15451 号判决书】

             

        

    至此,本案终于尘埃落定。一个本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却经过了四年的审理、三个法院出了七个裁决书和判决书,实在令人唏嘘不已。


    律师简介:

                


           

张晓远律师

法学博士,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主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法律大数据实验室副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副所长 

执业27年,具有十分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特别擅长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基础建设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金融法律事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律师业务。长期为华神科技(股票代码000790)、恒康医疗(股票代码002219)等多家上

市公司以及多家国有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其他法律服务。办理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务上千件。其中有数件为最高法院审理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为全国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审理各类仲裁案件数百件。 

密切关注法学及律师业界前沿理论与实务问题,积极进行理论研究,研究方向主要包括民法学、合同法学、婚姻家庭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已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婚姻家庭法新论》《民商法学》《合同法学》等20余部,在《法学杂志》《民商法论丛》等学术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

秉持“勤勉敬业、优质高效、精诚合作、专业尖端”的执业理念,为人正派,待人真诚,注重团队合作,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和精湛娴熟的专业技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了良好的律师形象,赢得了社会和当事人的广泛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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