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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鼎律师成功辩护一起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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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20

                   

2020年6月,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博士李红律师、法律硕士李妍君律师接受L某亲属委托,担任L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该案指控L某涉嫌盗采、私售砂石,涉案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2022年6月30日,四川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采纳了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及时对L某取保候审,并于2022年10月27日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

一、辩护亮点
1、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将指控罪名从盗窃罪更改为非法采矿罪;

2、在审判阶段,检察院和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对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将指控的涉案金额从1100余万元调整为260余万元;
3、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对L某涉案金额提出专业辩护意见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检察院在庭审后启动认罪认罚程序,并再次提出L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赃情节,应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申请对L某取保候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决定对L某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对L某减轻处罚,根据L某已经羁押的时间,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二、办案回顾
L某为当地一公益采砂场劳务承包方的项目现场负责人,在劳务承包期间非法开采、私售砂石,之后被办案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侦查。案件侦办过程中,侦查机关通过对河道砂石的存储量进行鉴定,指控L某犯盗窃罪,涉案金额高达11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规定,L某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认真阅卷和多次会见L某后发现,本案指控罪名以及涉案金额均存在重大问题,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如下律师意见:第一,根据在案证据,L某行为以盗窃罪定性不当,L某私自开采砂石出售给他人,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制度的行为,更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盗窃罪;第二,本案指控L某涉嫌开采砂石数量和的主要依据,即一份测绘报告的数据来源、测绘方法和结论不合法、不客观、不科学、不公正,依法不应作为认定本案非法采矿价值的依据;第三,鉴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系初犯等情节,且主观恶性较小,建议检察院提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检察院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在提起公诉时将罪名更改为非法采矿罪。

本案进入审判程序后,辩护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在庭前会议中申请鉴定人出庭、申请调取本案关键证据。2022年 6月 30 日,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通过对鉴定人的发问,使合议庭明确了本案核心证据测绘报告的关键错误和遗漏,再次围绕测绘报告发表了详细的质证和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该测绘报告实际是通过数据模拟测算的十三年间的河道地形变化,而非L某在涉案三年间的实际采砂数量,其结果不合法、不客观、不公正,不应采信,并指出了《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关键事实存在重大疑问。庭审结束后,通过辩护人的积极沟通,检察院同意依据在案证据减少指控金额,对本案启动认罪认罚,法院于2022年7月9日同意对L某进行取保,并在2022年10月27日进行了宣判,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最终认定L某涉案金额为260余万元,并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

三、办案结语
在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是认定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关键证据,但目前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中均存在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客观的情况,律师在审查鉴定意见时,不仅要认真阅卷,还需要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以针对鉴定的具体事项提出专业意见。

在本案中,针对鉴定意见问题,辩护律师反复研究测绘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通过咨询测绘专家,了解了具体测绘方法及其结论的准确度,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测绘报告中存在的疑点逐一梳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对测绘报告提出了专业辩护意见,建议公诉机关对该报告不予采信,但公诉机关未引起充分重视;在审判阶段,辩护人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和专业发问,逐一击破了测绘报告的结论,使合议庭充分重视到《起诉书》对本案非法采矿数量的指控缺乏充分依据,并为本案大幅度降低涉案金额奠定了基础。本案取得的良好效果,与辩护律师殚精竭虑思考和研究辩护方案是分不开的。

在办案两年多的时间里,李红律师和李妍君律师多次主动和办案机关反复沟通辩护意见,坚持不懈、据理力争,依法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本案结果十分满意,并送上锦旗致谢。近年来,蜀鼎所办理了大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绝大部分被告人均获得轻判或缓刑。本案系蜀鼎所又一件成功刑事辩护案例,再次彰显了蜀鼎所“守护权利、追求正义”的法律服务理念。

                      

            

律 师 简 介


                

         

李红 律师


法学博士/蜀鼎所合伙人,全国律协刑专委委员,四川省律协刑事辩护协会副会长,四川省律协培训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四川大学刑事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素养、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李妍君 律师


四川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秉持“尽心尽责、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长期致力于公司法律事务、债权债务纠纷、基础建设与房地产法律事务、劳动人事纠纷等律师业务。为山东高速四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娱乐协会等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 以及四川德系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都金陵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等私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熟悉公司法相关领域各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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